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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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州南沙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广州南沙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工作,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广州市南沙新区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南沙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广州市南沙区范围内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为集体土地和房屋征

2、收部门,依法全面负责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依照本办法,统筹承担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包括组织调查拟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现状情况,制定、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与被征收土地、房屋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协商补偿安置事宜,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合同和支付款项等具体事项。第四条发展改革、规划、教育、监察、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农业、林业和园林、审计、城管、水务环保等行政主管部

3、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第五条被征收集体土地和集体土地上房屋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应当服从国家征收工作的需要,不得借故阻挠征收工作。第一章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六条被征收集体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征收土地预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和地上附着物的产权证明等文件到被征收集体土地所在地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征地补偿登记手续。不按规定办理登记的,不列入补偿范围。第七条征地预公告或者建设通告发布之日起,在拟征地范围内暂停办理以下事项:(一)新批宅基地和其他建设用地;(二)审批新建

4、、改建、扩建房屋;(三)办理入户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伍转业、高校毕业生户籍回迁、投靠直系亲属、刑满释放等原因应当入户、分户的除外;(四)以被征收房屋为注册地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五)改变土地、房屋用途;(六)房屋、土地的转让、租赁和抵押;(七)已依法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尚未建造完毕的房屋的续建。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前款事项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二节征地补偿标准第八条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补偿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农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补偿费

5、。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补偿对象为土地所有权人。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依据“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归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人所有。当事人之间对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分配有约定的,按其约定进行处理。农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是指为满足农村集体及村民长期生产、生活需要,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建设的基础配套设施,包括绿化、道路、桥梁、堤坝、水利灌溉设施、给排水设施、电力设施等。农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第九条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不分地类、土地用途,实行包干补偿方式,包干补偿价为26.3

6、万元/亩,其中土地补偿费为13.15万元/亩,安置补助费为13.15万元/亩。第十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实行包干补偿方式,包干补偿价为3万元/亩。对于征地预公告发布前已经存在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经镇、街征收办调查核实价值确高于本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包干补偿价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补偿方案,对具体补偿标准、补偿依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并上报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经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认定确属价值较高的,可依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另行补偿。但抢搭、抢建、抢种的青苗及地上附着物不予补偿;与农业生产无关的地上附着物及

7、配套设施不予补偿,具体由镇(街)进行认定。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后,青苗及地上附着物可由被征收人在限期内自行搬迁和处置。逾期搬迁的,视为放弃青苗及地上附着物的所有权和处置权,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有权处置。第十一条农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实行包干补偿方式,包干补偿价为1.5万元/亩。经镇、街征收办调查核实,对于项目所涉的农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平均每亩价值确高于本条农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包干补偿价的,由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制定补偿方案,对具体补偿标准、补偿依据、事实和理由进行详细说明,并上报区土地房屋征收部门。经区土地和房屋征

8、收部门认定确属价值较高的,可依程序报上级部门批准后另行补偿。但抢搭、抢建的农村集体基础配套设施不予补偿。第十二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在规定期限内将土地交付给区土地和房屋征收部门,积极配合完成征地相关手续的,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人奖励,给予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奖励金为2.63万元/亩,给予青苗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的奖励金为1.5万元/亩。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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