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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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初探〔内容摘要〕反垄断法作为现代市场经济国家干预市场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各种利益的聚焦点,利益关系及其复杂,在维护市场竞争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同时还要兼顾国家利益、规制追求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的行政垄断。  〔关键词〕国家利益;行政垄断;社会整体利益   反垄断法所体现的利益关系极其复杂,在实现社会整体利益的同时,还涉及到国家利益和政府(部门)利益,甚至私人利益,而且这些利益还存在冲突的可能。因此,分析反垄断法中的利益问题就显得尤为必要,本文拟就这一问题做一初步探讨。    一、反垄断法中的国家利益  “如果说各个法域的竞争法均以规范经营行为、维

2、护市场竞争的基本内容为其共同特征的话,那么在保护竞争的名义下,其所保护的利益和实现的功能却各有不同”①。也正是由于所保护利益的不同,反垄断法在各国呈现出明显的政策性特征,成为各国执行产业政策和竞争政策的有效工具。  作为“市场经济大宪章”的反垄断法,维护的是整个市场经济的竞争秩序,其执法对象通常是一些行业中的占支配地位或影响力极大的企业,其中不乏世界性的跨国公司。这些企业对整个国家的经济和国家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因此,执法者在执法时国家利益成为一个不得不考虑的因素。在令世人关注的微软垄断案中,虽然维持了联邦地区法院有关微软从事了垄断行为的判决,但是美国司法部以分拆方式处罚微

3、软公司的方案并没有通过。之所以出现这种结果,这和当前激烈而复杂的国际竞争环境是分不开的,规模较大的公司才有可能在国际竞争中占据优势地位。如果将微软强行分拆,很可能使美国失去世界软件业的霸主地位,使美国的整体利益受损。  市场经济在各国具有共同性,竞争是市场实现资源有效配置的方式,而反垄断法正是通过维护竞争或者说有效竞争来实现其的法律功能,因此反垄断法的条文在世界各国是大同小异的,必须反映市场竞争的基本规律。但是在国家利益面前,对于同一个案件,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则会采取不同的观点。在波音公司与麦道公司的合并案中,美国和欧盟的争端有力的证明了这一点。由于波音公司遭遇到欧洲空中客

4、车的强力挑战,如果组织波音和麦道公司的合并,将会使美国的整个航空业的整体优势难于发挥,在世界市场的争夺战中失利,而对于欧盟来说,则恰恰相反。在一定程度上,国家的战略利益决定了反垄断法的执法结果。毕竟,反垄断法面对的是一国的整个市场经济,而一国的经济实力正是其参与国际竞争的基础。加入WTO后,随着外资尤其是大型跨国公司的涌入,我国民族企业面临的竞争将更加激烈,在履行WTO成员国的义务的同时,反垄断法的立法和执法都应该充分考虑我国的国家战略和国家利益,更好的执行我国的产业政策。    二、行政垄断中的利益问题  在我国反垄断立法的过程中,行政垄断的规制成为一个争论的焦点。我国

5、正处于由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转轨的过程中,在彻底完成转轨以前,这两种体制将会一直交互作用,而这又必然导致某些行政权力和经济权力的结合,出现行政垄断。行政垄断的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可以有多种分类,但究其实质是行政机关或者享有与行使行政权的其他单位行使行政权力限制竞争的行为。“权力是利益的一种特殊存在形式,是一种特殊的社会资源,在权力的背后是利益”②。反垄断法要规制行政垄断,就不得不面对行政垄断背后的利益。然而,这种利益的形成不是由市场形成的,根源在于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这也成为许多学者反对将行政垄断纳入反垄断法的主要理由。不可否认,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行政权力滥用,需要行

6、政法乃至宪法的规制,需要推进我国的政治经济体制改革来解决。  对于造成行政垄断的部门利益和地方政府利益,反垄断法本身无法对其进行分配与平衡,因为作为这些利益载体的行政权力的优势不是在竞争中形成的,而是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但是我们应该认识到,行政性垄断同一般的经济性垄断从后果上看都是经济垄断,它们都是利用优势地位限制市场竞争,为特定的市场主体谋取不正当经济利益。以社会为本位的反垄断法,以维护市场的公平竞争,实现社会整体利益为己任,当然可以对造成市场垄断后果的各种行为,包括行政垄断进行规制。  虽然反垄断法很难调整造成行政垄断的利益,但是既然反垄断法能够规制行政垄断,那么必然会

7、对造成行政垄断的利益造成影响。实际上,由于部门利益和地方利益的客观存在,代表“公共利益”的政府在行使权力时必然会进行价值选择——究竟是维护社会整体利益还是实现自己部门或辖区的利益。而在我国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官商不分的传统可谓“历史悠久”,这种传统作为行政垄断产生的文化根源,形成了一种历史惯性。新中国成立后实行的计划经济体制并没有使这种惯性减弱,而使我国缺乏与市场经济相匹配的竞争文化。一般来讲,竞争文化先于法律制度存在,竞争法律制度是竞争文化发展的结果,但是,反过来竞争法律制度又会促进竞争文化的传播。我国在学习发达国家实行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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