抛弃“批判” 立足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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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抛弃“批判”立足建设关于民法的研究方法的讨论,是一个很有意义的话题。通过对研究方法的思考,清理思路、调整或者改变认识问题的视角,也许会获得研究的新的突破点。因此探讨民法的研究方法是很有必要的。  民法学的研究方法主要有四种:  1、规范研究方法。即把各种民事法律规范如何构成的法理,以及各种规范之间的关系作为研究的对象的方法。这是民法学产生最早的研究方法,也是我们至今仍然在大量地使用着的方法。民法学作为私法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担负着把立法者所理解的“正义”、“公平”这些理念演绎为具体的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使用。规范研究方法就是以民法规范本身作

2、为民法学研究的对象的方法。这种方法对民法的研究遵循着两个基本的思路:其一,对每个民法规范的构成是否符合“公平”、“正义”这些理念所形成的法律原则进行考察;其二,对几个相互有联系的法律规范之间如何配合的联系进行考察。通过第一种考察,人们可以发现单一法律规范的价值;而通过第二种方法,人们不但发现由一系列法律规范所组成的一个法律制度的价值,而且还可以发现组成该法律制度的各个规范之间、以及数个法律制度之间为达到立法的目的而如何相互配合又相互制约的基本规则,而后者,正是规范研究的重点。这种方法被称为理念法学的研究方法。  2、实证研究的方法。即从实践的角度以实验的方法来对民法进

3、行的研究。实证研究的特点,不是仅仅从法律规范的本身来考察一种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符合“公平”、“正义”的原则,而是从社会民众的法律评价来考察民事法律规范是否符合这些原则。这种方法其实就是法律社会学的研究方法,也有人将其称为实验法学的方法。民法说到底是一门实用的法律,是必须贯彻于社会,是要将社会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纳入自己预先设计的轨道的,故社会的人的民法观念对民法的贯彻有至关重要的意义。对民法在社会上所发挥的作用的实证考察,其结论对制定科学的民法以及民法的贯彻十分关键。法律的实证研究是实验科学的产物之一,将这种方法引入民法研究,对民法的发展具有极大的促进作用。  3、阶级

4、分析的方法。即从阶级和阶级斗争的角度对民法进行分析研究的方法。这种方法不但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创造,而且是马克思主义法学的主要特征。马克思主义认为,法律是阶级和阶级斗争的产物和表现,民法也是一样;民法中的各种制度,尤其是所有权制等等,集中地反映了社会的统治阶级利用国家意志所形成的法律来维护其统治地位的需要。马克思主义的法学观认为,以前的民法学研究都只是研究法律或者法律规范本身,但这种研究只是表象性“公平”、“正义”的研究,但是人类社会本身并没有一般的正义和公平,只有阶级的正义和公平,所以,历来的法学研究包括民法学的研究没有抓住法律的这一本质,或者按照过去人们经常的说法,

5、是资产阶级的法学家们有意识地掩盖了民法的阶级本质。法律的阶级分析的特点是,把民法这样具体的法律放置在生产力和生产关系的矛盾运动之中,放置在经济基础和上层建筑的矛盾运动之中,从法律制定的阶级的阶级斗争背景出发,考察立法者的阶级属性和民法对阶级斗争的实际作用,以确定民法的历史形态和本质;同时,马克思主义还从法的阶级性质出发,认为社会主义法包括民法是法的最高阶段也是法的最后阶段。由于这种研究方法至今表现出的特长是对法律进行定性分析,对揭示民法的本质的一种非常有效的方法,是揭示和批判包括资产阶级在内的历史上的剥削阶级的法是一种非常锐利的武器;但是,对法律自身的技术性内容的研究

6、却基本不予以涉及。这种研究方法显然与以前的法学研究方法有着极大的区别。马克思主义的经典作家运用这种分析方法,对民法整体制度的本质、民事权利的本质等,都有不少有价值的评价。  4、经济分析的方法。这是近年来发展起来的一种新的法学研究方法,该方法的创始人曾经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如同上述各种研究方法一样,经济分析方法并不是仅仅适合于民法研究的方法,但无疑是对民法最有意义的方法之一。因为,作为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民法的立法和法律实施必须考虑到法律的经济成本。但是在以前,人们似乎只是重视法律的所谓“正义”、“公平”的价值,而基本上不考虑法律的经济成本。但是,在法律尤其是民法这样

7、的法律在立法及其在社会中贯彻时,必然会有其成本,因此人们应当在法律贯彻的效果和其成本之间做出利益的比较和权衡。法的经济分析所取得的一个很有意义的成果是对法律在制定时和贯彻时的各种成本的分析,即法律在那种情况下才会有最低的成本和最好的效益。比如,按照法律的经济分析方法得出的结论,降低法律成本的方法就是法律必须有威信,制定完善的法律即提高法律的立法质量等。显然,这些结论对我国民法的完善是非常有效益的。  在对上述四种法学研究方法进行一番探讨之后,再来检查一下我国目前民法研究的成果,就会有个很有意义的发现:我国的民法学家虽然均有意识或者无意识地使用上述四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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