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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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办公室文件检办法〔2012〕189号关于印发《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分支局,辽宁局各处室、直属单位,长兴岛工作组:为加强辽宁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进一步规范行政处罚行为,提高案件查处工作质量,辽宁局结合工作实际,对原《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辽检综[2009]125号)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二○一二年四月十六日—19—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辽宁出入境

2、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国家质检总局85号令)、《出入境检验检疫查封、扣押管理规定》(国家质检总局108号令)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程序规定给予行政处罚。第三条辽宁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简称辽宁局)及分支局是具有行政处罚资格的执法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独立行使行政处罚权。第四条辽宁局法制处统一管理辽宁检验检疫系统行政处

3、罚工作,负责系统内重大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处工作,并对分支局行政处罚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各分支局法制部门负责本单位行政处罚工作。第五条辽宁检验检疫行政处罚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二)公正、公开;(三)处罚与教育相结合;—19—(一)保护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第六条对于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依照刑法规定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不得以追缴检验检疫费等措施代替行政处罚。第七条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

4、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二章管辖第八条违法行为发生在辽宁地区的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由辽宁局和分支局依照辖区管辖的一般原则负责查处。第九条下列案件,由辽宁局负责管辖:(一)国家质检总局批转办理的案件;(二)在辽宁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其他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第十条两个以上分支局都有管辖权的行政处罚案件,由最先立案的分支局管辖,与案件有关的其他分支局应当配合案件的查处工作。两个以上分支局发生管辖争议的,由辽宁局指定管辖。第十一条辽宁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管辖分支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分支局认为案情重大

5、、复杂的行政处罚案件,需要由辽宁局管辖的,可以报请辽宁局管辖;辽宁局认为必要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指定分支局管辖。第十二条辽宁局及分支局发现行政处罚案件不属于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检验检疫机构。—19—分支局需移送其他直属局管辖的行政处罚案件,应将有关材料报辽宁局办理管辖移转。受移送的分支局不得再自行移送;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辽宁局指定管辖。第三章立案第十三条辽宁局及分支局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涉嫌违反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认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发现之日

6、起10日内立案。第十四条辽宁局及分支局业务部门发现涉嫌违法行为,申请立案时应当填写《出入境检验检疫行政处罚案件申报表》,由该部门的负责人签署意见,将案件及有关材料一并移送本局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的调查部门。第十五条案件调查部门对案件及有关材料进行初步审核,认为符合下列条件的,填写《行政处罚案件立案审批表》,报送分管局长审批决定立案:(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二)违法嫌疑人的行为依照检验检疫法律、行政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确属违法并有相关的处罚依据;(三)符合案件管辖条件,属于本局管辖;(四)违法行为在法定

7、追究期限内。案件调查部门认为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做出不予立案的决定。第十六条—19—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先办理立案审批手续,经审核批准后,案件调查部门方可以立案机关的名义,对外开展调查工作。执法人员在日常检验检疫执法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的,可以当场予以调查取证,并于调查结束后3日内补办立案手续。第四章案件调查第十七条对决定立案查处的案件,辽宁局及分支局案件调查部门应当在决定立案之日起3日内指定案件调查人员开展调查工作。调查人员与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第十八条调查人员应当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

8、观、公正的调查,并依法收集证据,按照下列要求进行调查取证:(一)调查取证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调查人员认为必要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发出《调查通知书》。(二)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调查询问时,应当制作《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的,应当制作《现场勘验笔录》。《调查笔录》、《现场勘验笔录》需经调查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有见证人在场的,可以请在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三)调查时告知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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