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等师范院校教育成本的现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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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等师范院校教育成本的现状研究 【摘要】高等师范院校教育成本管理在实际工作中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满足管理的需要,促进高等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地发展,笔者从理论及实务的角度进行分析,提出了改革的初步设想。    美国会计学会1951年在《成本概念与标准委员会报告》中把成本定义为:“成本是为了实现一定目的而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用货币测定的价值牺牲”。从成本的普遍意义上看,高等师范院校教育成本是为了培养社会需要的学生而付出的(或可能付出的)用货币测定的价值牺牲。  高等师范院校教育成本是与教育经济活动联系在一起的,教育经济活动是一种对教育经济资源的价值耗费,但同时也是一种对收益

2、——当前收益或未来收益、物质收益或精神收益的追求。不论是当前收益或未来收益,都必须以一定的教育经济资源的价值耗费为代价,这就是教育成本支出的目的性。研究高等师范院校教育成本,必须了解其现状、构成、会计理论及实务中关于教育成本的缺陷,以便提出初步的改革设想。    一、高等师范院校教育成本的现状分析    高等师范院校教育成本是对教育经济资源价值耗费的补偿尺度,具有补偿性。由于教育经济活动的目的不同,决定了教育成本的补偿方式也不同。把能够取得当期收益、在本会计期间已耗用的教育成本,当作费用处理;把在本会计期间已经发生但尚未耗用的教育成本,当作资产处理,构成资产的价值。因此,根据教育

3、成本的补偿方式不同,教育成本可以分为已耗用和未耗用两部分,即教育成本是资产和费用的部分组合。  由于高等师范院校会计核算遵循的是《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高等学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的主体是高等师范院校,会计核算基础是收付实现制,把本会计期间已耗用的教育资金定义为教育事业支出;从教育事业支出中剔除与教育成本不相关的已消耗支出(非教育成本支出),则为高等师范院校的“费用性”、“资产化”教育成本。即:高等师范院校的教育事业支出=“费用性”及“资产化”教育成本支出+非教育成本支出  与高等师范院校教育成本不直接相关的非教育成本支出包括:离退休职工的人员和公用经费;学生学费减免;非常规科研

4、发生的人员经费、科研活动费、为该科研项目专门购置的设备费;校办工厂、农场、服务公司等各项费用;其他与培养学生无关的费用,如外宾接待费、捐赠费等。  《事业单位会计准则》第二十条和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资产是事业单位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和其他权利。”“事业单位的资产分为流动资产、对外投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高等师范院校已经发生的教育资金流出形成教育事业支出,但尚未完全耗用的部分被资产化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通过其价值的逐年转移完成教育成本的补偿。转移的形式体现为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应是

5、高等师范院校“资产化”教育成本的补偿。  总之,现阶段高等师范院校的教育成本是“费用性”、“资产化”教育成本之和(与支出有关的几项专用基金对成本有所调整)。即:  高等师范院校的教育成本=“费用性”教育成本+“资产化”教育成本±基金调整数  “费用性”教育成本、基金调整数可以通过大量繁杂的数据整理得到,不准确,也不及时。“资产化”教育成本可以通过估算得到,其参考价值依赖于估算的合理性、准确性。可见,现阶段的高等师范院校的教育成本,其数据部分来源于会计资料,不是真正会计意义上的教育成本。    二、高等师范院校会计理论及实务中的教育成本缺陷    (一)高等师范院校会计理论中的教育

6、成本缺陷  高校作为文化事业单位,国家对其会计信息披露的要求为:“会计信息应当符合国家宏观经济管理的要求,适应预算管理和有关部门了解事业单位财务状况及收支情况的需要,并有利于事业单位加强内部经营管理。”按照现行制度规定,费用、支出的概念明确,而成本及其相关内容均无具体规定。  1.会计核算基础的规定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会计核算一般采用收付实现制,但经营性收支业务的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由于高校实行收付实现制,而非权责发生制,教育领域还没有建立教育成本核算制度,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预算会计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的局限性逐渐显现,高校不便于进行

7、成本核算,不能真实反映当年的结余情况;用统计或调查描述得到的教育成本,不是会计意义上的教育成本。  2.会计核算年度的规定  《高等学校会计制度》规定:“高等学校会计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高校学生的学习普遍采用学年制,学年一般从9月1日至次年的8月31日。学校的各项教学活动、党政管理、学生管理、后勤保障等都按照学年规律运行,学校收取学生的学杂费、住宿费也是按照学年收取并使用。只有国家对学校的财政拨款、学校的财务报告是按照国家预决算的宏观要求,以自然年反映。以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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