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控权模式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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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行政法控权模式比较分析  【摘要】本文通过对两大法系行政法控权模式进行比较和研究的基础上,从两大法系的历史传统,价值取向,思维和目标的差异寻找隐藏在行政控权模式背后的实质差异,得出两大法系行政控权模式的利与弊,以及对我国行政法治建设的启示,进而结合我国国情为我国行政法控权模式作出科学的借鉴。  【关键词】行政法控权;自律模式;他律模式;混合模式;宪政  【正文】  关于模式一词,我国目前权威的工具书《辞源》、《辞海》中均未涉及,说明难以寻求统一的定义。但在社会科学领域,近年来,模式这个词语被广泛应用,如立法模式、司法模式、行政模式、文化模式等等。法国学者莫里斯迪韦

2、尔热普给“模式”下定义为:用以解释现象和影响现象的模型。我认为模式是处于社会环境下,各个要素相互依存、相互影响,对外部压力和内部各组成部分的反抗做出调节和疏导,从而使模式得以正常运行。  在不同的社会环境下,行政法形成了不同的控权模式,以行政法的内在要素分析,有主体模式,程序模式,救济模式,规则模式,自治模式,人民监督模式等;从两大法系来看,大陆法系的严格规则控权模式,英美法系的正当程序控权模式,以及随着社会的发展,两个法系控权模式逐渐融合,形成混合控权模式,下面我将对两大法系的控权模式进行比较分析,深入到探求隐藏于行政控权模式背后的实质差异,进而结合我国国情为我

3、国行政法治建设作科学的借鉴和选择。  一、两大法系行政法控权模式比较  (一)两大法系行政法控权的历史发展轨迹  法国被法学界公认为行政法之母国,其行政法的产生有着特殊的历史背景。法国大革命以前,普通法庭独立于王权,于是国王避免将直接涉及王权的案件交给法庭审理,并且在普通法庭之外,另创立一种为国王专用的并依附于他的法庭,在大革命中,法院却持保守的态度,在此基础上,新政府沿用了旧制度之下的特别行政法庭,大革命与拿破仑一世通过立宪建立起的现代行政制度是一种高度中央集权的行政制度,国家机关之间实行三权分立,因而普通法院系统对行政权不具有控制与监督的功能。法国大革命时期普

4、通法院的保守促成了行政法院的建立。法国的行政法院保护公民权利不受行政权的任意侵犯、对行政权进行有效的控制与监督是通过行政系统自身所建立的行政审判制度来实现的。  英国法的这种以令状为中心的诉讼形式产生了一项普通法律原则,即无令状则无权利,因此,享利o梅茵称英国法是“在程序的缝隙中渗透出来的。”这也产生英国法的普通法院优先传统。到1689年君主立宪制的确立,开启了英国由普通法院并适用普通法审理行政案件的传统。其特点主要是各国都没有独立的行政法院系统;普通法院在审理各种案件(包括行政案件)时,适用同一体系的法律规则,而否认公法、私法之分。由普通法院适用普通法调整的英国

5、,行政法不是一个单独的部门,也没有明确的行政法概念,更没有大陆法系行政法中的行政行为的概念。法院可以对行政权进行审查,立法权为中心的内阁制也可以对行政法进行控制。  (二)两大法系行政法控权模式的异同  在自由竞争资本主义时期,各国无不围绕“行政权力”构建本国的行政法制度,因而,行政法作为规范和控制行政权力的法得以产生,但鉴于不同的历史发展轨迹,最终形成了英美法系国家以“控权论”为特征,而大陆法系国家以“以公共权力”为特征,从而形成了不同的控权模式。  1、两大法系行政法控权模式的相同点  (1)英法的行政法都是基于对行政权力控制的需要产生的,可见行政法的本质是控

6、权法,也正因于此,行政法也称为小宪法、动态的宪法。  (2)法治思想是英、法行政法控权的理论源头,英、法行政法中的控权理论都渗透着“法治”、“行政法治”或“法治主义”的精神,并都是围绕“行政法治”来建立行政法控权理论体系的[1]。  (3)“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2]”,在英、法两国权力都被有效的予以了分立,任何一个部门都不可能拥有由于过强而得不到控制的权力,行政权也不例外。权力的分立使权力之间得到了有效地制衡。  (4)康德说:“人是目的而不是手段”,作为近代民主政治的产物,英法的行

7、政法都旨在规范、监督、制约行政权力,以保护个人权利。“权力属于人民是建立一条有关权力来源和权力合法性的原则。这意味着只有真正自下而上授予的权力,只有表达人民意志的权力,只有以某种得以表达的基本共识为基础的权力,才是正当的权力[3]”。  (5)从救济角度讲:。“一个仁慈(human)的政府体制应当采取措施减轻这些不满,这不仅仅是为了公正,也是因为在一个民主的国家中,不满的积聚将会严重地阻碍行政效能的发挥[4]”。英法的救济制度的多样性和有效性正体现了这一点,这些救济渠道使行政权力的“滥用”与“越权”都得到了及时的纠正。  2、两大法系(以英法为代表)行政法控权模式

8、的不同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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