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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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初字第21号  公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文××,男,19××年×月×日生,×族,××县人,农民,住××县××乡黑豆涧村,19××年××月××日被刑事拘留,同年××月××日被依法逮捕,现押于××县看守所。辩护人:代×,××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省××市人民检察院于19××年×月×日以被告人文××犯故意杀人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省××市人民检察院代

2、理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及其辩护人代×到庭参加诉讼。本院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进行了讨论并作出决定,现已审理终结。  ××省××市人民检察院以×检刑起字(19××)第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于19××年××月×日晚因酗酒闹事在其大哥文×训家门前用土制猎枪将本村村民文×佃打死,被告人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文××对起诉书指控的基本事实供认不讳,辩解其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开枪的目的只是想吓唬人,没有想打伤或打死人的故意。文××的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文××

3、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其罪行当比直接故意杀人轻,文××作案后能投案自首,认罪,悔罪,应予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19××年××月×日晚,被告人文××酗酒后到其大哥文×训家闹事,被文×训等斥责并撵出,被告人文××恼羞成怒,从其三哥文×永家拿走土制猎枪返回到文×训家门前,扬言要打文×训。其堂兄文×佃闻讯赶来劝阻,遭到文××的辱骂,文×佃欲弯腰捡石块打文××,被文××开枪击中,散弹射入文×佃头部,致文×佃颅脑损伤而死亡,作案后,被告人文××到当地派出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现场见证人张×进、张×

4、茂、徐×朵、张×训的证言证实,被告人文××亦供认不讳;被告人文××当晚酗酒闹事的情况,有证人张×增、张×站、张×信的证言证实,证人张×永、路×粉的证言证明当晚文××从家中拿走一支装有火药的土制猎枪;××县公安局对发案现场进行了勘查,现场提取的血迹经检验与死者文×佃的血型一致;××县公安局法院对文×佃的尸体进行了检验,并作出文×佃系被散弹击中颅脑致颅脑损伤而死亡的鉴定结论,另有作案凶器土制长猎枪一支在案作证。  本院认为:被告人文××酗酒闹事,不计后果,开枪打死他人,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后果严重

5、,应依法严惩。××市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罪名成立,应予认定,被告人文××以往曾有在文×永家拿枪出去打猎的经验,应当知道文×永的猎枪平时是装有火药放置的,被告人文××在端枪射击时,对是否会打死他人持放任态度。被告人文××以“当时并不知枪内有药”及“开枪是想吓唬人”而否认故意杀人的辩解不能成立,故不予采纳。文××的辩护人关于文××的行为虽构成故意杀人罪,但属于间接故意杀人以及文××作案后能主动投案自首,可从轻处罚的辩护理由成立,予以采纳,据此,本院为维护社会治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

6、不受侵犯,打击严重刑事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32条、第42条第1款、第53条第1款、第63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文××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19××年×月×日  书记员:×××  《二审刑事判决书》实例  ××省高级

7、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19××)×刑终字第2号  抗诉机关:××省××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代××,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关刀镇塔岭村四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傅××,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三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

8、审被告人)陈××,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方××,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省××县人,农民,家住该县××镇塔岭村二组。因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被拘留,同年×月×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县看守所。  ××省××市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代××、傅××、陈××、方××抢劫一案,于19××年×月××日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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