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信用证欺诈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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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论信用证欺诈之救济[摘要」随着国际商贸活动的日益发展,信用证欺作例外原则逐步确立和发展,并在防止信用证欺作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本文拟借鉴国外立法和司法理论,对信用证欺作的救济问题进行分析,以期为我国在新形势下完善有关信用证欺作的立法作理论上的探讨。〔关键词〕信用证;欺作;欺作例外;救济信用证是目前国际贸易结算中普遍采用的一种支付方式,但是,由于其自身的特点,信用证也常常为某些不法之徒用来实现其骗取货物或货款的目的。近些年来,在我国的进出口贸易实践中,涉及信用证欺诈的案件屡屡发生,给有关国家银行和企业造成了重大经

2、济损失。信用证欺诈发生的原因固然有多方面,但其中一个根本原因,在于信用证支付方式格守的独立抽象原则。正是此原则,一方面是现代信用证支付制度赖以存在并为国际贸易当事人广泛采用的基础,另一方面又为欺诈者大开方便之门,使得欺诈者可以通过虚构交易或伪造、变造单据使单据表面符合信用证要求从而达到骗取银行付款的目的。在此情形下,绝对严格地执行此项原则,无疑会令受欺诈的当事人失去应有的保护,而且,信用证欺诈现象如果缺乏相应的法律机制予以制约,任其日渐泛滥,最终将危害、动摇信用证制度的存在价值。正是基于此种认识,一些国家通过有关立

3、法和司法判例,确立所谓欺诈例外原则,即在肯定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基础上,允许银行在存在欺诈的情况下有权拒付或承兑汇票;受欺诈的买方也可以请求银行不予付款承兑,或要求法院发出禁付令禁止银行对信用证的付款或承兑。一、倍用证欺诈的银行救济当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行为时,银行享有不予兑付权利。国外把“不予兑付”与“拒付”区分开来。拒付(Refuse)是银行根据《UCI习叩》和国内法律,在单据表面与信用证条款不符时,银行可以拒绝付款。这是信用证独立抽象原则的重要体现和要求。不予兑付(场shonor)则是当发生单据欺诈时,即

4、使单证严格相符,根据欺诈例外的原则,银行同样可以行使不予兑付的权利,这是在单据欺诈情况下的一种救济手段。从理论上说,银行可以行使不予兑付的权利,这是必要的,也是可行的。但在实践中,开证行援用欺诈例外的原则,对表面合格的单据主动不予兑付(包括在开证申请人的请求下的不予兑付)的事例并不多见,且开证行对此普遍存在消极的态度。笔者认为原因在于:(1)《UC巧田》已明确规定了银行的责任、义务和免责条款,且该国际惯例已在国际贸易中被广泛应用,但欺诈例外原则在《UC巧(X)》中并未涉及,且尚未被世界各国立法普遍认可;(2)银行在

5、有限的审单工作日中,获取以证实欺诈存在的确凿证据的可能性较小,难以形成欺诈成立的确信,在此情形下作为开证行做出拒付的决定,往往会冒一定的经济风险,难以避免日后因拒付不当而最终面临被索付跟单信用证款并做赔偿的局面;(3)对银行来说,信誉至关重要,若银行动辄在单据相符的情况下行使不予兑付权,信用证业务必将大受打击。但是,欺诈不仅是对民法意思自治原则的站污,更重要的是违背了民法中最重要的基本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而诚实信用原则却具有强行性法律规范的性质,故各国民法对违背了该原则的欺诈都无一例外地采取否定的立场,即法律不保护

6、欺诈。所以笔者认为,开证行应享有不予兑付权,理由如下:1.《UC巧田》不具有法律上的强制约束力,它只是一种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法学主要创始人英国著名法学家施米托夫教授也认为,(UC巧oo》实际上属于具有跨国性质的合同性贸易惯例,该惯例尚未取得规范性的法律效力。因此,《UC巧(X)》所规定的独立抽象原则只是一个任意性的贸易惯例,其本身并不具有强制约束力。故在这一认识下,不认可否定了独立抽象原则效力的欺诈例外之适用是缺乏根据的。2.英国法院对信用证中单据可能出现欺诈的处理原则是:信用证独立原则不应用来保护欺诈。体现这

7、一原则的典型判例是贵族院的Uni翻Cityv.Roy日Ballk(1982)2Uoyd’5Rep.1,该案涉及倒签提单。英国法院对案件的审理结果表明,欺诈是银行对信用证拒付的合法理由。3.美国《统一商法典》以成文法的形式赋予了开证银行“不予兑付权”,第5一114(2)条B项规定:“当表面符合信用证条款的单据带有欺诈性时,开证银行可根据善意的原则决定是否向受益人付款”。4.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国,学说和法院判决都倾向于承认银行以欺诈为由拒付虚假单据的权利。在德国,“先付款,再诉讼”是法院对待关于信用证下付款义务争执一般态

8、度。欺诈发生时,可以违反交易中的善意原则背离信用证独立原则。德国民法典规定,债务人应按照善意的要求履行义务,并考虑一般习惯。据此,如果受益人要求银行支付的行为被认为是恶意的,是滥用权利,则银行有权拒付5.国际商会银行委员会认为,“如果一家银行发现有欺诈行为,他有义务不再支付”。可以看出国际商会的立场,信用证欺诈例外原则已经得到了确认。如前,尽管《UCR5(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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