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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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保障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客观与公正,规范消防验收行为,依据国家有关消防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安消防机构依法对新建、改建、扩建和建筑内部装修等建筑工程竣工后实施的消防验收。消防验收由公安消防机构组织实施,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等单位予以配合。第三条消防验收应当按照资料审查、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的程序进行,并如实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见附件1,表中未涵盖的其他灭火设施,依据此表格式自行续表)。第四条 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应当审查以下内容:(一)建

2、筑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二)建筑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资料(包括相关部门批准文件、消防设计审查意见、消防设计变更情况、消防设计专家论证会纪要及有关说明等);(三)竣工图纸及隐蔽工程监理记录资料;(四)建筑消防设施技术测试报告;(五)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建筑内部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抽样检验报告及其它燃烧性能证明材料,阻燃制品的燃烧性能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第五条 消防验收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进行以下内容:(一)对建筑防火、消防设施等外观质量进行现场查看;(二)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

3、、宽度、长度、面积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测量;(三)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现场测试;(四)通过现场检查和专业仪器对消防产品进行现场判定。第六条消防验收的评定,应当根据资料审查和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的结果,按照子项、单项、综合的程序进行。消防验收的评定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第七条子项是指依照消防技术标准要求重点抽查的项目,子项的名称、类别见《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子项质量缺陷的确定,根据对建筑工程消防功能实现的影响及其整改的难易程度,划分为严重缺陷(A)、一般缺陷(B)、轻度缺陷(C)三类,已在《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给出。

4、第八条子项的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当子项功能为建筑消防设施控制功能时,按照设施运行最复杂的情况抽查1次;(二)除第(一)款外,其它子项的抽样数量均不少于2处,当总数少于或等于2处时,全部检查;(三)当子项名称为喷头、探测器、手动按钮、消防电话、消火栓、防火门、防火卷帘、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且安装数量超过20处时,如果抽查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对该子项再抽查4处。第九条子项的评定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通过现场抽样性检查及功能测试,子项内容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的,评定为合格;(二)有距离、宽

5、度、长度、面积等要求的内容,其尺寸误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的,评定为合格;(三)子项抽样的2处中,有1处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当符合第八条第三项的情况,抽查2处有1处不合格,再抽查的4处均合格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四)子项是系统功能的,当测试中个别内容未达到标准要求,但不影响该系统功能实现的,可评定为合格;(五)消防产品、设备经现场判定不合格的,评定为不合格;(六)未按照消防设计文件施工建设,造成子项内容缺少的,评定为不合格。第十条单项是指由若干子项组成的涉及消防安全的以下项目:(一)建筑类别、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

6、置;(二)建筑内部装修防火;(三)防火防烟分隔、防爆;(四)安全疏散与消防电梯;(五)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六)水灭火系统;(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八)防排烟系统;(九)建筑灭火器;(十)其他灭火设施。第十一条单项评定时,符合下列条件的评定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一)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严重缺陷(A)为零;(二)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小于或等于2项;(三)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一般缺陷(B)和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6项;(四)所有子项内容评定结果中轻度缺陷(C)的总和小于或等于8项。第十二条建筑工程符合下列条件

7、的,应当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合格;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综合评定为消防验收不合格:(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的资料审查为合格;(二)建筑工程的所有单项均评定为合格。第十三条对于大型建筑工程先期竣工部分需要先期投入使用的,根据建设单位的申报,可以参照本办法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局部消防验收应符合下列条件:(一)与非使用区域有完整的防火分隔;(二)有独立的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且疏散宽度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三)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四)局部火灾自动报警及其联动控制功能均能独立完成;(五)取得局部建筑消防设施技术

8、测试报告。第十四条建筑工程消防验收不合格需要申报复验时,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及时组织复验,核查整改情况,现场检查测试,填写《建筑工程消防验收复验记录表》(见附件2)。附件1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记录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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