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保荐人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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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主板IPO审核有关问题1、募投项目(1)不可以在审核过程中增加募投项目;(2)在审核期间先行投入的,可用于替换先期投入资金;(3)在审核期间变更募投项目的,须履行内外部相关程序、重新征求发改委意见;(4)招股书关于募集资金用途的说明应具有“包容性”,披露要求:募投项目后增加“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业务**元”。[披露中不要出现补充流动资金的说法]。募投项目可不做表格披露,留有一定余地,不要一目了然,通过这种披露,淡化所谓“超募”问题。2、在审期间股权变动事宜(1)审核过程中原则上不得发生股权变动,除非有正当理由,如继承、判决等;(2)增资扩股需增加一期审计;

2、(3)引进新股东(增资或老股东转让)原则上应撤回申请文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及内部决策流程后重新申报。3、在审期间提出向老股东做利润分配(1)要在上会前利润分配实施完毕;(2)分配股票股利的,须追加实施完毕后的最近一期审计;(3)要体现公司利润分配政策的连续性;(4)保荐机构应对利润分配的必要性、合理性出意见;(5)对滚存利润分配没有强制性规定,但相关信息披露前后应保持一致。4、董事、高管的重大变化(1)看变化的人员是否核心人员,没有具体的量化指标;(2)关于董事、高管的变化属于发行条件之一,但没有量化指标。CSRC关注的是董事和高管的整体变化,以及董事、高管变

3、化对于发行人影响的程度。案例:某公司董事长同时是该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如果该董事长离职,CSRC认为高管发生了重要变动;(3)只要核心人员没有发生变化,逐步增加董事、高管没有太大问题;(4)一人公司因完善、优化公司治理而增加董事、高管,通常不认定为重大变化。5、突击入股(1)保荐代表人要重点分析新股东进来的原因?与原股东是什么样的关系?尽调过程中必须重点关注突击入股问题。如果被举报,审核将受到重大影响;是否存在违法违规等;(2)对于不明原因突击入股的股东,CSRC建议延长锁定期。236、董事、高管的诚信问题(1)上市公司董监高及其亲属不能与上市公司共同办企业;

4、(2)注意董事、高管的任职资格,特殊部门的按其规章制度办理;(3)目前公司法对竞业禁止行为没有以前严格,但上市公司的要求应更高,不允许存在竞业禁止情形。7、股东超过200人问题(1)直接股东、间接股东或者两者合并计算超过200人;(2)自愿转让,保荐机构逐一核查是否存在纠纷并出具意见,清理价格应合理,清理完毕后过一段时间才能申报;(3)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存在股东超200人的,同样需进行清理核查;(4)按2006年前形成及2006年后形成区别对待,2006年前有合法依据的定向募集公司和城商行不构成实质性障碍,2006年之后形成的股东超200人问题构成上市障碍;

5、(5)最好不安排信托方式;股份直接量化到实际持有人,量化后不超过200人;(6)合伙企业为股东的,作为1家股东,但中介机构需要核查合伙目的、要看实质,按持股比例高低进行披露。(7)保荐机构不要误以为“200人”是一个唯一硬指标,即使发行前股东人数不到200人,但是曾经有过公开登报发行股票等行为的,也将被认为违反规定。8、独立性(1)商标、专利要进入股份公司,跟主营业务走,不能留在集团,不允许以关联方许可方式取得使用权;如属于无关联第三方所有,须取得第三方的许可;(2)如业务依赖小股东,也需要从独立性角度解释是否符合发行条件;(3)解决资金占用与违规担保问题时,

6、关注导致问题的因素是否消除以及相关制度保障;(4)整体上市和主业突出相比,更强调整体上市。(5)要特别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的现象,需要关注:①非关联化后,相关方与发行人持续的交易情况;②为了规避相关规定而剥离的业务,如规避跨省环保核查;③考察发行人已经剥离的业务最近三年是否存在违法违规;④保荐机构和发行人律师核查:非关联化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是否存在委托等代理持股情形;非关联化的理由是否合理;非关联化对发行人的独立性、改制方案完整性以及生产经营的影响;非关联化后的交易是否公允;⑤审核员会重点关注关联交易非关联化问题,必要时将提请发审委关注。239、大型国企整体上

7、市时(1)对资产及盈利占比较高的下属A股公司进行整合;(2)关注:A股公司对集团的重要性、A股公司的独立性和实质情况;(3)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均低于10%的,可在集团上市后再进行整合;(4)整合方式包括换股吸收合并、集团资产注入下属上市公司、私有化。10、重大违法行为问题(1)指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行为;(2)原则上“罚款”以上都视为重大违法行为,但行政处罚实施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重大违法行为、能够依法做出合理说明的除外;(3)处罚机关包括工商、税务、海关、环保、土地、财政、审计等部门,其他有权部门作出的处罚如对公司有重大影响也在此列

8、,尽职调查时要全面调查;案例:如海关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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