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构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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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构建行政诉讼简易程序之构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于1989年的诞生,标志着我国行政诉讼制度的建立,预示着国家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的历史性突破。同时,也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确定了法律标准。十余年的司法实践证明,在促进我国的民主政治建设、市场经济确立和行政管理的法制化、维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监督和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方面,行政诉讼的探索和进展为依法治国这一宪法原则的确立做出了积极的贡献。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现行行政诉讼法只能

2、采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规定更加侧重在法律外在层面上强调公正,而忽略了如何更加简便、有效的解决那些案情简单或相关利益不大的行政争议,以更加快捷的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因此,笔者建议,在我国建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这对行政机关轻微侵害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简单行政案件尤为重要。一、确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的必要性(一)确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符合诉讼一般规律的要求根据案情的复杂程度或者涉案利益的大小确定繁简不同的诉讼程序是诉讼制度发展的一般规律。因为,如果一个诉讼制度需要当事人支付更大的成本才能获得应得的利益,那么,即

3、便最终的分配符合给其应得的实体公正要求,从实际效果看,此种分配已经不再具有正义性了。而根据我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我国目前的行政诉讼制度采用单一的普通程序,行政诉讼案件必须经过下列步骤和时间:一是受理,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接受起诉状后,应当在7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二是裁判,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第一审判决,有特殊情况的,经高级人民法院或最高人民法院的批准,审理期限可以延长。因而,即使不存在违法逾期不判的问题,一个行政诉讼案件一审判决的作出就需要

4、当事人等待100天左右的漫长时间。然而,行政纠纷发生二、三个月后,原告得到的却可能只是一张20元罚单的撤销。这种单一的采用繁琐的诉讼制度办理行政案件的做法,势必会使得权利受到侵害的相对人,尤其是小额利益受到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因害怕诉讼会带来实质上更大的损失而不愿提起行政诉讼。无论审判能够怎样的完善正义,如果付出的代价过于昂贵,则人们往往放弃通过审判实现正义的希望。[①]于是这些人一部分走上了上访的道路,而另一部分则常常心怀不满、满腹牢骚,如此导致在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初,经过艰苦的宣传、鼓动所带来的公

5、民、法人、其他组织对行政诉讼本就不高的期望只有不断下降,行政相对人宁可自食行政违法给其带来不利后果也不愿诉诸司法解决和保障,此种情形对行政诉讼的发展乃至整个社会的稳定和谐是极为不利的。因而,我们要确立一种比普通程序更为方便、快捷的诉讼制度简易程序,用简易程序去处理案情简单或者相关利益较小的行政诉讼案件,为行政相对人节约诉讼成本,切实解决行政相对人告状难的实际问题,用实质上的程序正义来实现实体正义。(二)确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是合理配置司法资源和行政诉讼发展的要求行政诉讼法颁布伊始,确定单一的普通程序

6、是有着特殊的原因的:第一,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传统文化的积淀和习惯,民不敢也不愿告官,官不想也不愿当被告,民告官案件数量畸少,因此单一的采用普通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不会产生司法资源紧张的问题;第二,当时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并不完善,没有一支专业素质较高的行政审判队伍,行政审判也没有即成的经验可供借鉴,行政诉讼还很不成熟,再加上行政诉讼本身的特点被告地位特殊、内容特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除涉及法律法规的正确适用外,还会涉及诸多技术性、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这样,确立单一的普通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有利

7、于集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和力量、通过一道道严密的程序,最终达到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和监督、支持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目的。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推进和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行政审判面临的情况已今非昔比:第一,行政诉讼案件数量不断增加,据统计,1989年至2000年6月,全国各级法院共受理行政诉讼案件557877件,1998年受理98463件,是1989年9934件的10倍;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不断依法拓宽,案件类型达50余种,几乎涉及公安、税务、技监、房管等所有行政管理部门的各类执法行为。与此相反,我国

8、的行政审判人员没有大幅的增加。这种情况下继续采用单一的普通程序审理行政诉讼案件势必会带来行政案件的急剧增加与司法资源相对有限之间的矛盾。第二,积累十几年的司法实践经验,我国的行政诉讼法律制度日趋完善,行政审判队伍的素质不断提高,行政诉讼日趋成熟,有些案情比较简单、相关利益较小的行政诉讼案件,客观上已经不要求必须集合议庭成员的集体智慧、通过严谨繁琐的诉讼程序来达到正义了。于是对有的案件,合议庭走过场、公式化痕迹明显,陪而不审、名合实独的现象逐渐增多,这已经构成对目前相对紧张的司法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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