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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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从平面到立体及从立体到平面的复制是著作权法意义上的复制  冯刚  一、案情  原告范英海、李先飞于1996年设计了雕塑作品《韵》,后由案外人张明贵制作成不锈钢雕塑作品。该雕塑作品作为二原告在中央工艺美术学院毕业创作的作品于1996年9月在《装饰》杂志1996年第5期上发表,并发表在黑龙江美术出版社出版的《装饰雕塑设计》(1996年9月第一版)一书中。  原告创作的雕塑作品《韵》是将中国传统吉祥图案“方胜盘长图形”进行夸张变形,用连续的曲线联接成五环图形,该雕塑正面线条的走向与英文字母“w”手写体形似。  被告京沪不锈钢厂的前身为河南省恒达装潢有限公司金属制品厂,2000年3月26日变更为现在

2、的名称。被告法定代表人郑景峰设计并由案外人制作完成了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在被告的产品宣传册中,使用了该不锈钢雕塑作品。该不锈钢雕塑作品曾作为被告的产品参加过1997、1998年北京国际酒店用品展览会及1999年郑州酒店用品展览会,后一直作为展品陈列在业务室内。被告于2001年建立网站,并在网站首页中使用了该不锈钢雕塑作品。  被告京沪不锈钢厂使用的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与原告的不锈钢雕塑作品《韵》相比,二者均由连续的曲线联接成五环图形,在线条走向和联接方式上被告使用的涉案雕塑作品与原告雕塑作品《韵》相同,二者仅在线条的粗细、曲度、圆滑度以及侧面线条连接处的空间位置上有一定的差异。  二、审理结

3、果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告范英海、李先飞创作完成了雕塑作品《韵》,作为该雕塑作品的作者,其对该作品所享有的著作权应当受到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本案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问题为:第一、被告使用的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是否构成对原告创作完成的雕塑作品《韵》的剽窃;第二、被告展览及在其网站上和产品宣传册中使用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是否构成对原告享有的雕塑作品《韵》的著作权的侵犯。  关于本案第一个焦点问题,依据本院查明的事实,原告的雕塑作品《韵》是以该作品的正面照片的形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的。一般人通过该平面照片,均可推知原雕塑作品的线条走向和联接方式,因此,该平面照片能够再现原告的雕塑作品。

4、通过对该平面照片与被告使用的涉案雕塑作品的对比,可得出被告使用的涉案雕塑作品是该平面照片所载物体在立体上的再现的结论,通过对被告雕塑作品与原告雕塑作品《韵》的对比,二者除在线条的粗细、曲度、圆滑度以及侧面线条连接处的空间位置上有细节上的差异外整体基本相同。尤其二者在正面视觉效果上难分彼此,而作为以抽象的线条构成的雕塑作品,线条的走向和联接方式构成了作者具有独创性的实质部分,正面的视觉效果则是比对作品近似与否的重要依据。  被告提出其使用的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系其法定代表人郑景峰自行创作完成,其应就该主张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现被告缺乏证据证明该作品创作时间早于原告雕塑作品的完成时间,且原告的雕塑

5、作品《韵》具有一定的独创性和创作高度,原告又以平面照片的形式在公开出版物上发表了其雕塑作品,被告主张不同作者可能在互不知情的情况下创作出相似作品的说法缺乏证据支持,被告关于郑景峰以山洪流淌为设计构思来源的说法亦缺乏说服力,因此,被告对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的创作思路或素材来源缺乏合理依据。被告提出对其产品宣传册具体印刷时间和所使用的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制作完成的具体时间进行鉴定,由于该鉴定事项不具有可行性,本院对该鉴定请求不予准许。故对于被告的上述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综合上述理由,本院确认原告创作完成了雕塑作品《韵》,并于1996年在公开出版物上予以发表,被告使用的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构成了对原

6、告雕塑作品《韵》的剽窃。  关于本案第二个焦点问题,我国著作权法规定美术作品、摄影作品的著作权人对其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享有展览权。对于包括雕塑作品在内的美术作品,其复制件应指由对该作品的复制行为所产生的与该作品完全相同或者相近似的作品。由于被告展览的涉案不锈钢雕塑作品构成了对原告雕塑作品《韵》的剽窃,该剽窃作品应属原告雕塑作品《韵》的复制件,因此,被告展览该剽窃作品的行为对原告享有的雕塑作品《韵》的署名权、展览权构成了侵犯。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未经许可对立体美术作品以平面形式加以使用,构成了对该立体美术作品作者享有的复制权的侵犯。本案被告在其网站和产品宣传册中使用了涉案剽窃作品的行为,应

7、视为是一种以平面的方式商业性使用原告雕塑作品《韵》的行为,侵犯了原告对雕塑作品《韵》所享有的署名权、复制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侵犯。  被告对上述侵犯原告著作权的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被告关于其产品宣传册系内部资料,并未公开发行的主张,缺乏合理性及相应的证据支持,本院不予采纳。原告主张被告侵犯了其对雕塑作品《韵》享有的署名权、展览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和相应的获酬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礼道歉、赔偿经济损失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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