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区别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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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摘要由于国家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中国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私人行为界定一直不明晰。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引出目前界定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学说,进行分析比较。然后创新构建了一套程序结合实体的界定方法,以此来减少行政机关执法中的摩擦,理清行政赔偿主体,并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同时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促进法制大环境的社会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个人行为界定  作者简介:魏丽娜、熊欣丽、唐丹,大连海事大学公共管理与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70-02  一、案例引出  2007年10月2日,衡阳县公安局

2、110出警大队干警黄建新,在接到线人举报有一起卖淫嫖娼的案件后,在没有向副队长吴队长汇报的情况下,赶到现场。黄表明自己公安身份后敲响涉案房间。听到敲门后,涉案人员毛荣军在慌乱之中从楼上跳下,因伤势过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毛益荣等原告六人认为被告单位(衡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黄建新执行职务时,因其不正当行使职权而造成了受害人毛荣军死亡的严重后果,要求衡阳公安局进行赔偿。经审理,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定黄建新的行为系滥用职权,不具备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驳回诉讼请求。  二、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  (一)案例分析  本案分析的焦点:一是黄建新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二是黄建新的行

3、为与毛易荣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湖南省衡阳县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黄建新的行为系滥用职权,属于一种不正当的执行职务行为,被告衡阳县公安局黄建新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后,没有及时向上级示意,却私自出警查房,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系滥用职权,属于不正当的执行职务,行为违法。然而,毛荣军自行跳楼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是在黄建新房外敲门并且喊“公安查房”但尚未进入房内的情况下。所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具备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以主要是以程序标准为主,在判断其行为(没有向副队长报告)不符合程序的情况下判断其属于个人行为。本文认为单从程序来

4、判断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是存在问题的,事实上公务员的职权以及其与单位的利益均衡对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判断也起着关键作用,对于这起案件应该从程序与实体的双重角度来进行分析。  (二)现有学说及其评价  行政法学的研究史上,关于公务行为判断标准的学说主要有五种,即单项标准说、两项标准说、三项标准说、四项标准说以及综合要素说。  1.单项标准说:主要包括主观说和客观说:摘要由于国家公务员具有双重身份,中国公务员的公务行为和私人行为界定一直不明晰。本文通过一个案例引出目前界定公务员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的学说,进行分析比较。然后创新构建了一套程序结合实体的界定方法,以此来减少行政机关执法中的摩擦,理清行

5、政赔偿主体,并提高行政机关的执法效率。同时也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行政法律体系,促进法制大环境的社会发展与进步。  关键词国家公务员公务行为个人行为界定  作者简介:魏丽娜、熊欣丽、唐丹,大连海事大学公共管理与人文学院。  中图分类号:d630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6)05-170-02  一、案例引出  2007年10月2日,衡阳县公安局110出警大队干警黄建新,在接到线人举报有一起卖淫嫖娼的案件后,在没有向副队长吴队长汇报的情况下,赶到现场。黄表明自己公安身份后敲响涉案房间。听到敲门后,涉案人员毛荣军在慌乱之中从楼上跳下,因伤势过重,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毛益

6、荣等原告六人认为被告单位(衡阳县公安局)工作人员黄建新执行职务时,因其不正当行使职权而造成了受害人毛荣军死亡的严重后果,要求衡阳公安局进行赔偿。经审理,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判定黄建新的行为系滥用职权,不具备国家赔偿的构成要件,驳回诉讼请求。  二、个人行为与职务行为的区分  (一)案例分析  本案分析的焦点:一是黄建新的行为是公务行为还是个人行为;二是黄建新的行为与毛易荣的死亡有没有因果关系。  湖南省衡阳县在审理案件时认为黄建新的行为系滥用职权,属于一种不正当的执行职务行为,被告衡阳县公安局黄建新工作人员,在接到举报后,没有及时向上级示意,却私自出警查房,明显违背法律规定的程序与权限,系

7、滥用职权,属于不正当的执行职务,行为违法。然而,毛荣军自行跳楼因抢救无效而死亡是在黄建新房外敲门并且喊“公安查房”但尚未进入房内的情况下。所以违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没有直接因果关系,不具备国家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  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以主要是以程序标准为主,在判断其行为(没有向副队长报告)不符合程序的情况下判断其属于个人行为。本文认为单从程序来判断公务行为与个人行为是存在问题的,事实上公务员的职权以及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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