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讲 公民基本权利(一):公民基本权利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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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讲公民基本权利(一):公民基本权利原理第一节几个重要的相关概念一、基本权利和义务“基本权利”一词是中国现行宪法的用法,并非所有国家的宪法所通用。在宪法学上,它大体上与其他国家“基本人权”的用法相当,指的是由宪法规定或实际存在的公民享有的“必不可少”“必不可少”一词是借用王世杰、钱端升先生的用法(参见王世杰、钱端升:《比较宪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7页)。的权利。哪些属宪法上的“必不可少”的权利,这主要由制宪者所定。从客观上说,不同的国家、不同的时代,必不可少的权利种类是不一样的。有的国家在某个阶段主要把政治权利看作是基本权利;有的

2、国家则是把集体性的生存权、发展权作为基本性的权利。另外,有的国家主要是通过宪法文本的形式确认基本权利;有的国家则通过其他方式尊重和保障基本人权。基本义务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须遵守和履行的重要责任。宪法学上对基本义务的解释方式与基本权利相同。基本权利和义务在宪法学上关涉许多其他的重要概念。二、公民与国民现代宪法中的公民通常指的是具有某个国家国籍的自然人。公民是宪法学中的一个复杂概念,对它的解释通常与某种特定的政治身份相联系。它首先出现于西方,有特定的历史来源。通常而言,公民是与古希腊的“公民社会”联系在一起的。在古希腊的政治社会中,公民具有两层含义:一是

3、指具有参与和管理政治生活的人应具有的一种资格或身份。譬如,性别、年龄、财产、出身等等要求。二是指与这种身份密切关联的权力,如参加“公民大会”、制定法律、担任官职等等。有的西方学者把古希腊的这种政治形态称作“公民社会”。公民社会的意义在于,人第一次真正从自己的“私人领域”中分离出来,以主体的角色参与到“公共领域”。或者说,因为有了这样多的人的直接参与,一个真正的“公共领域”——政治生活才得以形成。公民的出现意味着一个普通人可以真正成为“公共领域”的主角。“公民社会”在政治上是真正的“自己的社会”,热爱政治生活必然成为公民社会的意识形态,而这种“热爱”又构

4、成了公民社会的一种特定的“公民品德”。西方近代的启蒙思想家中有的把这种“公民品德”称作“爱共和国”。中国古代以及很久以后,政治生活中并没有出现真正的公民概念。在近代以后的西方宪政中,公民概念的语义和意义较之西方的“古典时代”有了很大的拓展,但它仍具有古希腊的血统。对西方宪政中的公民概念应从三个方面来把握:一是平等。在这一点上,近代的公民要比希腊时代的公民在人数及其构成等方面都更为广泛一些。公民与“臣民”、“小民”概念不同,前者指的是法律意义上的平等的人。或者说,公民是抽掉了人的智力、财产、出身等等具体差别而在政治生活中真正取得了平等地位的人。它意味着公

5、共生活具有大家共享性。二是自由,包括意志自由和行为自由。宪政下的公民首先意味着是一些意志自由的人,没有意志自由,人便无法对政治生活进行判断。意志自由是人参与政治生活的先决条件。另一方面,意志自由也意味着人是按照自己的判断和决断来参与政治生活的,他有权决定参与的方式以及参与的程度。当然,这并不是说,公民的自由是不受宪法和法律约束的。自由是公民的身份特征,它本身就包含了公民对宪法和法律的自我意识以及自我认同的涵义。公民的自律与公民的自由身份是一致的。三是自主。公民是政治生活中的主角,没有他的参与,也就没有国家和政府的统治。宪政下的政治生活是由公民发动的,通

6、过他的活动,国家和政府才能运转起来。公民首先是个统治者,然后才成为被统治者的。这是西方启蒙思想家的一个正确观点。宪政的形成有许多复杂的因素,但一个平等、自由、自主的公民的诞生肯定是宪政的先决条件。一个真正的、成熟的公民概念在逻辑上应该是先在民主和宪政的政治生活中孕育成长,然后才进到宪法中来的,而不是相反。近代中国之所以会出现“有宪法而无宪政”现象,这与近代的中国社会没能发育出真正的公民是有关系的。在现代众多的宪法文本中,有的是把“公民”与“国民”一词互用的。在现代中国,也曾经将“国民”作为“公民”的同义词使用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中用的是

7、国民概念。从195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开始,又用“公民”取代了“国民”的用法。1982年宪法对“公民”作了明确的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也就是说,公民与国民在中国基本上是同义的,并与“国籍”密不可分。国籍是指人属于某国家的一种法律上的身份。在中国的现行宪法文本中,国籍是确定公民资格的唯一条件。现代的世界各国一般都把国籍作为本国公民资格的法律条件。它意味着个人与国家的一种固定的法律关系,是国家对其行使权力和进行保护的法律依据。拥有国籍一般被看作是不可剥夺的权利。在世界各

8、国,通常有两种取得国籍的方式:一种是因出生而取得,叫做原始国籍或出生国籍;一种是因加入而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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