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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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第一章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概述第一节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新时期新名词大辞典》中的解释,和解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和解这两个字分开来看是“和”、“解。“和”字的表面意思可以理解为和好、和气;“解”  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研究-->第一章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概述第一节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概念《新时期新名词大辞典》中的解释,和解指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自愿达成协议以解决双方的争执的活动。和解这两个字分开来看是“和”、“解。“和”字的表面意思可以理解

2、为和好、和气;“解”则可以理解为解开、解决之意。那么,和解总体来看就是说矛盾的双方两个人解决矛盾,和好如初,一团和气的意思。和解作为专业的法律术语,指的是在矛盾产生以后,双方能够真诚自愿的通过协商的方式来处理和解决纠纷的行为。和解广泛用于民事领域、行政领域和刑事诉讼中的自诉案件、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中,但是其中涉及国家安全、社会的重大利益时,又是不允许和解的。在修改前的刑事诉讼法中公诉案件不可以适用和解。因为,传统的观念认为,在公诉案件中,受害人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一方当事人,无权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协商和解,更不能

3、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定罪量刑作出决定性影响。但是,在这次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中,为了顺应被害人人权保护的思潮,消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害者的矛盾,缓和社会矛盾,赋予了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解的权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通过赔礼道歉等方式求得受害人心理上的慰藉,还可以通过支付赔偿金等方式来保障和帮助受害者恢复其物质生活。这样一来,该制度有力的提升了被害人的法律地位,使已经受到伤害的被害者有获得物质赔偿和精神补偿的办法,而不是只能被动的站在国家利益的后面。这次修改刑事诉讼法给予被害者在公诉案件中进

4、行和解的权利,这种权利的赋予有着深远的意义,不仅有助于恢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受害者之前的社会关系,更是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有力措施。........第二节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特征契约最早起源于古罗马时期,契约精神在罗马法中就可以找到相关的体现。有的学者认为契约是指依照法律订立的正式的证明、出卖、抵押、租赁等关系的文书。笔者认为,契约指的是订立合同的一方按照自己的主观愿望,与另一方进行协商,最终达成一致的想法,并把这种想法以双方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形式表现在书面文件之中。这种书面的合意就是契约。这种契约是签约双方以

5、自由意志为基础而签订的协议,该协议对订立者双方都具有约束力。公诉案件刑事和解是加害方与受害方通过自由的对话协商,在法院审判以外达成的有效协议。契约建立的基础就是双方的平等自由。只有订立契约时双方以意志自由为基础,并且不危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并且不违反国家强制性规定的,不违背公平与正义,那么这个契约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就是有约束力的。在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中,只有加害方和受害方订立契约时是意志自由的,才可以真正消弭双方的争端,恢复已经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让受害方得到心理安慰和经济补偿,也可以使加害方能够真正认识错误,获得宽

6、缓的处理,尽快回归社会。“当然,程序设计上可以通过公诉机关之外的权力机关监督以保证公诉机关不滥用权力;并且通过事先解除对犯罪行为人的羁押以及聘请律师协助来保障犯罪行为人一方的自由、自愿”。因此,在公诉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要求聘请辩护律师为自己辩护,有了律师参与刑事案件的进程更有利于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在真实自愿的基础之上与被害人订立契约,而不是嫌疑人、被告人受到胁迫、欺骗等手段而做出的和解。另一方面,我国也应制定相关的制度,促进我国司法机关即公安、检察院、法院三者之间的互相监督和制约。同时,也不能够忽

7、略社会和其他机构对司法机关的监督。如此一来才可以控制司法权力不被滥用,这样才能够保证嫌疑人、被告人和被害人和解的自愿性。.......第二章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理论基础及价值分析第一节理论基础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在西方已经有较为广泛的应用。该制度的起源是因为受到当时人权运动思潮的影响。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作为一种全新的刑事制度,以独特的方式解决出现的刑事纠纷,我国也将其纳入了我国的刑事制度之中。什么是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在我国兴起的原因?笔者认为是犯罪学、恢复性正义理论、人权本位学说等众多学说思想和我国传统的和合儒

8、家传统思想交错融合,构成了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的根基和设立基础。中国传统的儒家思想认为,中国人不管是生活还是做生意都应该秉持人与人相处以和为贵,不伤和气。纠纷出现时,应该抱着和合的思想,努力消除人际之间的仇恨和隔阂。在我国要求要求建设和谐社会的洪流下,我们更应该在刑事诉讼法中确立公诉案件刑事和解制度,同时也应该看到,这个制度的实施也是符合当今中国宽严相济的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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