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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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刑法中的普遍管辖原则目录一、目录……1二、论文摘要2三、正文……3—11四、(3)国际刑事司法协助运用。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的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包括:代为询问证人、被害人、鉴定人;进行搜查,鉴定、押解、勘验、检查以及其他与调查取证有关的诉讼行为;移交物证,书证和赃物赃款,允许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出庭作证;送达诉讼文书等。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规定,我国依照普遍管辖审理国际犯罪案件,寻求国际刑事司法协助存在在三条途径:一是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存在关

2、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规定。例如《反对劫持人质国际公约》第十一条规定,各缔约国对国际罪行提起的刑事诉讼应互相给予最大限度的协助,包括提供它们掌握是为了诉讼程序所需要的一切证据。二是我国与其他国家签订的双边刑事司法协助协定。据此,我国司法机关在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审理案件时,可依照有关国际条约的规定,请求有关国家给予刑事司法协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六条规定,请求与我国签订司法协助的国家的法院代为一定诉讼行为的,必须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报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查同意。三是依照互惠原则提起刑事司法协助。如果我国司法机关

3、请求进行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家既不是有关国际刑法规范的缔约国,也没有与我国签订双边刑事司法协助的协定,就应按照互惠原则与其协商进行刑事司法协助问题。互惠原则要求,一国给予另一国司法协助,被施惠国应承诺给予协助国相同或者相似的待遇。我国目前尚无比较完备的关于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法,《刑事诉讼法》第十七条确认的刑事司法协助的基本原则远不能满足刑事司法协助实践的需要。刑事司法协助的内容、范围、原则、程度等没有法律规定,导致司法机关进行国际刑事协助没有具体法律依据可遵循的困境。因此,应该尽快完善我国刑事司法协助的国内法。(4)国际刑法规范对依着普遍管辖的案件的特别程序要求。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

4、际刑法规范对缔约国行使刑事管辖权在诉讼程序上的特别要求主要体现为:其一,要求行使管辖权的缔约国通报对国际犯罪行为的查处情况,包括犯罪的情况、对犯罪人采取的措施、引渡程度或其他法律程序的结果等。其二,要求将诉讼结果通知有关国家或者国际组织。对于这些国际刑法规范在诉讼程序上的特别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没有明确规定。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七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中有关刑事诉讼程序具体规定的,适用该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因此,依照普遍管辖原则审理国际犯罪案件时,对于相关国际条约中我国

5、未声明保留的关于刑事诉讼程序特别要求的条款,司法机关应当遵照执行。三、普遍管辖原则中的障碍制度的实施必然存在障碍,普遍管辖原则在实施过程中也不例外。一方面,由于立法体系、法律传统的差异导致各国刑事制度的不同,我国在国际犯罪的确认、刑事管辖权的确定、引渡制度的确立、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和执行、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等方面均与国际法规存在差异○7;另一方面,适用普遍管辖原则虽然确定了刑事管辖权,但在罪行的起诉和审理上必须取得相关国家的合作才能有效打击和预防国际犯罪。立法与司法双重障碍导致普遍管辖原则在实践的过程中困难重重。(1)管辖冲突。严格按照普遍管辖原则,各国都享有对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如

6、果各国均主张对同一国际罪行的刑事管辖权,应如何确定管辖权?虽然国际公约规定当有关国家之间不能以谈判方式解决时,其中任何一方可以交付仲裁或者提交国际法院裁决,但有些国家在加入国际条约时对这些条款加以保留,因此必然会形成刑事管辖争端○8。这种刑事管辖争端往往导致对国际罪行的惩处久拖不决的现象。作为一种独具特色的管辖体系,普遍管辖原则能够克服世界各国基于国家主权与国际罪行作斗争的漏洞,但在这种特殊的管辖体系内,是存在优先次序还是并行管辖、不分先后,国际刑事法规未对此作出规定。有学者研究了普遍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属地管辖权与保护管辖权的冲突,从权力优先的角度分析,认为解决冲突的是应当优先适用

7、属地管辖权、属人管辖权和保护管辖权;同时又认为,仅从普遍管辖本身出发,考虑到便利诉讼原则,对国际罪行享有管辖权的数方可以参照犯罪地国,犯罪人国、受害国、实际控制地国的依次顺序决定管辖权的实际归属。(2)我国刑事法规与国际公法差异。国际公法对国际罪行规定的实体上的差异和程序上的不同,往往导致普遍管辖原则适用的不便。在实体立法上,在些国家既没有规定普遍等管辖原则,也未确立相应的罪名体系,从而导致间接适用国际刑法的障碍。我国1979年的刑法典没有规定普遍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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