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新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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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我国新婚姻法-->  论文格式范例谈我国新婚姻法    摘要: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新婚姻法的诞生。一年多的司法实践表明这次婚姻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婚姻家庭关系毕竟是人们生活中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新婚姻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婚姻法,不足,立法空白    2001年4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了修改《婚姻法》的决定,这标志着我国新婚姻法的诞生。一年多的司法

2、实践表明这次婚姻法的修改适应了我国新时代婚姻家庭状况的特点,在很大程度上完善了我国的婚姻家庭制度。但婚姻家庭关系毕竟是人们生活中较为复杂的社会关系。因此,新婚姻法中仍然存在一些不足之处,还有待于今后进一步的改进和完善。    一、立法上仍然存在空白    1、缺少对配偶权的规定。    配偶权是指夫妻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要求婚姻生活圆满、安全及幸福、和谐的权利和为此所应承担的义务。其本质上体现为对配偶身份利益的支配权,而不是支配配偶的人身。配偶权在婚姻家庭关系中一般可以派生出如下几项具体的权利和义务:夫妻姓名权、住所决定权、同居权、贞操义务、生活互助权、家事代理权、平等从

3、业权和生育权等等。①这次婚姻法的修改对配偶权采取了回避的态度,主要考虑到在法律中规定配偶权,容易在司法实践中产生很多难以操作的问题笔者认为这种想法欠妥。首先,配偶权作为夫妻双方之间的身份权是客观存在的,任何法律都不应当加以回避。其次,不享有权利即不承担义务。如果不规定配偶权,立法上关于禁止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家庭暴力、虐待、遗弃等行为,以及要求过错方承担民事赔偿、行政以及刑事责任的规定就会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再次,任何权利的行使都是以不妨碍他人权利的行使为限度的,配偶权也是一样。如果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配偶权的行使侵犯了另一方的其他权利,另一方可以采取如离婚、

4、起诉等措施排除配偶对其的侵害。最后,有人认为规定配偶权容易导致“捉奸成风”,侵犯他人的“隐私权”。事实上维护配偶权和侵犯隐私权是两种完全不同的法律关系,在维护配偶权的法律关系中如果有足够的证据相互映证,法官应当认定当事人通过某种不恰当的手段获得的证据,追究另一方当事人侵犯配偶权的法律责任。不能因为当事人的证据得到认定而免予追究其侵犯他人隐私权的法律责任。所以行使配偶权和侵犯隐私权并不相互矛盾。    2、夫妻间的侵权法律责任不完善。    由于缺少配偶权的规定,新婚姻法中夫妻间的侵权法律责任呈现出不系统性,仅在“救助措施和法律责任”一章中规定了离婚过错赔偿责任。笔者认为如

5、果一方有过错,离不离婚实际已经给另一方造成了损害。即使不要求离婚或没离成婚,也应该由过错方向无过错方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因此只要受害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其配偶权受到另一方的侵害,并且具备侵权责任构成的四个要件,法院就可视不同情况.责令侵权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四个要件为:侵权行为的主体为具有合法夫妻关系的配偶一方;侵权行为的客体是配偶间的身份利益,即基于配偶身份而享有的圆满、安全及幸福、和谐的婚姻生活;侵权行为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即主观上明知合法婚姻关系中的权利义务受法律保护和不受侵犯而实施侵害行为;侵权行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夫妻一方实施了侵害婚姻法所规定的夫妻间合法权益的

6、行为。侵权行为人由此而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以包括:第一,加害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具结悔过,人民法院依据职权强制对加害人进行训诫等;第二,加害人以独立的个人财产对受害人进行物质和精神损害在内的赔偿;②第三,人民法院通知侵权人所在单位给予警告、降职等行政处分和党内处分;第四,人民法院建议有关行政部门给予警告、罚款或劳动教养等行政处罚。    3、未涉及性暴力问题。    新婚姻法的司法解释将“家庭暴力”界定为“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没有对性暴力问题加以规定,这是立法上的一个空白。因为

7、家庭暴力按照其侵害的客体来看,应当分为身体暴力、精神暴力和性暴力。如果不规定性暴力,那么遭到配偶强迫性行为的人无法寻求法律保护,在离婚时也不能请求损害赔偿。另外,我国婚姻法目前没有规定“婚内强奸”,但是按照其行为的构成要件来看可以将其归为家庭暴力中的性暴力,由于婚姻法中没有规定性暴力,因而也使“婚内强奸”这一客观存在的事实无法得到民事法律的惩治。    4、缺乏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的规定。    新婚姻法对夫妻双方共同享有生育权没有作出规定。其实生育是夫妻双方的事情,必须要有夫妻双方的意志和共同的参与,在实行计划生育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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