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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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文件路采购办发〔2017〕1号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各单位,各定点保险机构:为加强公务车辆管理,规范公务车辆保险采购行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定点保险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6〕21号)文件的通知要求。经全省联动招投标,2016-2018年度公务车辆保险将继续实行定点保险。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范围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区级机关及下属

2、事业单位及团体组织(以下简称采购单位)的各类公务机动车辆。二、定点保险有效期本次定点保险服务的有效期自2016年12月20日之日起,至2018年10月31日止。三、定点保险机构本期公务车辆定点保险机构共9家,分别为:(一)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二)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三)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五)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六)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七)中华联合

3、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八)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九)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公司;在定点保险有效期内,区级单位如需进行公务车辆保险采购的,应在上述9家定点保险机构中,就价格、服务及其他优惠措施等与其进行协商谈判,并择优确定承保机构。四、投保险种、优惠率及售后服务(一)机动车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简称“交强险”)为必保险种。定点保险机构应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浮动暂行办法》(保监发〔2007〕52号)的规定给予投保单位浮动优惠。车上人员责任险和第三者责

4、任(综合)险为商业险种,区级单位可自主选择参保。其中第三者责任(综合)险的保险金额最高不超过20万元。如定点保险有效期内,保监会调整法定最低承保价格,将另行在中国路桥网通知。(二)为有效降低行政运行成本,除上述3个险种外,其他如机动车辆损失险、不计免赔险等商业险和商业附加险,区级单位可不予参保。如确需投保的,定点保险机构承诺按法定最低价格承保(折扣率与上同)。但所需经费(包括第三者责任险保额超过20万元部分的保费)原则上在年度公务用车运行费用额度内申请支付。(三)定点保险机构的特定服务措施应按计划书及

5、投标时的承诺提供,并在省级单位投保前向采购单位特别说明。五、监督与管理(一)各投保单位应加强单位预算和财务管理,任何人不得向定点保险机构提出正常服务以外的不合理要求,不得擅自向非定点保险机构投保。否则,一经查实,将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或单位的责任。(二)各定点保险机构必须按计划书和谈判约定的费率优惠、服务承诺等为区级单位提供优质的车辆投保和理赔服务,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优惠水平,或故意隐瞒和不兑现相关服务承诺。否则,一经发现并查实,将视情节轻重按规定给予警告、通报、罚款,直至取消定点保险机构资格,并列入不良

6、供应商名单。(三)为加强公务车辆的定点保险采购管理,提高定点保险机构的承保、理赔等服务水平,区财政局将会同相关部门对定点保险机构承保服务和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将按政府采购法规制度、采购合同以及招、投标文件的规定分别予以处理。(四)对实际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有关工作建议,请及时向采购办反映(联系电话:82517851)。为方便各单位详细了解、查询,区财政局将各定点采购的有关详细资料、信息通过“中国路桥”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luqiao.gov.cn)和路桥财政信息网(htt

7、p://cz.luqiao.gov.cn/),进行公告。附件:1.2016-2018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折扣率2.2016-2018年度各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机构特别服务承诺台州市路桥区财政局2017年1月9日附件1:2016-2018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折扣率上年出险次数自主渠道系数和自主核保系数乘积无赔款优待系数(NCD)费率调整系数(最终折扣)连续3年没有发生赔款0.72250.600.4335连续2年没有发生赔款0.72250.700.5058上年没有发生赔款0.72250.850.6141新保或

8、过户或上年保险期限不为一年0.72251.000.7225上年发生1次赔款0.72251.000.7225上年发生2次赔款0.72251.250.9031上年发生3次赔款0.72251.501.0838上年发生4次赔款0.72251.751.2644上年发生5次及以上赔款0.72252.001.4450备注:1、费率调整系数=无赔款优待系数×自主核保系数×自主渠道系数2、无赔款优待系数根据历史赔款记录,按照无赔款优待系数对照表进行费率调整。由中国保险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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