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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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再论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即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掌握的证据应当达到何种证明程度。对此目前有不同的看法,尤其是对检察机关掌握的公诉证据标准是否应当与法院判决掌握的标准同一,存在明显的分歧。而适当降低起诉标准,使之区别于法院判决标准的意见受到了多方面的支持。笔者曾经就起诉标准与起诉方针发表过文章,1经过进一步的思考,再就此发表几点意见。  一、我国现行公诉证据标准的特点  根据法律规定,结合司法实践,我国现行提起公诉的证据标准有以下三个特点:  1.从法律对证据标准的要求看,提起公诉与侦查终结

2、及法院判决一致。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就提起公诉的规定是:“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对侦查终结的要求是:“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且写出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同级人民检察院审查决定。”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项就法院有罪判决作出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

3、当作出有罪判决”。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刑事程序是分阶段作出规定。上述规定说明,在一审程序的侦查、起诉、审判这三个基本阶段,就证据问题的结论性要求是一致的。有的人认为,公诉标准与判决标准有程度上的区别,因为公诉标准前面使用了“检察机关认为”这样的具有主观色彩的修饰词,这样从语感上可以体现出与法院判决略有区别。但分析法律条款的关系,这种说法似乎根据不足,因为侦查终结时对证据的要求是“应当做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并没有加上“侦查机关认为”这样的主观修饰词。我们不能由此认为侦查终结的标准高于起诉证据

4、标准,因为这显然有悖于法理,也不是立法的设计思想。同理,加上了“人民检察院认为”这样的修饰词,也不能因此而认为公诉标准低于判决标准。  2.在实践中,检察机关大体按照法院定罪要求来掌握公诉标准。这一是因为检察机关的公诉部门长期与法院刑事审判庭交往,对法院判决实际把握的标准比较熟悉。这实际上是一种反复进行的“博奕”,如果公诉部门不按法院的标准提供案件,就很可能导致起诉失败,因此,在这种长期的交往过程中,公诉部门为了保证起诉的有效性,基本按照法院可能作出有罪判决的要求来把握公诉的证据标准。支撑这一论点的,有

5、一个重要的论据,就是我国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无罪判决率很低(应在1%以下),而且无罪判决中还有一部分是因为法律上的原因以及辩护方在法庭上提出了有力的无罪证据所导致的。这说明公诉时与审判时对证据的把握趋于一致。这带来一个问题,就是对一部分案件(主要是公安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因担心起诉失败,采取了过于谨慎的做法,在刑事起诉方面未能体现检察机关作为一个积极而能动地提起刑事追诉以维护社会法律秩序这样一个特征。  3.对某些案件证据标准的把握宽于法院判决的证据标准。检察机关在刑事诉讼中承担控诉职能,它应当对全部

6、具备公诉条件、有必要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起诉。但刑事案件要证明到无懈可击的程度,往住比较困难,而有一部分案件需要尽量争取定罪,那么,对于那些即使不排除作出无罪判决的案件提起公诉,在实践中有时也是必要的,在这种情况下,检察机关也可能倾向于提起公诉。如社会反响强烈,受到有关方面关注的案件。更为突出的是,对检察机关自行侦查的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案件,某些案件即使证据不够充分,检察机关也倾向于提起公诉。  对自侦案件的证据标准把握较宽,主要有两方面的原因。一是因为这些案件,尤其是其中的受贿犯罪案件,证据难以取得

7、,证明十分困难,因而犯罪黑数很大,检察机关力求起诉这些案件,以履行其反腐肃贪的责任。二是由于对这些案件已经立案并采取了强制措施,通常还扣押了一部分财产,如果不提起公诉,意味着立案与逮捕不当,因此办案机关往往倾向于对这些案件尽可能地提起公诉。不过,为了防止法院的无罪判决,有些检察机关可能事先征求法院刑事审判庭的意见。  二、目前对公诉标准的不同意见及其理由  目前在讨论我国公诉证据标准设定时,有两种不同意见:  1.与判决标准同一论。即认为公诉标准应当与判决标准同一,主要理由是有利于保证公诉的有效性,防止

8、公诉失败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浪费国家司法资源。而且有利于防止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以保护公民的权利。  此外,还有的学者从各国司法审查制度的不同来论证同一论的观点。如孙长永教授指出,其他法治国家对公诉有司法审查制度,可以抑制检察机关滥用公诉权,对公民进行不当指控。但中国的公诉权独占,不能付诸司法审查,因此必须设定较高的公诉证据标准,以防止公诉权的不当发动。  应当说,“同一论”仍然是“官方”的主导意见。如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2001年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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