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专业课真题解答.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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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2年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试题一、简答题(一)甲(17岁)擅自取父母5000元去某专卖店购买一款新手机。1.对该买卖行为我国合同法如何调整?答:根据《民法通则》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本案中的买卖行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根据《合同法》第47条规定,此行为效力待定。其法律效果如下:(1)甲的法定代理人取得形成权,即追认权或拒绝追认权。该买卖行为一经追认则自始发生效力;一旦被拒绝追认,则自始不发生效力。(2)同时法律为保护相对人的利益,法律赋予其在法定期间内享有撤销权和催告权。催告权,即

2、在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或者拒绝前,催告其行使形成权。撤销权,即在限制行为能力的法定代理人追认或拒绝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该买卖行为的权利。当然,经催告后法定期间届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未做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2.该行为与可撤销行为有何区别?答:此行为系效力待定的法律行为,其与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区别如下:(1)当前效力形态不一样。前者此时处于待定状态,既可能转为有效,也可能转为无效;后者的效力虽然也有可能转为无效,但在被撤销前,仍然是确定有效的。(2)效力的最终决定者不同。前者的效力

3、决定者有两方,一方是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另一方是善意的相对人;而后者的效力决定者在于意思表示瑕疵的一方。(3)两者产生的原因不同。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前者的产生原因有三:限制行为能力人所为的法律行为、无权代理人所为的法律行为和无权处分行为;而后者产生愿意原因为: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损害第三人利益和趁人之危。(4)效力后果不同。在前者中,无论相对人善意与否,限制行为能力人均不负信赖利益赔偿责任;后者反之,对于意思表示瑕疵有过错的一方,要对对方的信赖利益予以赔偿,多表现为缔约过失

4、责任。(5)权利行使期间不同。前者的形成权权利行使期间为一个月;而后者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的1年。3.该专卖店能否以善意为抗辩?答:不能。因为限制行为能力制度设计的宗旨就是为了保护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免因其认识能力有限,理智不足而遭受损失。在立法者看来,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相比对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权益保护,后者显然更为重要。因此,无论相对人善意与否,均不能以此抗辩而主张合同有效或者赔偿信赖利益损失。(二)甲乙婚后采共同财产制,现因有外遇而准备离婚。1.乙在未解除婚姻关系时能否要求分割共有物

5、,为什么?答:不能。因为本案甲乙之间的共有属于共同共有,即因一定的身份关系而建立起来的共有,目的在于维系此种身份关系,使之更加稳定和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只有当共有人之间的身份关系终止止,即共有的基础丧失或者有重大理由时,才可以请求分割共有物。因此,在未解除婚姻关系前,乙是不能请求分割共同共有物的。但是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相关规定,当夫妻一方隐匿、挥霍夫妻财产、拒绝给生病的配偶治病时,他方可以在未解除夫妻关系时,请求分割夫妻共有财产。2.共有物的分割请求权属于何种性质的权利,为什么?根据其

6、行使的方式及行使的效果,可见共有物分割请求权属于形成权。3.此项权利是否受法定期间的限制,为什么?不受法定期间的限制,因为法律没有规定法定期间,因此,根据形成权的存在意义,只要权利人在合理的期间内行使即可。(三)甲作为付款人在乙汇票上记载承诺到期按汇票金额付款。(1)甲所为属于何种票据行为,有何种法律后果?答:甲所为系票据法上的承兑行为。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承诺在汇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的票据行为。票据一经承兑,付款人便成为票据债务人,负有到期付款义务,这种付款义务是无因的、绝对的,不因付款人与出票人

7、之间的基础关系发生变化而受到影响,当然承兑人不得以以绝对抗辩以外的事由对抗持票人。(2)简述该种法律行为的基本特性?答:承兑,是一种附属票据行为,因而具有票据行为的一般特征,即具有文义性、无因性、要式性等,但就其本质,其性质上属于民法上的债务承担。另外,承兑行为是不能附条件的,否则视为拒绝承兑。(3)该行为与民法中的债务承担有何区别?答:由于承兑属于票据行为,因此具有票据行为的一般特性,而债务承担属于一般民事法律行为,虽然两者都具有无因性,但其区别也很明显,具体区别如下:(1)调整的法律不同。前者由

8、民法特别法商法之《票据法》加以调整;后者有民法调整。(2)要式性不同。前者属于票据行为,必须具有严格的要式性;后者仅需要意思合意即可,么有特殊的形式要求。(3)是否需要债权人同意。前者无需债权人同意,即可任意流通转让;后者之并存债务承担时,无需债权人同意,但在免责债务承担时,必须进过债权人同意,才可以转让。(4)法律效果不同。一旦承兑,即意味着需要承担按期付款义务,承兑完毕,并不意味着退出票据关系,只是与其前手对票据债务共同承担连带责任;后者之并存之债务承担,虽然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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