户口居民身份证办理工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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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海南省公安机关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规范(试行)2011年1月1日实施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提高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的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适用本规范。第三条公安派出所、办证中心办理户口居民身份证工作遵循公正、文明、高效和廉洁的原则。第二章办理户口第四条出生婴儿登记户口—42—(一)入户条件:从1998年7月22日之日起出生的小孩可随父亲或母亲落户;1998年7月22日之前出生小孩一律随母亲落户,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亲病

2、故);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经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二)入户要求:申请人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其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出生户口登记。(三)交验材料:1、新出生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及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四)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申报户口登记,由办证中心或公安派

3、出所户籍民警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婴儿出生超过一个月申报户口登记,由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领导核准后办理入户手续。(五)保存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居(村)民委员会出具的婴儿出生情况证明、社区(驻村)民警调查核实材料原件;2、婴儿父母的《结婚证》复印件。第五条非婚所生婴儿登记户口—42—(一)入户条件:从1998年7月22日之日起出生的小孩可随父亲或母亲落户;1998年7月22日之前出生小孩一律随母亲落户,特殊情况的除外(如母亲病故);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没有《出生医学证明》的,凭父子或母子关系公证书;1996年1月1日后出生,凭《出生医学证明》办理户口登记手续。

4、(二)入户要求:申请人在婴儿出生后一个月内,向其生父或生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办证中心申请办理出生户口登记。(三)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父子或母子关系公证书;2、生母或生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四)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生父或生母户口所在地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入户手续。(五)保存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父子或母子公证书原件;2、生父或生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复印件。第六条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的小孩没有获得港、澳、台地区公民身份的可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一)入户条件:夫妻双方或一方

5、为内地居民,在港、澳、台地区出生的小孩,可在内地随父或随母登记户口。—42—(二)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结婚证》、父亲(母亲)或父母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其内地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原件;2、父亲或母亲的港澳台居民身份证件复印件。第七条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出生的小孩随我国公民落户(一)入户条件:我国公民与外国人结婚出生的小孩,可以随我国公民一方落户。(二)交验材

6、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国外出生婴儿需提供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出生证明);2、父母的《结婚证》、父亲或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父亲或母亲的护照。(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42—其国内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国内公证部门公证的出生证明原件;2、父亲或母亲的护照、《结婚证》复印件。第八条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办理出生户口登记(一)入户条件:夫妻双方均为在国外取得

7、永久居留权的华侨,或一方为在国外取得永久居留权的华侨,一方为外国人,其在国内出生的小孩可办理出生登记户口手续。(二)交验材料:1、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2、父母的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结婚证》。(三)办理程序:申请人填写《公民出生户口登记申报表》,由其户口所在地城市公安分局办证中心或公安派出所核准办理入户手续。(四)保存材料:1、《出生医学证明》原件;2、父母的护照、永久居留权证件、《结婚证》复印件。第九条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登记户口(一)入户条件:1999年4月1日—42—,《收养法》修改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的,对当事人之间抚养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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