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诉讼公民原告资格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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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环境公益诉讼公民原告资格研究-->引言(一)学术背景——简介20世纪70年代美国制定的《清洁空气法》加入了“公民诉讼”条款,允许“公民”提起环境诉讼,以督促行政机关积极履行责任和补充资源的不足。环境公益诉讼有别于环境侵权诉讼,表现在侵权行为、保护的法益、诉讼性质、原告资格的认定等方面的不同。首先,“环境侵权行为是一种间接的侵权行为,它是以空气、水、土壤、生物等环境要素为介质而导致的人身和财产损害,是一种特殊侵权行为”。同时,曹明德教授也认为“环境侵权是由于人为活动导致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从而造成他人的财产或身体健康方面的损害的一种特殊侵权行为”。环境侵

2、权诉讼实际上是一种私益诉讼,它所保护的是个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环境公益诉讼着重强调“公益性”和“共同性”它所保护的是人们生存所必须的共同的环境权利。其次,环境侵权诉讼所依托的理论是公民人身权和财产权由自己单独享有,不受他人支配。而环境公益诉讼所依托理论为公民环境权。它可以用来预防和救济“对环境本身的损害”。再次,传统诉讼实行“无利益无救济”,环境侵权诉讼的原告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并不全然是直接的受害者,而是享有环境权利的任何公民。除此之外,二者的被告也不同。环境侵权之诉的被告只能是侵权人(有作为的单位和个人)本人,其性

3、质为民事诉讼的一种。而环境公益诉讼的的被告既可以是有侵权行为的人,也可是有环保义务而不作为的行政机关,因此,其既可以进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也可以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基于环境资源的特殊性及不可再生性,环境侵害的持续性和潜在性,环境污染后,其危害不是显而易见的,而是潜移默化在人们的生活中,其侵害范围广,需要提前预防。环境公益诉讼还具有明显的预防性,其允许在“环境破坏之虞”提前提起诉讼,将破坏环境的行为扼杀在摇篮中。虽然二者在诉讼上有着明显的区别,但是环境公益诉讼并不排斥保护私人利益。换句话说,环境公益诉讼的结果可以达到兼具公益与私益的“双赢”。.....

4、....(二)选题背景及意义我国上世纪90年代“重经济轻环保”“先污染后治理”的发展思路在近几年衍生出一系列环境问题,生态环境遭受严重破坏并开始威胁人们的生存。环境公益诉讼作为一种新型诉讼模式悄然兴起。环境公益诉讼一直处于“实践先行”的状态,自“环境公益”进入人们的视野,很多省市都积极展开环境公益诉讼的探索,制定地方性法律文件指导案件、成立环保法庭专用于环境公益诉讼的审判,这些实践不仅达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也为保护生态环境做出贡献。这些实践的先行者们最终推动力立法。但是相关法律规定过于模糊,仍有大量的环境污染事件没有进入司法环节,其原因之一就

5、是“立案难”,相关法律不完善,缺乏统一的立法指导,使得法院各行其是,原告资格认定混乱。这些都使污染环境事件难以立案,更别提审理和后续救济等环节,严重阻碍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发展。目前,只有《民事诉讼法》和新《环境保护法》规定了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环保组织,公民并未纳入其中。法谚道“无权利无救济”,原告即为权利的享有者,是提起诉讼的正当当事人。原告资格是诉权的前提,原告资格无法认定,诉讼工作就无法进行。公民是环境权利的享有者,是环境保护义务的承担着,理应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正当当事人之一。此外,享有环境公益诉讼资格的有关机关和组织在实践活动中也

6、存在着诸多不足,无法独自承担起保护公共环境的重任。原告资格的认定不仅决定着环境公益能否得到法律上的救济,而且决定着环境权这种特殊权利是否得到司法上的确认,其意义是深远而重大的。.........一、环境公益诉讼公民原告资格的正当性分析(一)环境公益诉讼公民原告资格的理论基础——环境权理论环境权理论是在环境污染日益严重的背景下提出的,人们一直关注着自然环境对世界和人类自身的影响,但是并未意识到享受自然是一种权利。直至1960年西德的一位医生认为向北海倾倒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环境清洁卫生的规定从而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才引起了世界

7、各国对环境权的热烈讨论。基于传统的民法理论,非人力所能支配的物(空气、阳光等环境要素)不能作为所有权的客体,属于“取之不尽用之不竭”的自由财产和无主物,因此向公共海域中排污的行为不能视之为违法行为。另外,根据当时理论,企业享有绝对的“生产自由”,企业排污的行为也属于生产自由的一部分,公民更加无权对企业生产行为基于无主物而主张权利。在这种理论背景下,密执安大学萨克斯教授基于“公共财产论”和“公共信托论”,提出每一个公民都有享受美好环境的权利,这种权利应该在法律上确认并保护。这种主张在1970年位于日本东京召开的关于公害的国际座谈会议上得到确认。会议之后发

8、布的《东京宣言》中明确提出,“我们请求,把每个人享有的健康和福利等不受侵犯的环境权和当代人传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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