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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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第一部分企业筹建活动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第二部分企业经营阶段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第三部分投资活动财务核算中纳税处理第四部分重组与清算财务核算中纳税处理授课提纲第一部分企业筹建活动财务核算中的纳税处理1、筹建期间如何确定,筹建期费用的账务处理及纳税处理。2、筹建期间业务招待费、广告费用与业务宣传费用纳税最佳处理。3、货币出资不实—虚假出资抽逃资本的纳税风险。4,企业征地建设何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何时停止缴纳土地使用税?纳税产生纳税争议如何处理?5、企业以以土地、房屋等非货币资产出资帐务处理方法与纳税处理。6、接受固定资产、存货投资账务核算及如何降低企业税负?7、筹建期间所得

2、税是按亏损申报,还是进行零申报纳税处理。8、如何避免其他应收款、其他付款账务核算中的纳税风险1、筹建期间如何确定,筹建期费用的账务处理及纳税处理关于筹建期的定义,财政部财法字[1999]第003号《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企业筹建期,是指从企被批准筹建之日起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下同)之日的期间。财政部1995年6月27日下发的《关于外商投资企业筹建期财政财务治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中规定,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自签订合同之日起至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外资企业自我国有关部门批准成产立之日起到开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为止期间为筹建期。从以上

3、可知,筹建期即企业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营业)开始就是筹建期间的结束。那么,在实务中,如何判定企业开始生产经营?是领取营业执照还是开始购买原材料,还是从开始生产产品或者开始销售产品或是其他?企业会计准则及相关的会计制度中均没有对此做出说明。现行税法经常界定税收优惠的起始时间为“自取得第一笔收入起”,因此,将首次确认收入的时间作为会计实务中划分企业筹建期间结束,生产经营开始的标志是符合税法及会计的相关规定的,是种划分方法,不仅可以解决会计人员对企业何时开始生产经营缺乏明确判定标准的问题上,而且在实务中容易操作掌握,符合收入与费用的配比原则。站在反避税的角度仍存在问题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

4、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79号)规定,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实际操作时如何把握“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答: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费用财务核算根据会计准则的规定“管理费用”科目是核算企业在筹建期间内发生的开办费,包括人员工资、办公费、培训费、差旅费、印刷费、注册登记费以及不计入固定资产成本的借款费用等在实际发生时,借记管理费用(开办费),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对于企业筹建期间的开办费用,既然准则规定在企业开始生产经营当月起一

5、次计入开始生产经营当月的损益,就单设管理费用(开办费)科目进行核算,而不应在“长期待摊费用”科目核算。筹建期间可能发生的所有支出都可以归为以下几种性质的费用(1)为企业筹建所发生筹建人员工资、差旅费、培训费、咨询调查费、交际应酬费、文件打印费、通讯费、开工典礼费等(2)筹建期间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和汇况损益(3)企业生产经营发生的购建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生产性费用(4)企业为开始生产经营做预备所发生的购买原材料等生产性费用(5)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前,为生产产品所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专利注册费用(6)企业在开始生产经营以前,发生固定资产折旧、无形资产摊销费用。《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

6、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九、关于开(筹)办费的处理,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这样,会计核算与纳税处理就有可能产生差异。如果企业对开(筹)办费企业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会计与税法无差异,无需纳税调整;否则会计与税法有差异,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进行纳税调整。案例分析:企业筹建期发生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是否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

7、额若干税务处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第五条规定,企业在筹建期间,发生的与筹办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可按实际发生额的60%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可按实际发生额计入企业筹办费,并按有关规定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处理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时,还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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