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治基础——兼论我国法院的体制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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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治基础——兼论我国法院的体制改革  对于司法而言,公正与效率是它的最高价值和永恒的主题。而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和司法的行为模式,公正与效率始终是以法治为基础,为法治所保障的。它是法治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也是法治的一种必然结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说,公正与效率,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1]显然,离开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很难对公正与效率的内涵作出科学的阐释,也很难找出司法不公以及效率低下的深层次原因和具体对策。因此,讨论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必须从研究这个命题提出的法治背景开始,通过对公正与效率的法治内涵以及对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各种因素的分析,从法治

2、层面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和途径。  一、公正与效率命题提出的法治背景  论司法公正与效率法治基础——兼论我国法院的体制改革  对于司法而言,公正与效率是它的最高价值和永恒的主题。而作为一种司法理念和司法的行为模式,公正与效率始终是以法治为基础,为法治所保障的。它是法治所追求的一种价值目标,也是法治的一种必然结果。正如最高人民法院院长肖扬所说,公正与效率,这是一个法治化的科学命题。[1]显然,离开法治的前提和基础,我们很难对公正与效率的内涵作出科学的阐释,也很难找出司法不公以及效率低下的深层次原因和具体对策。因此,讨论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必须从研究这个命题提出的法治背景开始,通过

3、对公正与效率的法治内涵以及对影响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各种因素的分析,从法治层面探讨解决问题的对策和途径。  一、公正与效率命题提出的法治背景  公正与效率作为一个法治化的命题,它的提出与其所处时期的法治背景密切相关。从建国以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法治发展的进程来考察,我们不难发现,公正与效率的观念作为一种法治观念只有在法治发展的一定阶段才可能出现。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说,公正与效率观念的提出也是我国法治发展水平的一个标志。  建国以来一直到改革开放以前,我国法治的发展虽有过一段短暂的辉煌,但很快出现了灾难性的反复。改革开放之初,百废待兴,法治的发展在理论上也还存在一个正本清源、拨

4、乱反正的问题,尚无暇顾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我们从1985年以前法院的法性并不相悖。另一方面,司法过程的合法性与当事人之间合意处分自己的权利也并不矛盾。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之间通过协议的方式处分权利,尽管这种协议在结果上可能有违公正,[10]但只要合意内容不为法律所禁止且合意过程符合法律规定,这种合意便无损于司法过程的合法性。  司法裁判的权威性则是从司法活动的结果上体现了法律至上的法治原则。如果一项司法裁判是依法作出的,它本身就具有了法律赋予的权威性,任何人都必须服从。从这个意义上说,司法裁判的权威性直接体现了法律的权威性,这种权威性是使司法的公正与效率这一价值目标得以实现

5、的前提和基础。司法裁判的权威性主要体现在它的强制性和稳定性上。强制性自不待说,它是司法的公正与效率得以实现的必要条件。应当说,一个具有权威性和强制力的司法裁判首先必须具有稳定性,即在某种程度上长期保持它的形式。[11]司法裁判具有终局性的特征,这种终局性要求裁判一经生效就不能随意启动程序撤销这个裁判。正是这种终局性保证了它的稳定性。就司法解决纠纷这一基本的职能而言,它的目的在于借助诉讼、审判这一特殊手段使得社会矛盾得以缓解,但是,如果忽视了裁判的稳定性,结果将使得原有的矛盾没有得到缓解,新的矛盾又产生,而且原有的纯粹私权性质的纠纷可能转化成为私权与公权之间的矛盾。司法的权威

6、受到损害,司法权的公信力降低、社会的不稳定因素增加。即使原裁判的错误可能得到纠正,但社会正义的价值却受到贬损,同时,由于重复诉讼所造成的劳民伤财,使得司法效率更是无从谈起。  (二)法律对权力的制约是司法公正与效率的基本保证  法律与权力的关系是法治理论的核心内容,也是区分法治与人治的根本标准。实际上,法治是法律支配权力,而人治则是权力支配法律。[12]在法治的前提下,法律通过对国家权力的制约来达到保障人民自由的目的。涉及司法的公正与效率,法律对权力的制约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对司法权以外的其他国家权力的制约,以确保司法权的独立性;二是对司法权本身的制约,以保证司法权的纯

7、洁性。而无论是独立性还是纯洁性,其最终的目的都是为了保证司法的公正与效率。  1、对立法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制约。  把国家权力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即所谓三权分立是孟德斯鸠最重要的理论贡献。[13]分权理论的重要意义并不仅仅在于国家权力的性质不同而将其区分开来,从某种意义上说,分权的目的在于防止专断和滥用权力,换言之,在于对权力的制约。从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的权力性质及其作用来分析,立法权和行政权在国家权力结构体系中的作用与司法权相比要大得多。汉密尔顿曾经指出:“司法机关为分立的三权中最弱的一个,与其他二者不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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