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优先股融资制度

浅议优先股融资制度

ID:26120172

大小:50.50 KB

页数:5页

时间:2018-11-24

浅议优先股融资制度  _第1页
浅议优先股融资制度  _第2页
浅议优先股融资制度  _第3页
浅议优先股融资制度  _第4页
浅议优先股融资制度  _第5页
资源描述:

《浅议优先股融资制度 》由会员上传分享,免费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内容在学术论文-天天文库

1、浅议优先股融资制度论文关键词:控股权股份回赎  论文摘要:本文介绍了优先服的定义,比校了优先股与普通股、债券的区别,考虑到优先股权利设置的灵性,分析了祝先股的奥型。优先股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具,满足企业多样化的融资需求,并实现了在保持担股权的月时进行股权融资。根据国外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实践,提出我国建立仇无股制度的立法建议。  融资是企业永恒的话题。优先股制度的产生和发展在于其可以很好地调和融资需求者与资金提供者之间利益分配的矛盾,解决公司在发行新股扩大资本的同时所带来的控股权被稀释和扩散的问题。在公司法中建立优先股制度,有利于丰富资本市场上的投资工

2、具,为我国企业提供多元化的融资工具,为企业的改革发展提供制度保障。  一、优先股概述优先股是对公司资产、利润享有更优越或更特殊权利的股份的总称。普通股与优先股是对“股东承担之风险和享有之权益的大小为标准”而进行的划分。优先股股东以经营决策方面的表决权为对价交换公司经济权益方面的优先分配权,因而优先股通常没有表决权。优先股既具有股票的性质,又同时具有合同的性质,被认为是一种介于股票与债券之间的一种混合证券。优先股与普通股一样,其持有人是公司股东。优先股与普通股相比,在盈余分配、财产清算等享有优先特权,在表决权方面则受到限制。优先股的权利内容由优先股股东与公司协商并记载

3、于公司章程及股东权利证书上,具有很强的合同性质。但是优先股与债券又有明显的区别。优先股本质上体现的是投资关系,而债券体现的是债务关系。优先股在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上位列普通股之前,但在债权人之后。  二、建立优先股制度的意义在提倡金融创新和制度创新的大环境下,建立优先股制度,对于我国的公司和股票市场均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丰富投资工具,减少市场投机当前我国金融市场上的主体投资工具是股票,其他如债券、基金品种不多且规模不大。在股票市场又只有普通股可供投资。从股票市场的现状看,不确定的股利分配政策使大多数投资者将目光转到了股价变动上,加剧了这个市

4、场的动荡。优先股是一种固定收益证券,这一点类似债券,可以为追求稳定收人流的中小投资者及厌恶过高风险的机构投资者所用,减缓普通股市场的投机压力。(二)在股权融资的同时保持控股权由于优先股一般没有表决权,所以常常被企业用来作为控股权工具。与优越表决权股和无表决权普通股不同的是,优先股由于是以表决权交换了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的优先权,所以不被认为违反“一股一表决权”的原则。发行优先股不仅可以融资,而且避免了发行普通股融资所引起的股权稀释,有助于维持企业控股权。  三、对我国优先股制度的立法建议2005年新公司法在立法上为优先股的设立提供了依据,授权国务院对普通股以外

5、的其他种类股份另作规定。但是到目前为止国务院并未出台相关规定。建议在现有基础上对公司法进行修改,增加优先股的相关规定。(一)优先股一般规则。首先公司法有必要对优先股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界定。建议将原公司法第132条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在其成立时或存续期间,可以创设在公司盈余分配和剩余财产分配中比其他类别股份享有优先权的优先股。公司章程需对排除该优先股的表决权作出规定。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享有除表决权以外的其他一切股东权利。”为明确优先股的类型,应要求公司章程就优先股股利是否可累积,是否可转换为普通股以及转换条件,是否可回赎以及该回赎为强制性的或是自愿的,有无表决权以及行

6、使表决权的限制做出明确规定。如果公司发行多个类别或系列的优先股,应就各个系列在股利分配和剩余财产中的序位进行规定。(二)关于优先股股息的特别规定。股息优先分配权是优先股股东最重要的财产权利。股东大会有权决定是否分配股息,但优先股股东也应在公司长期拖欠股息时获得表决权的保护。因此建议公司法中规定: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股的股息不可累积,且公司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有盈余而未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对优先股股东进行分配,在实现该分配前优先股股东与普通股股东有同等的表决权;如果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股的股息是累积的,且公司在当年会计年度结束时没有对优先股股东进行分配,则在公司分配股息并全

7、部支付累积股息之前,公司不得对普通股分配股息。此外,当公司拖欠股息达到一定期限时,无表决权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恢复。  (三)关于股份回赎的特别规定。许多公司在发行优先股时,往往规定了回赎条款。对于公司根据章程的规定回赎其发行在外的优先股的行为,公司法应在以下方面进行规定。首先应该明确回赎必须在公司章程事先规定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即如果在优先股发行时,章程规定为可回赎优先股,则公司有权利回赎。如果章程未做规定,公司必行经优先股股东特别股东会批准后,方可更改章程,规定公司的回赎权利。其次,公司法应规定回赎优先股之前公司应先清偿优先股股东累积的未支付股利。再次为避免少数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此文档下载收益归作者所有

当前文档最多预览五页,下载文档查看全文
温馨提示:
1. 部分包含数学公式或PPT动画的文件,查看预览时可能会显示错乱或异常,文件下载后无此问题,请放心下载。
2. 本文档由用户上传,版权归属用户,天天文库负责整理代发布。如果您对本文档版权有争议请及时联系客服。
3. 下载前请仔细阅读文档内容,确认文档内容符合您的需求后进行下载,若出现内容与标题不符可向本站投诉处理。
4. 下载文档时可能由于网络波动等原因无法下载或下载错误,付费完成后未能成功下载的用户请联系客服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