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可预见制度适用研究

合同法可预见制度适用研究

ID:25969526

大小:68.50 KB

页数:15页

时间:2018-11-23

合同法可预见制度适用研究_第1页
合同法可预见制度适用研究_第2页
合同法可预见制度适用研究_第3页
合同法可预见制度适用研究_第4页
合同法可预见制度适用研究_第5页
资源描述:

《合同法可预见制度适用研究》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工程资料-天天文库

1、合同法可预见制度适用研究-->第一章可预见规则的理论基础合同规范一般通过解释而获得,因此要获得合同规范,离不开对合同及合同法的解释。欲获得可预见规则在合同法中规范的含义,路径亦如此。可预见规则在合同法中的规范含义,是对该规则一切分析的根基。欲达此目的,需要依照《合同法》第113条的文言含义、《合同法》总则分则与可预见规则相关联的内容、可预见规则的目的以及交易习惯等诸多解释基准,结合合同解释的方法如狭义解释法、补充解释法及修正解释法作为解释的基准法律思维,从而获得妥当的可预见规则的规范。第一节可预见规则的功能阐释一、可预见规则功能的传统解释(一)可预见规则功

2、能传统解释学说简述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工具,功能性是其存在旨趣。对于可预见规则功能性的研究,价值基础是在探讨功能性不可避免的逻辑起点。凯尔森认为,价值判断包括两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当事人行为合法性的判断,二是对现行实定法的正当性判断。时至今日,学界对可预见规则的概念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可预见规则是指违约方承担赔偿责任,其范围不得超过他订立合同时所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的规则。”既然可预见行为合法性已达成共识,那么对于法律规定的可预见规则的功能正当性判断是谓接下来要考察的目标。对于可预见规则功能的阐释,传统解释以对可预见规则理论基础为内容

3、,且该解释内容丰富,各国各有侧重。自可预见规则在各国的适用来看,对可预见规则功能的理论基础在各国的传统解释上存在如下差异,如美国法上的可预见规则的理论基础为公平正义原则。在美国的合同法领域,可预见规则是在信赖利益与期待利益保护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以公平正义为可预见规则的理论基础,其发展进程大抵为:允诺禁反言原则放宽了对信赖保护的条件,扩大了信赖保护的范围——直至使信赖保护“达到公平”。《美国第二次合同法重述》第90条对允诺禁反言原则及其适用条件予以明确规定:“允诺人对其允诺所引致允诺相对人或第三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是可合理预见,且只有强制执行其允诺才能避免不公

4、平结果的发生时,该允诺有约束力。且其违反允诺的救济方式,以达到公平者为限。”该条所言的允诺禁反言原则一方面不再要求允诺相对人之信赖必须达到“确定、确实之程度”,另一方面拓展了信赖保护的范围,即保护的信赖主体不止包括允诺相对人,还囊括了“有关系的第三人”。最后将“达到公平”作为信赖利益的赔偿标准。而“公平的标准”赋予了可预见规则得以适用的空间,美国合同法是在扩大保护信赖利益的基础上,对期待利益赔偿的合理性适用可预见规则进行规制。第二节可预见规则的利益平衡立基于何种理论,用于调整何种利益,是工具学的通常逻辑形式。在以道德性为理论基础的指导下,结合非完全有利于违

5、约人的立法宗旨的可预见规则究竟如何调整利益以达到充分发挥自身功效达到被调整利益的平衡?这首先需要从可预见规则在合同法适用的前提——损害开始谈起。一、可预见规则所涉利益平衡的根基可预见规则作为违约损害赔偿的限制工具,其欲调整所涉利益的平衡,首先要厘清利益缺失的前提——损害的概念。合同损害赔偿的宗旨,要求对守约方遭受的损害予以财产性的赔偿或者补偿,即“回复或填补他人所受之损害”以回复到合同订立之前的状态或者达到合同完全履行的状态。由于可得利益未实现是违约方违约的结果,如果对此损失不加赔偿,则无法“填补”受害人的损害,因而无法达到合同被完全履行的状态,有悖损害赔

6、偿的宗旨。正基于此,可预见规则在损害赔偿体系中是无可替代的,正因为该规则强化了现代合同法调整下的经济体制,在合同自由的基础上调整供需关系平衡,维护了市场经济平稳有效的发展。但不可否认的是,无论是大陆法系对该规则的创设(以法国法为代表),还是英美法系对该规则的发展(以美国法为代表),可预见规则在其本国的审判实践中均自有一套适用程序。这种适用程序并非孤立存在,而是与本国对违约方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其他规则相结合并行使用的。“所谓‘独木不成林’,它们本身若不和其他材料发生联系,就毫无意义。”所以,欲达到可预见规则在我国的本土化适用与发展,应首先对可预见规则设定同一

7、理论基础,进而再进行讨论。可预见规则作为限制违约损害赔偿范围的工具,其适用以违约人违反约定或法定的义务并对守约人造成损害为前提。而守约人“损害”的射程范围便成为研究可预见规则如何在受约人遭受“损害”后违约人排除自身责任的第一要务所在。“损害”的理论基础不同,也会对可预见规则的适用产生影响。如在合同损害赔偿的案件中,法院关注的是“损害”,但法院还会注重采取的补救措施是否公平。守约人受有“损害”的范围因法院采信的资源分配与调控正义的法理基础不同而存在差异。具体分为以下三种情况:其一,若法院在斟酌违约方需支付的损害赔偿数额时以“矫正的正义”为基础,那么这种赔偿是

8、针对违约后,资源分配过程中出现的动荡与矛盾而设计的救济性的措施,通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