群体诉讼费用负担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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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群体诉讼费用负担问题探讨内容摘要:在群体诉讼中,若能减轻受害的众多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则会使其易于提起损害赔偿群体诉讼,更好的以司法方式维护合法权益。文章指出,解决群体诉讼费用负担问题,必须依靠惩罚性赔偿制、律师费转付制度、诉讼费转嫁制度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协调合作,这样才能建立适应现实需要的群体诉讼制度。关键词:群体诉讼费用惩罚性赔偿制律师费转付制度诉讼救助诉讼保险在民事诉讼中,原告应否提起诉讼的决定,多数情况下与诉讼所需费用相关。诉讼费用大致包括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交纳的非选择性费用,以及当事人可选择支出的费用。前者是指法院收取的

2、案件受理费,后者主要是指律师费。在群体诉讼中,若能减轻受害的众多当事人的诉讼费用负担,则会使其易于提起损害赔偿群体诉讼。本文认为,解决群体诉讼费用负担问题,必须依靠律师制度、诉讼救助、诉讼保险等相关制度的改革、协调合作,这样才能建立适应现实需要的群体诉讼制度。采用惩罚性赔偿制惩罚性损害赔偿,《布莱克法律词典》(black’slawdictionary)解释为是“当被告对原告的加害行为具有严重的暴力压制、恶意或者欺诈性质,或者属于任意的、轻率的、恶劣的行为时,法院可以判给原告超过实际财产损失的赔偿金”。惩罚性损害赔偿最早源于英国,在美国侵权法

3、、反垄断法等中被广泛采用。群体诉讼大多出现在产品责任纠纷中,并且有相当部分涉及小额赔偿,消费者往往因求偿费时费力而放弃行使索赔权。惩罚性损害赔偿不仅能通过增加赔偿额以鼓励消费者行使索赔权,还能增大企业的违法成本使其规范生产。lOcalhost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双倍赔偿的规定就是比较明确的惩罚性损害赔偿,《合同法》第113条对此加以确认。群体诉讼也可以考虑借鉴该制度。这里探讨的惩罚性赔偿,其旨意不只在于使受害方获得更多补偿,更重要的价值在于使受害方通过获得惩罚性赔偿来减轻诉讼费用的经济压力,从而有通过诉讼方式追究不法侵害的动

4、力。有学者提出,在受害人为多数人时,法院的解决办法可以是,首次判决加害人支付惩罚性赔偿金的情节,在以后相似的案件中将会被考虑在内,日后其他受害人提起诉讼时将酌情减少赔偿金额。还有学者提出另一种解决方案,即在共同诉讼中,先起诉的原告只能直接获得补偿性赔偿金,其应该获得的惩罚性赔偿金被存入专门账户,待一段时间后,如该案审结后若干年,根据诸多受害人的起诉情况,确定惩罚性赔偿金在他们之间的合理分配额。本文认为,不管以何种方式,通过惩罚性赔偿能将巨额赔偿金都归受害人所有,有助于促使群体诉讼进行。正像美国群体诉讼的普及,惩罚性赔偿的法律规定起到了很大作

5、用。实行律师费转付制度所谓律师费转付制度,是指法院判决胜诉方为寻求司法救济而支付的合理的律师费用,转由败诉方承担的制度。现在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遵循“费用依附于事实”的原则,依这一原则,胜诉方有权得到其在诉讼中花费的所有费用或者部分费用。该制度起源于英国,后逐渐被其他国家仿效。按照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侵害人只赔偿受害人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诉讼费等,律师费是因委托关系而产生的间接费用。因此,在我国诉讼案件中,律师费也是由当事人各自承担的。但在仲裁规则中却有灵活性规定,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1998年的仲裁规则中,明确了败诉方应当补偿胜诉方

6、因为办理案件所支出的部分合理的费用赔偿制度。本文认为律师费应由败诉方承担,理由如下:首先,目前当事人在诉讼或仲裁中聘请律师为代理人已经很普遍。如果律师费这笔支出在胜诉的情况下得不到赔偿,则胜诉方的损失并未完全得到补偿。其次,将律师费界定在诉讼费之中,责令败诉方承担,有利于促使律师参与到更多的诉讼中,自然会提高当事人的诉讼能力。再次,由于群体诉讼的被告多是处于强势地位的大型企业或利益群体,受害者在求偿路径上不可避免地会遇上顽强的抵抗,诉讼能力的提高有助于使双方当事人“平等对抗”。司法实践中已经出现了败诉方负担对方当事人律师费的案例。如“香港艺

7、人张佩金遭遇车祸致残案”中,律师费的负担法院以判决形式加以确定。2004年2月,张佩金在上海进行其首张唱片的宣传活动途中,因乘坐的小客车司机单某违章掉头,而与陈某驾驶的大货车激烈碰撞,造成张佩金脑外伤、肋骨骨折、肝、脾等多个脏器损伤等严重后果,经鉴定构成多等级复合伤残。因双方协商调解不成,张佩金向法院起诉,要求小客车所属的中青旅公司、单某、陈某等连带赔偿医药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律师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1000余万元,其中仅精神损害抚慰金一项就高达600万元。2007年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佩金提出的医药费、交通费、伤残

8、鉴定费、律师费等尚属合理,基本予以支持。本文认为,我国法律关于律师费承担的规定还不够完善,如前所述,由败诉方承担律师费的做法已为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现代法律发展的一种趋势。因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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