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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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一:刘永桂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复议申请人刘永桂(又名刘永贵、刘十美),男,20XX年6月5日出生,汉族,宁乡县电力局花明楼供电所电工,住宁乡县大屯营乡六里村石湖塘组。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不服宁乡县人民法院(20XX)宁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现依法提出复议。理由如下:一、宁乡法院执行裁定书认定事实错误,有意偏袒被执行人。1、没有认定宁乡县电力局的通知在执行中所附条件的事实及该条件的违法性。宁乡电力局确实通知过刘永桂到白马桥供电所上班,但刘永桂前往供电所报道时得知该通知附了条件:上班前必须与宁乡电力局设立的宁乡县楚沩农

2、电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劳服公司”)签订为期一年的劳动合同。刘永桂应通知要求前往报到、被拒、被拒理由、主张请求等均在听证时当庭陈述,电力局也没有否认;在20XX年11月日宁乡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对“劳服公司”工作人员廖旭辉所作《询问笔录》中亦有记载;听证现场,廖旭辉也没有否认刘永桂所述事实。该条件是违法的。理由有如下:(1)电力局设立“劳服公司”向自己派遣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法》第67条禁止性规定;(2)、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因履行义务主体不合生效判决,而且在该合同中宁乡电力局不是合同主体,其根本没有依据判决履行义务;(3)

3、附条件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本身就是违法行为,该等情况属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依据《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之规定,电力局及其主要负责人涉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2、宁乡法院裁定书认定事实中,对刘永桂关于《结案通知书》的异议只字未提。刘永桂始终认为结案是错误的,始终没有同意宁乡法院在宁乡电力局要求刘永桂与“劳服公司”签订一年期劳动合同的情况下结案。3、刘永桂未上班,是因为宁乡电力局和“劳服公司”违法设立条件,认为该条件违法,而以实际行动抗争(起诉、仲

4、裁、投诉)并非不愿意上班;刘永桂不同意“就范”的理由有两个:(1)如果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的话,其主体应该是刘永桂与宁乡电力局,而不是“劳服公司”;要么不签,直接按原来的情况恢复上班;(2)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宁乡法院在裁定中,故意遗漏刘永桂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的理由。二、本案程序严重违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2条之规定,执行异议裁定书应当在收到书面异议后15日内审查并作出裁定。复议申请人刘永桂于20XX年月29日向宁乡法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局工作人员不同意向刘永桂出具《受理案件通知书》;受理后以种种理由搪塞复议申请人,一直拖延不作处理。最

5、终在贵院监督下安排听证,听证记录却不做认定事实的依据。本案《执行裁定书》向复议申请人送达时间是20XX年7月17日,审查时间近7个月之久,严重违反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完全有理由怀疑:宁乡法院或与宁乡电力局有不正当交往,足以影响本案正常听证和依法裁定。三、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执行中,宁乡法院枉纵宁乡电力局违法设立执行条件、强制拒绝复议申请人的合法理由,应当认定执行错误,宁乡法院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裁定撤销该结案通知,并自行纠正错误执行行为,继续执行,以切实维护复议申请人的合法利益。本案之所以听证,是因为得到了贵院的监督。复议申请人请求

6、贵院查明事实,纠正宁乡法院的错误裁定。如合法权利得不到保护,复议申请人将誓死抗争、不断上访并将有关法律文书通报省内外媒体。此致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复议申请人:年月日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二:执行异议复议申请书(2446字)复议申请人(原审异议人):张付云,女,20XX年8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系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用法之妻。复议被申请人(原审申请执行人):宋书林,男,20XX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杜岭街1号院4号楼19号。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王相德,男,20

7、XX年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二七区西陈庄前街8号楼5单元8号,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天明路26号院4号楼1单元301号。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董卫吉,男,20XX年8月9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横水镇翟曲村。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郑用法,男,20XX年8月2日生,汉族,住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东段新鑫花园6号楼4层F座。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蔡俊周,男,20XX年月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优胜南路8号院8号楼26号。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郭加喜,男,20XX年1月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采桑镇

8、北采桑村207号。复议被申请人(原审被执行人):徐明生,男,20XX年10月2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林州市茶店乡辛店村治沟村。复议被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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