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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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本体与规范围绕我国民法应构建哪些基本原则,学界存在广泛争议,至今未形成统一观点。然而,这些研究多局限于对《民法通则》第3条至第7条的条文解释上,这种纯法条解释必然使所确立的民法基本原则缺少理论底蕴。并且,既.L.有研究均主要关注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对其方法论的研究尚未深入展开,对民法基本原则与民法具体规范之间的关联性也缺乏应有的关注。王立争博士的专著《民法基本原则专论》一书另辟蹊径,将民法基本原则的研究推向了方法论、本体论和规范论三重层面,学术视角新颖,学术观点创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论拓展  该书首先开辟了民法基本原则两个崭

2、新的方法论领域,即以民法的性质和民法的人性假设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方法,并将民法的性质论与人性论作为构建民法基本原则的精神基础,并在此基础上推演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构成。  该书认为,民法的性质可抽象为民法的谦抑性,其又包括有限性与宽容性两个方面。民法的有限性,意味着民法不对当事人可以通过意思自治决定的事项进行强制性规定,民法规范主要是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补充。相应地,民法应减少强制性规范的配置,而增加任意性规范的供给。民法是任意法,意味着民事主体可根据自己意愿设立、变更、消灭法律关系。民法是任意法同时意味着民法多为任意性规定,民事主体可做出不同于法律规定的约定。  民法的宽容性,意味

3、着民法介入人类行为领域时,应当有尊重、保护、扩大民事主体自由和权利的极大同情心、自觉心和责任心,对于人性、人的价值和尊严、人的现实生活和幸福、人的发展和解放给予关注,并以此为自己的发展方向和奋斗目标。民法是权利法,对于民事主体所享有的权利的尊重,必然要求民法具有宽容的胸怀。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是因为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主体在平等的前提下根据自己的意愿与他人进行财产交易。对民事主体的这种自由交易行为,民法也应体现出应有的宽容。  近代人性论之历史语境为人性恶理论,关注的是人的欲望、自由与理性,其核心价值取向表现为:人作为独立之个体有权合理地追求自身欲望之满足并最终达到利益最大化。该

4、价值取向经过其他学科之论证,最终成为近现代民法之价值指称,近现代民法据此做出了如下价值判断:第一,民法中的人是性恶论意义上的人,是理性人,从而于本体论方面确定了人作为私法主体之唯一性、独立性、自足性;第二,既然每一个私法主体均为性恶之人,则民法为实现私法正义目标,自应赋予每一主体以平等地位、独立人格以及意志自由,进而使其行为一方面具有自主性、排他性(针对自身权利),另一方面具有了限定性、自律性(针对他人权利);第三,人身保护与财产保护是人实现自身价值目标之最重要手段,是支配每一个利己主体之主导性力量。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本体论塑造  按照民法谦抑性的要求,民法必须高扬人的主体性,肯

5、定人的尊严与价值,肯定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平等,并对这一关系做出民法解释;另一方面,它旨在弘扬自由的精髓,肯定有限制的自由主义的价值,肯定人与人关系中的自由,并对这一关系做出回答。前者要求肯定主体的地位一律平等,并对主体享有的私权进行全面保护,并由此推演出民法的主体平等原则与私权保护原则;后者要求必须尊重主体在治理民事关系中的主观自由,并由此推演出民法的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的人性假设也对上述原则给予了理论支持。从人性角度,人类的纯粹欲望存在于自然状态中,而这种欲望在民法上的首要体现,便是私有财产权制度的全面建立。人对欲望的追求,还必须以主体享有独立人格为前提,于是,民法赋予每个主体独立

6、的人格权;主体之间形成的身份关系在民法上也应当有相应的体现,这就是身份权。对人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予以全面保护,意味着私权保护原则生成。人性恶价值判定与近代民法之人格抽象具有逻辑同构与价值同构之双重关系。从逻辑层面而言,人性恶判定以人类之伦理底线为基准,以人之生存、发展为前提,探讨人之行为,主要是经济行为对人之重要意义及其历史必然性。易言之,惟有人性恶理论前提下始得探讨人类之平等。从价值层面而言,性恶论奉行的不是一种理想而是一种理性,其要求不为恶。直而言之,人性恶价值判断使世俗之人具有了统一之逻辑前提与价值前提,于法律上获得了统一而平等之人格内蕴。于是,主体平等原则得以建立。法律规定了民

7、事主体的权利以后,权利人还需通过自己的行为来主张和行使权利,同时法律还应维护因此而形成的民事关系。理性人假设与人的意志之间的紧密联系甚为显然,其预设的是人有对自己利益的独立判断意志。因此,民法应当有对民事主体依自己意志所形成的各种民事关系予以尊重的内容,这就是意思自治原则。  不仅如此,人性假设基础之上还可进一步演化出诚实信用原则、公序良俗原则和禁止权利滥用原则。私权保护观念在19世纪达致顶峰,由于其过分强调个人利益而忽视他人和社会公共利益,导致个人随意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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