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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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我国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内容摘要: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我国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它在优化配置各种社会资源,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起到了巨大作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简称消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是对消费者权益倍加保护的需要,它的存在和发展有其自身的特点,探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历史发展趋势和我国加入WTO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发展趋势《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这部法律颁布于1993年10月,1994年元月正式实施。无庸置疑,这部法律的实施对我国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起到了巨大推作用。十几年的经验告诉我们,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越充分,社会资源的配置就越优

2、化,市场运行就越规范,越有秩序,生产经营者对各种产品和劳务供给的质量、数量结构就越符合消费者的愿望和要求。因此,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应引起全社会更大的关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形成的时间并不长。传统上对消费关系的调整主要依靠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是对消费者权益倍加保护的需要,本文试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的原因,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相关法律中的发展趋势,以及我国加入WTO后对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一些探讨,以就教于行家。一、《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从民法中独立出来的原因分析㈠对消费者实行特别保护的需要。在18世纪以

3、前,西方国家的民法对消费关系的调整,坚持一个原则,即商人和消费者之间。要使用民法的有关否同一般规则,采用了一种叫买者当心的原则。民法认为,我不管你是消费者还是非消费者,你和商人之间发生了买卖关系,我对你没有什么特别的保护措施,你自已要当心。在商人和消费者之间适用“买者当心”的原则。19世纪以来,由于社会经济情况的变化,这样一个原则越来越感觉到不合适。随着大公司、大企业的蓬勃兴起,消费者和这些大公司、大企业在交易的时候,表面上他们是平等的,实际消费者是处于弱者的地位,他们缺乏和对方讨价还价的能力。这些大公司、大企业常常采用格式条款,消费者只能被迫接受。特别是由于技术的发展,消费者对于许多

4、商品的瑕疵给他们造成的损害,最后也很难举证,很难寻求保护。加10-上消费者势单力薄,在受到损害以后,往往很难从那些大公司、大企业是获得赔偿。正因为这些原因,从19世纪以来,对消费者特别保护的压力越来越大。㈡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的兴起。本世纪五、六十年代,伴随著西方国家的经济繁荣,消费者权益保护运动也蓬勃兴起。西方国家如美国、英国等,强烈要求通过立法对消费者权益给予特别保护,这样,《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逐渐从民法中分离出来,成为独立的法律。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内容和性质来看,也应该成为~门独立的法律,不适合把它完全包括在民法里面。消费者的权利如安全权、知情权、自由权、公平交易权、赔偿权

5、、人格和民族习惯受尊重权等,很难说都是一些民事权利,它已经超出了民法所确认的民事权利的范畴。比如,涉及到一些权益的侵害,买东西没有如实告知有关产品的使用方法等等,法院能不能直接援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面的知情权,判决对方承担民事责任。我认为,如果民法有直接规定,还应该直接援引民法。因为,民事责任来源于民事义务的违反,民事义务对民事权利的侵害,直接由民法确认的据是民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跟民法不完全一样,有它的特殊性。正是因为这个原因,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一定要从民法里分离出来。㈢民事责任并不能完全包括对消费者的保护措施。比较典型的像许多国家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确认召回制度。

6、召回主要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里或者在有关产品责任领域里所确定的和采用的措施,我认为它不应该在民法里,它跟民事责任有很多区别。民事责任的一个前提条件,必须是发生纠纷以后,要求一方提出请求才产生民事责任。但就召回来说,不一定一方提出请求,或者没有受害人且民事责任通常不需情况下,生产者应该负有把瑕疵产品召回的义务,因为受害人直接到法院寻求援助,政府一般不干预。但召回制度有政府的干预,你不履行召回义务,政府就应当主动干预。这和民法的民事责任也不太一样。所以,《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是从民法中分离出来的一部“特别法律”。从性质上来说,它是既具有包括民法的规范,同时也包括行政法规范,我们称为经济行

7、政法律,也有人称“经济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就属于“经济法”的范畴。二、消费者权益保护在相关法律中的发展趋势㈠合同领域对消费者保护的一些新的发展趋势。1、对格式合同和免责条款的限制。10-格式条款是指一方为了反复使用而预先制定的。在订立合同时不能与对方协商的条款,我们称为格式合同。式条款多种多样。比如我们买到一张机票,机票上面的说明,就是格式条款,它规定乘客应该在多长时间内到达机场,应该只准携带多少公斤托运的行李等,这是典型的格式条款。还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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