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小额诉讼之一审终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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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学位论文独创声明和学术诚信承诺本人向河南大学提出硕士学位申请。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学位论文是本人在导师的指导下独立完成的,对所研究的课题有新的见解。据我所知,除文中特别加以说明、标注和致谢的地方外,论文中不包括其他人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研究成果,也不包括其他人为获得任何教育、科研机构的学位或证书而使用过的材料。与我一同工作的同事对本研究所做的任何贡献均已在论文中作了明确的说明并表示了谢意。在此本人郑重承诺:所呈交的学位论文不存在舞弊作伪行为,文责自负。学位申请人(学位论文作者)签名:201年

2、月日关于学位论文著作权使用授权书本人经河南大学审核批准授予硕士学位。作为学位论文的作者,本人完全了解并同意河南大学有关保留、使用学位论文的要求,即河南大学有权向国家图书馆、科研信息机构、数据收集机构和本校图书馆等提供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以供公众检索、查阅。本人授权河南大学出于宣扬、展览学校学术发展和进行学术交流等目的,可以采取影印、缩印、扫描和拷贝等复制手段保存、汇编学位论文(纸质文本和电子文本)。(涉及保密内容的学位论文在解密后适用本授权书)学位获得者(学位论文作者)签名:201年月日学位论

3、文指导教师签名:201年月日------摘要随着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民众对司法需求的不断增长,小额民事纠纷的数量也迅速增长。由于普通程序为了保障程序正义的价值目标所构建的完善的程序制度,使得法院在面对日益增长的小额案件数量时显示出巨大的压力,并由此导致了诉讼拖延和诉讼成本增加等诸多问题,这是世界各个国家和地区都面临的司法难题。自上世纪六十年代开始,很多国家和地区开始了“接近正义和司法大众化”的改革,其中很重要的一项措施就是有些国家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我国学者对小额诉讼制度的研究始于上个世纪的九十年代。在

4、那个时期,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和地区的民事诉讼法中都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由于小额诉讼制度所具有的独特价值功能,特别是在近些年我国小额民事案件与日俱增的司法现状下,这一具有独特价值功能的民事纠纷解决机制在我国的学术界受到了前所未有的青睐。世界上的英、美、法、德、日、韩等国家都设有小额诉讼制度,我国的台湾和香港地区也设有小额诉讼制度。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司法实践来看,小额诉讼制度的设立在分流案件、缓解司法压力等诸多方面确实展示出了一定的优势并且发挥了一定的积极作用。就我国的民事诉讼法而言,虽然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设

5、立了比普通程序相对简化了的简易程序,但是由于我的简易程序制度实行的是两审终审制,加上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诉讼的双方不断上诉和不断申请再审等诉讼技巧的运用,导致了我国的绝大多数诉讼纠纷的审理周期依然较长。鉴于我国两审终审制的诉讼周期较长和我国小额民事案件迅速猛增等问题,可否设立一种以“一审终审”为其制度特色的诉讼程序自然而然地被立法界和司法界提上了议事日程。我国的很多学者期望建立和一审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并列的小额诉讼程序,试图构建民事一审中三个不同层次的多元化体系,分别将不同的案件类型纳入到相对应的审理程

6、序来进行审理,实现民事纠纷解决的多元化和类型化。2012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修订后的民事诉讼法中增加了一条作为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I---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①这一规定的设立,被视为小额诉讼制度在我国的破

7、冰之举,具有重大的进步意义。但是从司法应用的角度出发,这一简单的条款规定并没有构建起一个独立完善的程序制度,从某种意义上来讲,其只能被视为“小额诉讼程序的一审终审之规定”。因为仅就该条款的规定而言,对于小额的民事案件,除了规定不允许上诉之外,这一简单的条款并没有真正建构起一个和我国已有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相区别的独立的小额诉讼程序。鉴于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对小额诉讼制度所适用的具体案件类型,独立的程序设计,错案救济机制和程序转换机制等诸多问题均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而只强调对争议标的额在一定标准以下的

8、简单案件实行一审终审,笔者认为这样的制度设计的合理性存在质疑。保障公民的诉权是现代法治国家所奉行的基本理念,法治国家的建立要求即使是公民的小额合法权益也应该得到及时有效的救济。但是应然的制度目标却与实然的司法现状之间却存在着很大的差距。②基于我国所处的社会变革转型期和民众的司法需求不断增长的现状,已有的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因程序繁长、专业性强和诉讼成本较高等特点使得小额债权人的利益不能得到及时有效救济的局面显得日益窘迫。因此在我国的民事一审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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