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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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管理办法第一条建设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以下简称"创新中心")是贯彻落实《中共广东省委关于大力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决定》和《广东省农业科技发展纲要》,深化农业科技体制改革,促进农业企业成为农业科技创新主体,健全农业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举措。为了加强创新中心的管理科学化和规范化,充分发挥其在农业科技研发、孵化、示范和推广方面的作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第二条创新中心是依托农业生产、加工、销售等的科技型农业企业和农业龙头企业,开展农业先进技术和高新技术的引进、吸收、开发、创新,按照市场经济规律运作,具有自我良性循环发展机制的新型农业科技研究、开发和推广机构。第三条创新中心

2、的主要任务是:㈠开展农业关键技术研究开发。㈡实施农业科技成果中试、孵化和实现产业化。㈢培养、聚集农业科技高级人才;开展面向农户的先进实用技术培训。㈣提供农业中小企业、乡镇企业技术诊断、咨询等中介服务。㈤推动科技、经济的紧密结合,加强产学研的密切合作。第四条申请建立创新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㈠属国家级、省级农业龙头企业,广东省农业现代化示范区、国家和省级农业科技园区内的农业企业及其它科技含量较高的科技型农业企。㈡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和科技研发基础:⒈珠江三角洲地区。企业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创新中心专职技术人员15人以上,其中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占50%以上;每年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

3、售收入的3%;拥有比较齐全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固定、专门的场所;建立了农业技术信息服务网站。⒉东西两翼和粤北山区。企业年销售额5000万元以上,创新中心专职技术人员10人以上,其中具有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占50%以上;每年技术开发经费不低于企业销售收入的3%;拥有比较齐全的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和固定、专门的场所;具备应用农业技术信息网络条件。㈢企业的主导产业明确,且属我省的优先发展产业,技术创新成果辐射面广,企业运行机制良好,制度健全。㈣与国内、省内高等院校、科研单位建立了长期、稳定的科研协作关系。第五条创新中心的申请、审批程序:㈠申请与受理。企业填写《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申报(任务)书》和《广

4、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可行性报告》(资料份数按省科技厅申报科技计划统一要求),经所在地级以上市科技局或省级主管部门审核,报送省科技厅。《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可行性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⒈目的意义(必要性、预期经济和社会效益等);⒉国内外发展趋势及国内需求;⒊目标和任务(发展方向、主要目标);⒋企业科研基础条件:①经济状况(企业上年度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②研发能力现状(创新中心人员结构、研发装备,企业已取得的主要科研成果、上年度研发经费投入等);⒌总体设计(创新中心的内设机构及其职责、任务,人员配备,组建方式,运行机制等);⒍投资估算以及资金筹措;⒎计划进度(实施时段、建设内容、进度指

5、标);⒏必要的资信证明:①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②企业上年度财务损益表;③产学研合作协议;④其他证明材料。㈡审查、论证。省科技厅组织相关专家,对申报企业和创新中心建设内容进行审查和论证。论证采取实地考察和现场答辩相结合方式。㈢立项。根据专家论证意见,由省科技厅审定、立项,与企业签订《广东省农业科技创新中心组建计划(任务)书》。第六条创新中心建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采取以政府适当引导,企业投入为主的原则。项目立项后,省科技厅通过省科技经费给予支持,主管部门或地方应按不少于1:1的比例配套建设经费。第七条资助创新中心的科技经费必须专款专用,主要用于购置仪器、设备及必要的技术软件等,不作为课题研

6、究经费、日常运行经费和基本建设经费。第八条项目承担企业必须落实项目负责人,负责项目的实施。所在地级市科技主管部门或省级行业主管部门指派项目责任人,负责项目的组织和协调。第九条根据行业特点、企业经济实力和技术条件,创新中心可以采取不同的组建方式。创新中心的依托单位可以是单一的农业企业,也可以是以农业企业为主,联合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共同组建。第十条省科技厅是创新中心的管理部门。省科技厅聘请专家,组成创新中心咨询专家组,参与和协助创新中心的建设方案论证、技术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第十一条创新中心实行动态管理。创新中心建设过程中,如需要对原计划进行重大修改,须报省科技厅批准。创新中心建成后,

7、省科技厅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检查、评议。连续两次评议不合格的,由省科技厅发文撤销创新中心称号。第十二条创新中心应在每年的12月下旬,向省科技厅提交本年度的工作总结和下年度的工作计划;按照要求完成有关的统计报表。第十三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负责解释。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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