缺陷产品自损责任性质初探

缺陷产品自损责任性质初探

ID:26073572

大小:68.50 KB

页数:17页

时间:2018-11-24

缺陷产品自损责任性质初探_第1页
缺陷产品自损责任性质初探_第2页
缺陷产品自损责任性质初探_第3页
缺陷产品自损责任性质初探_第4页
缺陷产品自损责任性质初探_第5页
资源描述:

《缺陷产品自损责任性质初探》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缺陷产品自损责任性质初探内容提要:产品责任法一直以来是各国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规范,但各国对产品自损的法律规制却差异较大,采取了不同的立场。经过近100年的发展,侵权责任说和契约责任说占据了主导地位。由于我国立法上对此问题没有明确,理论界与司法实务部门采取了不同的立场。我们认为,从保护民事主主体合法权益角度出发,应采契约责任说的立场,同时对司法实践中常见的自损与他损并存的情形进行了分析,提出了独到见解。关键词:缺陷产品自损契约责任侵权责任19世纪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给人类社会创造了丰硕的物质财富,也给人类隐伏下不幸的根源。二战之后,各国推行凯恩斯经济政策,经济迅猛增长的同时,出现

2、了环境污染,工业灾害、缺陷产品的致损等严重社会危机。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消费者运动日渐高涨,迫使各国政府的立法向消费者倾斜。但消费者运动一个世纪的斗争,在产品自损领域的成果却非常有限。缺损产品的自损,在国外也称“产品自已伤害自己”(productinjuriesonlyitself),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履行法定或合同约定的义务,因用来给付的产品存在缺陷,致使该产品本身价值减少,毁损灭失以及由此而产生的修理费支出、营业损失等。对这种损失的法律救济,在产品责任法一个多世纪的发展史上未曾有过系统而完整的规定。产品责任法一直以来都局限于产品他损和范围。为探求立法上对缺陷产品自损赔偿救济的

3、完善,保护消费者的利益,本文试就此略作探讨,为我国法制建设尽绵薄之力。一、应明确的几个概念人们在进行法学研究时,必须借助一系列的概念,通过定义对概念进行解释,以把握概念所指对象的本质特征。一个定义能否准确地揭示事物的本质属性,关系到人们对该事物的认识程度。以往学术界在产品自损的责任性质上争论不休,我们认为主要是在一些基本概念内涵的认识上存在差异。因此,在本文最后有必要对有关概念作一些界定。(一)关于“产品”的概念我国《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从而将产品限于工业产品的范围之内。应该说这一规定是不够完善的。国外有关立法值得借鉴,兹介绍如

4、下:1973年10月签署的《关于产品责任适用法律的公约》规定,产品应包括天然产品和工业产品,而不论是未加工还是加工过的,是动产还是不动产。这一规定过于宽泛。《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规定,“本指令所说的产品,是指除最初的农、畜产品之外的所有动产,……动产包括电”。我国《产品质量法》借鉴了该规定。但随着科技的发展,电脑等高科技产品的出现。许多国家已对“产品”的范围进行扩张,认为产品应包括智力产品,如书籍、电脑软件、职业咨询与服务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科技、文化迅速发展,借鉴国外立法经验,我们认为,产品应包括一切工业产品、电力、煤气等无体物,经过加工的农产品,还应包括书籍、电脑软件、

5、职业咨询与服务等智力产品和中介信息。(二)关于“缺陷”、“瑕疵”与“质量不合格”“缺陷(defects)一词是世界各国产品责任立法中的通用词,从而与”瑕疵“、”质量不合格“等概念相区别。在《欧共体产品责任指令》、《德国产品责任法》以及英国1987年颁布的《消费者保护法》的规定中,所谓有缺陷的产品就是指产品不具备”人们有权期待的安全性“(thesafetyapersonisentitledtoexpect)。与此相似,美国1979年《产品责任示范法》第104条规定,如果产品存在”不合理的不安全性“(unreassonablyunsafe)即为有缺陷的产品。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6条规

6、定:”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而我国学者一般认为,”产品缺陷“就是指产品具有”危害性“。1由此可见,缺陷就是指产品具有”不安全性“、”不合理危险“以及”安全但质量差“。关于缺陷与瑕疵的关系。我国民法学者王利明先生在其主编的《民法。侵权行为法》一书中作了区分。2一般认为缺陷只是瑕疵的一部分,即只有产品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的瑕疵才是缺陷,诸如产品规格、质量等到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则不属于缺陷。还有的学者认为从便于操作的角度上将两者加以区分。3我们认为缺陷与瑕疵

7、同属民法学中的范畴,在英文中defects既可译为缺陷,也可译为瑕疵,实无区分之必要。例如一个产品的规格不符合法定或约定标准,对使用者来说,该产品不具有适用性,此时我们即可认定该产品具有缺陷。人为将缺陷与瑕疵分开,在实践中不便于把握。对于“产品质量不合格”这一用语,顾昂然先生在《民法通则》起草过程中一再强调,“产品责任与产品质量不合格有关,但不是一般的产品质量问题“。4显然已意识到措词欠妥。但立法机关1993年制定和2000年修正,《产品质量法》时,仍然将”缺陷“与”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