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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注:阴影部分为拟删除内容,黑体字加下划线部分为拟增加内容滁州市琅琊山风景名胜区条例(草案修改初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琅琊山风景名胜区的管理,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风景名胜资源,根据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琅琊山风景名胜区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琅琊山风景名胜区(以下简称风景名胜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风景名胜区应当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严格保护、永续利用的原则。第四条风景名胜区范围包括东部醉翁亭片区、西部普贤庵片区、北部清流关片区,总面积115平方公里。东部醉

2、翁亭片区:东至西涧路,北至滁定公路,南至琅琊山林场边界,西至大英洼水库。西部普贤庵片区:北起长洼水库,向西经施集镇板先李转向南至花山脚,东沿花山、菱角山脚至三板桥。北部清流关片区:南起棺材山脚,西至珠龙镇小店,向北抵滁定公路及沙河集水库南岸,东沿大峰山脉向南至关山店。风景名胜区范围的调整以国家批准的规划为准。第五条风景名胜区设置核心景区,核心景区包括醉翁亭景区、琅琊寺景区、丰乐亭景区的全部范围和清流关古驿道古关隘保护区域。第六条 为了保护风景名胜资源,协调自然景观,按照规划要求在风景名胜区外围划定外围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风景名

3、胜区核心景区、风景名胜区外围保护区应当明确边界范围,设立界桩,确定核心景区界线,并向社会公布。风景名胜区及核心景区范围的调整以国务院批准的规划为准。市人民政府根据风景名胜区保护需要划定外围保护地带。第七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风景名胜区生态环境保护的经费投入;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对因保护琅琊山风景名胜资源受到限制开发的地区给予补偿。第八条市人民政府设立的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其主要履行下列职责:(一)宣传、贯彻有关风景名胜区保护和

4、管理的法律、法规;(一)(二)参与编制并组织实施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合理开发、科学利用风景名胜资源;(二)(三)设立风景名胜区及界桩和确定核心景区界线界桩、标牌;(四)组织风景名胜资源的调查、评价、登记工作,(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文化和自然生态环境;(四)(五)建设、管理和维护风景名胜区内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改善游览服务条件;(五)(六)审核、监督风景名胜区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六)(七)管理风景名胜区旅游业发展和旅游安全工作;(七)(八)管理风景名胜区环境卫生工作;负责风景名胜区市场秩序、景区环境和卫生管理等工

5、作;(八)(九)市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市、区人民政府文物保护、宗教、旅游、林业、规划建设、国土、公安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风景名胜区的有关保护、监督和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引导村(居)民因地制宜发展生态农业、生态林业和旅游服务业,支持、协助风景名胜区的保护、利用和管理工作。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综合协调机制,协调处理风景名胜区规划、保护、建设、利用和管理中的重大事项。第九条设立琅琊山风景名胜资源保护资金。保护资金可以通过国家补助、社会资助、国外援助、资源有偿使用等渠道筹集,具体筹集办法和

6、使用范围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第十条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宣传,增强公众自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意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都有保护风景名胜资源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破坏风景名胜资源和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制止破坏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市人民政府对在保护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保护、利用和管理风景名胜资源作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由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和奖励。第二章规划与建设第十一条风景名胜区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风景名胜区的规划按照国务院《风景名胜区条例》的规定进行编制

7、、审批。由市人民政府依法编制。风景名胜区规划依法报批前,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将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向社会会布,任何人个和组织有权查阅。第十二条经批准的风景名胜区规划是风景名胜区建设、保护、利用和管理的依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报请批准或者备案。确需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的风景名胜区范围、性质、保护目标、生态保护措施、重大建设项目布局、开发利用强度以及风景名胜区的功能结构、空间布局、游客容量进行修改的,应当广泛征求有关部门、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并

8、由市人民政府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按照法定程序报批;对其他内容进行修改的,应当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审批机关备案。风景名胜区详细规划确需修改的,应当报原审批机关批准,并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确因修改风景名胜区规划对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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