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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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拟签订的特许经营协议一、大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特许经营权协议》二、大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注:本项目协议须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一、大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BOT项目特许经营权协议甲方: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乙方: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联合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二○一六年九月目录第1条特许经营权61.1特许经营

2、权的授予61.2特许经营权主要内容61.3特许经营有效期限61.4特许经营权转让、出租和质押6第2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72.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72.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7第3条项目公司83.1项目公司的设立83.2项目公司的限制83.3项目公司违约的乙方责任9第4条项目融资114.1融资方案114.2融资文件114.3合同价格11条项目概况125.1项目用地125.2主要技术指标125.3主要污染物排放标准135.4收入来源145.5项目的权属145.6项目的名称14第6条履约担保166.1建设期

3、履约保函166.2运营维护保函16第7条特许经营权的终止和变更177.1特许经营权的终止177.2甲方的变更17第8条违约责任188.1甲方的违约责任188.2乙方的违约责任18第9条争议解决方式199.1双方友好协商解决199.2专家小组的调解199.3通知199.4协议的文本份数209.5协议的生效209.6备注20附件1 建设期履约保函格式22本《特许经营权协议》由以下双方于_____年___月____日在辽宁省大连市签署: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下称“市城建局”),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下称

4、“中国”)法律正式组织和存在的大连市人民政府(下称“市政府”)职能部门,和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联合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按照中国法律正式设立并合法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乙方”)。鉴于:1.经市政府批准,市城建局决定以建设-运营-移交的方式实施大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BOT项目(下称“本项目”),并以公开招标方式选择项目投资人;2.市城建局于2016年9月1日公开

5、发布了项目招标公告,于2016年9月1日公开发售项目招标文件;3.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联合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于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向市城建局提交了投标文件;4.市城建局根据招标文件中规定的程序和方法进行评标、澄清与谈判,确定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联合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

6、质勘察院)为本项目中标人;5.经市政府授权,市城建局授予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联合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本项目特许经营权,允许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联合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设立项目公司在特许经营期内具体负责本项目的实施。1.就本项目的具体实施,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

7、(联合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授权项目公司与市建设局另行签署《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且天津泰达环保有限公司(联合体:中国能源建设集团东北电力第一工程有限公司、大连电力勘察设计院有限公司、中国市政工程华北设计研究总院有限公司、辽宁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察院)就项目公司在该《特许经营BOT服务协议》项下的履约,向市建设局承担连带责任。为此,双方根据《合同法》、《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8、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甲方根据大连市人民政府授权与乙方就大连市中心城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二期工程特许经营权的相关问题签订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达成协议如下:第1条特许经营权1.1特许经营权的授予经市政府批准,本协议自生效之日起,甲方向乙方授予本项目的特许经营权。1.2特许经营权主要内容1.2.1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i)设计、融资、投资、建设、运营和维护本项目并收取垃圾处理运营服务费,并于特许经营期期满时将项目设施的所有权、使用权无偿完好地移交给市城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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