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对修改《电力法》和出台配套法规的看法和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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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对修改《电力法》和出台配套法规的看法和建议【摘要】现行《电力法》是1985年人大常委会交付起草,1995年由江泽民主席第60号令颁布,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十年磨一剑,是我国电力工业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电力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电力法》总结了我国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展电力事业的成功经验,并将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同时借鉴了国外电力法制建设经验,体现了改革成果,反映了改革方向,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力法。一、对现行《电力法》颁布施行的认识1.现行《电力法》是1985年人大常委会交付起草,1995年由江泽民主席第60号令颁

2、布,1996年4月1日开始施行,十年磨一剑,是我国电力工业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标志着电力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阶段。《电力法》总结了我国几十年来,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发展电力事业的成功经验,并将成功经验上升为法律,同时借鉴了国外电力法制建设经验,体现了改革成果,反映了改革方向,是一部符合中国国情的电力法。2.《电力法》的立法过程坚持了:①解放和发展社会生产力的原则;②实事求是的原则;③法制统一的原则;④以重大的行之有效的方针政策为基础的原则;⑤体现国家利益、反映人民意志和广泛吸纳各方面意见的立法民主原则。3.现行《电力法》条文本身坚持了以下原则:(1

3、)适当超前发展(第3条1款),重视发展水电(第5条2款,第48条1款),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第3条1、2款,第12条2款,第13条1款)的原则;(2)政企分开、主管与分管的管理体制(第6条)的原则;(3)对少边穷地区、中小水电、农村电气化扶持、优惠,重视“三农”问题(第8条,第47条,第49条1、2款,第50条1款,第67条)的原则。(4)建立相对稳定的供电营业区,防止争抢供区、恶性竞争(第25条)的原则;(5)提倡并网和正确处理并网关系(笫22条1、3款,第38条,第39条)的原则。(6)电价合理制定和分级管理(第36条,第38条3款)的原则。(7)企业自主经营(第7条)的原则

4、。(8)鼓励、支持可再生、清洁能源发展(第5条2款)的原则。(9)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第9条)的原则。(10)保障电力安全运行、电能质量、可靠供电和电业自律(立法宗旨之一,第18条,第19条1款,第24条,第28条1款,第29条1款,第59条,第60条1款)的原则。4.现行《电力法》条文本身体现了以下重要精神:(1)依靠中央和地方,动员各方面力量,采取多种有效措施,实行多家办电,允许外商投资电力项目,维护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合法权益,加快电力事业发展;(2)坚持政企职责分开,改革传统高度垄断的电力管理体制,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新体制,保障和促进电力事业适当超前

5、发展,保障安全运行,以适应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3)依法保护环境,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可再生能源和清洁能源发电,推动实现可持续发展;(4)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电力事业;(5)提倡开发水能资源,发展中小水电,促进农村电气化;(6)合理核定和划分供电营业区,一个地方可以有多个供电营业区,一个供电营业区内只设立一个供电营业机构,建立和完善多竞争主体的电力市场;(7)坚持科技进步,不断提高电力生产力水平。5.按照历史唯物主义和辨证唯物主义的观点,现行《电力法》对于促进电力工业改革发展有重要的历史意义,也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不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和电力体制改革要求的方

6、面,应予修改、补充、完善;从总体上和基本上讲,应保持其应有的严肃性和必要的延续性。二、《电力法》颁布施行7年多来存在的主要问题6.由于电力垄断体制的严重影响(包括产生于垄断体制基础上的习惯思维和利益驱动机制等),现行《电力法》施行7年多来存在的主要问题,是对符合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符合国情的条款没有认真贯彻执行。7.不少地方违背《电力法》总则第一条“维护电力投资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总则第三条第二款“电力事业投资实行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总则第五条第二款“国家鼓励和支持可再生和清洁能源发电”、第二章第十三条“电力投资者对其投资形成的电力,享有法定权益”、第

7、四十八条“国家提倡农村开发水能资源,建设中、小型水电站,促进农村电气化。”等规定,继续营造和扩大电力垄断,特别是1998年下半年以来,以农网改造资金相要挟,强行代管、上划、虚设产权控股、超低价收购农村水电电网、电站,打击小水电,侵占农民、地方权益和其他社会投资者权益,打击农村社会生产力发展,影响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贫困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详见附件1。)8.许多地方违背《电力法》总则第六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电力事业的监督管理的分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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