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执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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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析WTO争端解决机制裁决的执行问题内容提要:对于诉讼的当事人来讲,过程也许不是那么重要,重要的是结果。因为,一纸空文,一个机制并不能创造人们所预期的秩序,权利和义务的遵守。在国际领域,执行问题也许更为突出,这是国际领域的特殊性所决定的。现代国际法强调各主权国家的地位平等,故此世界上不存在任何超国家的机构可以强制某个国家执行某项判决或者是裁定。本文中,笔者将对arrakesh签订的时候,ent),仅在DSU中就有第3.12条(关于依据关贸总协定缔约方全体1966年4月5日决定的例外程序)、第4.10条(关于协商)、第8.10条(关于专家小组的组成)、第12.10条(关

2、于协商时间的延长)、第12.11条(关于专家小组的报告)、第21.2,21.7,21.8条(关于执行)、第24条(关于最不发达国家成员的特殊程序)、第27.2条(关于秘书处的职责)等给予发展中国家特殊待遇的条款。但事实上,“从形式主权派生出来的国家平等原则的神话正让位于一个确切的信念,即国家不可能在经济上不平等而在法律上享有主权。”⑦当作为败诉方的发达国家不履行义务时,胜诉的发展中国家可以根据DSU的规定对其实施交叉报复,而实际上,国际贸易是以国家的经济实力为后盾的,有实力进行报复的总是那些发达国家,大国对小国的报复是很有威慑力的,而小国的报复对大国几乎不会造成什么影

3、响,反而不利于发展中成员方,这主要表现在货物贸易上,发展中成员方几乎没有什么报复能力,尤其是当这个国家的经济结构以外向型为主时更不可能,而且发展中国家通常也会考虑到诸多的经济之外的因素,例如政治、外交等而放弃了这种报复,所以,当败诉方不履行义务时,能够实施报复的事实上只有经济实力强大的发达国家,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无法真正从中获利,相反为了弥补损失,有可能放弃已有的权利。这些不能说不是DSU规定中的一个缺陷。  三、对DSU的改革建议  马拉喀什协议确定了对各有关协议进行复审的时间,以评定该协议(备忘录)是否需要维持、修改或取消。按照协议规定,对DSU的审议应在1998

4、年底完成,后WTO总理事会决定再延长1年。即应在1999年的西雅图部长会议上对DSU进行审议。但由于西雅图会议的失败,会议最终没有对争端解决机制进行必要的评估和提出修改意见。因此到目前为止,DSU的规定并没有做过修改。根据上述的分析,我认为当务之急是应当在DSU中规定一定的激励机制、定期审查机制以及制裁机制以督促败诉方最迅速且善意的履行DSB的裁决。  首先,DSU的设立也是为了上诉方的利益得以实现,因此,若是能够创设一种激励被诉方积极主动履行其义务的机制,那么就可以皆大欢喜了。关于这点,不妨借鉴我国会计实务中的现金折扣的做法,通常卖出货物一方为了早日收回货款会承诺给

5、予买方一定的现金折扣,假设双方约定一个月付款,则买方如果能在提货后的10天内付款,可享受10%的货款的折扣,20天则有5%的折扣,若是按期付款则不享受折扣。在DSU的裁决执行中,规定败诉方若提前履行义务,则可相对减轻一些义务,这对义务履行方将会是极大的激励,而权利一方为了早日实现权利,减少损失,相信也会同意给予一定的激励的。这样一来,即可实现双赢。而执行难的问题也就不大可能会出现了。  其次,对于合理期限的使用要有所限制,如果发现恶意利用该期限实际逃避履行义务则给予惩罚。对此,就必须要建立起定期审查机制。DSU所确立的是准司法程序,DSB是一个准司法性质的机构,这已经

6、为大多数法学家所公认,因此,对于任何试图逃避经过DSB批准的制裁措施都应该受到惩罚,正如前文所分析,DSU的执行程序形同虚设,对不履行义务一方起不到任何的威慑作用,因此,应该增加一项,规定即使是在合理期限内,义务履行一方也应该定期向DSB报告为履行裁定所做的准备工作,权利方也可要求其向DSB报告或自行反映,这样,当上诉方发现被诉一方有明显的不可能执行裁定的迹象时可以提请DSB提前终止合理期间的持续,而改用别的措施,这样,即使最后得不到补偿或者履行,也可以减少因为等待合理期间的完毕而遭受的期间损失。此外,增加DSU的司法化性质,赋予专家组以更多的司法性质的权力也是非常必

7、要的。尽管乌拉圭回合谈判确立的DSU机制中,司法色彩的内容出现的比较多,但无论是从DSU的条文用语还是专家组职能来看,都在小心翼翼的避免使DSB具有司法性质,但要解决DSB的执行难问题就必须增加DSU的司法性质,要在保留原有机制中的磋商、斡旋、调解等灵活的程序的基础上,赋予专家组更多的权力,增强DSB的司法性以保证执行。  再次,建立制裁措施,增加损害赔偿责任。现行的DSU中,专家组仅对被诉方给上诉方带来的直接或间接的利益损失予以补偿,但是并不进行进一步的惩罚,这将会使一些国家尤其是  ③seeergingEconomies,andtheWorld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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