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定赔偿的适用原则与考量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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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著作权法定赔偿的适用原则与考量因素  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然而,在侵害著作权案件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以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件非常少见,原因在于权利人实际损失或侵权人违法所得通常难以确定,因此法定赔偿成为确定赔偿金额的最常用的手段。  著作权法定赔偿适用之变迁  1990年的著作权法中并没有关于法定赔偿的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著作权案件确定赔偿数额时有积极地尝试与探索,有以权利人损失确定赔偿数额的,也有以侵权人获利作为赔偿数额的

2、,还有酌情进行裁判的。应当说,各地法院进行积极的尝试与探索为以后的著作权法修改提供了非常宝贵的经验,很多做法被纳入到了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的法律条文中。以北京法院为例,在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中,北京高院提出在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害或侵权者的侵权获益时,侵权人应赔偿5000元-30万元,如果侵权人确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其行为已经构成侵权并且侵权后果不严重的,可酌情将赔偿数额减少到5000元以下。  2001年著作权法修改到2008年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之后,特别是2008年知识产权战略纲要实施以后,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成为审理

3、著作权案件的主旋律。2009年3月,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关于贯彻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若干问题的意见》,提出要突出发挥损害赔偿在制裁侵权和救济权利中的作用,坚持全面赔偿原则,依法加大赔偿力度,加重恶意侵权、重复侵权、规模化侵权等严重侵权行为的赔偿责任,努力确保权利人获得足够的充分的损害赔偿。最高法院这一实施意见的出台为全国各地法院审理侵犯著作权案件提供了方向性的指针,但有的法院在审理侵害著作权案件时,权利人利益有被扩大保护的倾向。  从2010年开始,最高法院在相关文件中以及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对著作权领域传递的导向性

4、信息就是要加强保护、宽严适度。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做好涉及网吧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工作的通知》中明确指出,要注意处理好依法保护与适度保护的关系。该通知虽然只是规范涉及网吧行业的著作权案件审理,但对其他类型的著作权案件的审理同样具有引导作用。在随后的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加强保护、宽严适度的审理思路。加强保护是一种重要司法政策导向,即在法律范围内,或者在符合法律原则和精神的条件下,应以加强保护为导向;宽严适度则应以我国的国情以及保护需求为重要尺度,还要注意把握不同种类知识产权案件的特点和规律,在著

5、作权领域,既要加强保护,也要注意实现著作权人利益、产业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的和谐发展。  著作权法定赔偿适用之原则  1.被迫适用原则现行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了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的三种计算方法即权利人实际损失、侵权人违法所得和法定赔偿,三种计算方法的关系可以从两个层面进行分析:第一个层面是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这两种计算方法没有优先适用的问题,权利人可以自由选择。第二个层面是法定赔偿只是在权利人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都无法查清时方可适用。无论是德国还是日本的著作权法,对法定赔偿的适用都是非常谨慎的。从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

6、条的本意理解,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也能得出前两种方法不能确定才能适用法定赔偿的结论。法定赔偿的被迫适用原则的合理性在于,不管法官如何公正无私,其酌情判决的金额都和权利人实际损失或多或少存在不一致。既然权利人损失或侵权人获利可以查清,就当然没有必要适用法定赔偿。  2.利益平衡原则著作权是国家保障创作性表达(作品)之繁荣的市场手段。一般来说,著作权保护的范围越窄,社会将缺乏创造新信息的动力,将会确实缺乏物质进步的动力。但反过来说,作家、作曲家、画家

7、或者其他创作者就更能够无需许可即可从以往的作品中进行借用,而不侵犯著作权,并且因此而使一个新作品的创作成本更低。在侵权未发生时,科学地确定著作权保护的度,使著作权人和社会公众之间达到利益衡平非常重要。在侵权已经发生时,科学地确定赔偿数额的度,使著作权人和侵权人之间达到利益衡平同样重要。侵权行为具有可责难性,但不能因为侵权行为的可责难性就对侵权人课以无法承受或有碍其所在行业发展的处罚。以网吧行业为例,2008-2010年间网吧经营者在网吧局域网传播影视作品现象极其突出,一个网吧传播上百部作品的情况非常常见,由于法院对网吧经营者就单部

8、作品的侵权处罚过重,导致网吧经营者经营困难,整个网吧行业甚至陷入萧条。鉴于网吧行业的积极作用,最高法院适时出台相关文件才有效缓解了这种局面。  3.最低标准原则针对当前著作权侵权中商业化维权增多的现状,不少人对权利人的商业化维权持否定态度,认为应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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