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会计核算办法-抵债资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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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银行抵债资产核算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我行抵御风险能力,真实核算经营成果,保持稳健经营和持续发展,规范我行抵债资产核算方法,根据财政部《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应用指南、财政部2005年颁布《抵债资产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以规范抵债资产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满足财务报告编制要求。第二条本办法核算我行各支行及资产经营管理中心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主债务人(借款人、合同对方等,下同)、担保人(保证人、出质人、抵押人等,下同)或第三人依法享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和处置权的实物资产或权利资产。其中,实物资产包括房产、土地使用权、交通工

2、具、机器设备、在建工程及其他实物资产。权利资产包括有价证券、权利凭证、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等。第二章主要定义第三条本办法涉及以下主要定义:抵债资产:是指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的实物资产或财产权利,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和权利凭证等。12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是指在公平交易中,熟悉情况的交易双方自愿进行交易所达成的抵债资产金额。抵债资产入账价值:指银行取得抵债资产后,按照相关规定计入抵债资产科目的金额。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抵债资产应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抵债资产减值准备:是指按规定对

3、各项抵债资产按照账面价值与可收回金额孰低的原则进行计价,就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的差额计提的减值准备。抵债资产的可收回金额:根据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减去处置费用后的净额与其预计未来现金流量的现值两者之间较高者确定。第三章核算办法及账务处理第四条我行贷款客户不能如期偿还贷款时,以其他非货币性资产作为归还全部或部分贷款而形成抵债资产。我行持有的抵债资产,主要作为出售之用,以偿还贷款的本金和利息。我行持有的抵债资产以公允价值入账。第五条我行持有的抵债资产,当其可收回金额低于账面价值时,应当将抵债资产的账面价值减记至可收回金额,减记的金额确认为资产减值损失,计

4、入当期损益,同时计提相应的抵债资产减值准备。第六条我行根据以下原则进行抵债资产的初始确认121、我行对受让的非货币性资产经过正式的法律手续:1)法院判决或裁定、2)经仲裁机构仲裁、3)签定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书,完成正式的过户手续,使我行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和处置权;2、该资源的有关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我行;3、该资源的成本或价值能够可靠计量。第七条我行抵债资产范畴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及建筑物、运输工具、机器设备、应收账款、股权、其他财产权利等。第八条我行取得的抵债资产,应该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公允价值确定方法包括:1、非现金资产属于股票、债券、基金等金

5、融资产,且该金融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金融资产的市价作为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2、非现金资产属于金融资产但该金融资产不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采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规定的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3、非现金资产属于存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其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不存在活跃市场但与其类似资产存在活跃市场的,应当以类似资产的市场价格为基础确定其公允价值;采用上述两种方法仍不能确定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的,应当采用估值技术等合理的方法确定其公允价值。124、抵债资产的公允价值,一般情况下可

6、以根据由专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确定,但我行在使用该评估数据时,应审核该数据的公允性,务必使其能公允反映该抵债资产的真实价值。第九条抵债资产取得日的确认,以抵债协议生效日或法律文书生效日为抵债资产的取得日;有履行期限的,履行期限届满日为抵债资产取得日。取得抵债资产实物尚未依法取得产权时,应根据抵债资产公允价值列入表外科目,不得冲减债权本息。第十条依法取得抵债资产产权时,按其公允价值入账,同时冲减所抵偿债权的本金、表内应收利息以及我行为取得抵债资产所支付的接收费用(包括抵债资产欠缴的税费、垫付的诉讼费用和取得抵债资产支付的评估费、办理过户交纳的登记

7、费、手续费、测量费、契税等相关税费,下同),不足部分冲减所抵偿债权已计提减值准备,减值准备冲减后仍不足的部分,视为贷款减值准备计提不足而补提减值损失并计入当期损益(贷款减值损失);冲减后减值准备仍有余额的,应予转回并抵减当期贷款减值损失,若冲减全部减值准备后仍有余额,则以表外应收利息余额为限确认利息收入,超额部分确认为营业外收入。第十一条抵债资产公允价值超过银行债权本息总额(包括本金、表内息、表外息)及接收费用的部分,如法院裁决或协议规定须支付补价的,应在取得抵债资产产权时,预计应支付的补价,同时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如无需支付,则确认为营业外

8、收入。12实际操作中,如果银行与债务人约定以非现金资产抵偿部分贷款,则该抵债资产按照公允价值入账,按照双方协定的抵债金额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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