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传统文化视阈下的法律与宗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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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传统文化视阈下的法律与宗教【论文关键词】中国传统文化;法律;宗教  【论文摘要】在中国传统文化的视野下、宗法性宗教背景下研究法律与宗教的关系,探讨中国法律文化与西方法律文化融合的契机。人们共同对法律正义的追求和对宗教终极关怀的祈求搭建了中西文化交流的平台,使人类生活的和谐共存和发展成为可能。  一  法律,原是所有文明共存的现象。然而正好和文明本身可以划分为不同类型一样,从属于不同文明的法律也各不相同。不同的人群以不同的方式看待和解释世界。于是,不但产生了特定的文化样式,也产生了各种不同的法律和宗教精神。西方文化有两个源头,一个是希腊哲学,另一个是希伯莱的基督教神

2、学。在这两个源头中,希腊哲学给西方人以智慧,基督教则给西方人以信仰。西方人,至少古罗马时期的西方人多是用希腊哲学修冶自身,而用宗教寻找着灵魂的归宿,基本上可以说走的是对人生外在超越的道路。儒家视法律为礼俗的辅佐,礼俗皆为以家族伦理为基础,藉之来维系一个等差、有序的社会,所以梁漱溟先生说,“中国是伦理本位的社会”,藉礼法安排伦理名分以组织社会。  孟德斯鸿曾经于历史中去寻找人文精神,我们却要在文化中探求法律和宗教的精神。不过,这仍然是一种历史研究,只是把重点放在了制度的文化性格上面。制度是由一定的文化所涵盖的,儒家就是靠礼仪的制定、执行并不断地推广、解释这一套礼仪的过程

3、中形成了自己的学说,形成了一种文化,而这一文化至今仍然深深地影响着我们现今的法律制度和宗教精神。如在中国传统社会,秦汉建立起大一统国家后,儒家、法家思想合流,礼与法并列,配合政治上中央的“家产官僚制”(PatrimonialBurokratie)与地方放任的宗族乡党的政治形态以及匾乏式的农业经济,历两千年治乱相循,大抵社会的本质变化不大。礼法并列,其实就是法律的礼俗化,儒家伦理的思想体现在中华法系上,便是对家族与阶级的强调与重视。儒家伦理的“讼则终凶”的想法,体现在乡土社会上便是个“反诉讼的社会”(anti-litigation-societies),因为一切以和为贵

4、,即使是表面上的和谐,也胜过公开实际存在的冲突。在宗族、乡党、行会这些面对面团体里面,个人被紧紧束缚着,而且得到官府的支持。于是,法律争执一步步先在这些团体里消融解决掉,非至绝路,绝不告官兴讼。人们如何看待中国传统和现在的法律和宗教?法律与宗教的关系经历了怎样的擅变?它对社会成员具有什么样的意义?对于这样的问题,显然超出一般法律制度史、思想史乃至历史社会学的研究。然而,这都要通过文化来阐明法律和宗教,通过法律和宗教来审视文化。派深思(T.Parsons.1902-1979)在分析韦伯(M.aine)是由身份(status)到契约(contract)的过程。在中西不同法

5、律观的冲突中,在中西不同法律文化的领顽里,种种怪象、扭曲、不适应的情形丛生,一方面说明了西方国家制定法仍然在中国社会里“水土不服”的事实,另一方面也说明了我们民间固有伦理气息与息息相关的活生生法律仍持续存活的事实。但是,在某种意义上说,这未尝不是给我们提供了一个机会,来思索在传统中国法律观与西方法律观的冲突中,有无找出一个适合自己道路的可能性。现在,人们对于法律的拷问,很大程度上,源于对现实法律无效的苦恼,对法律之治究竟能否行之于中国的困惑。有论者将此概括为“法律信仰危机”。人们一方面对于普遍的“有法不依”怨声载道,另一方面却又向往真正的法律之治。之所以会出现这种现象

6、(法律信仰危机),在一定程度上来源于人们对人生现实和未来终极关怀的祈求,把法律与宗教割裂开来了。法律与宗教,实是人类经验或说人性的两个基本方面。人类随时随地都要面对未知的未来。为此,他需要相信超越他自身的真理,否则,社会将式微,将衰朽。同样,人类处处、永远面对着现实的社会冲突。为此,他需要法律制度,否则社会将会解体,将分崩离析。人类生活的这两个方面彼此制约,又互相渗透。其实从历史实证的角度分析,法律与宗教,也实是人类经验或说人性的两个基本方面。霍贝尔认为:“没有文字记载的法律,从中国到秘鲁,在它刚刚制订出来的时候,都涉及到宗教仪式和习惯。”宗教因法律而具有社会性,法律

7、因宗教而获得神圣性。没有信仰的法律将退化成为僵死的教条,而没有法律的信仰,宗教将变成为狂信。事实上,宗教是一种兼具精神气质和社会规范两种属性的社会存在,它与法律存在某种结构和功能上的互补。在历史上也存在这样的实例,在几大文明古国的早期法律中,除了中国的法律只带有很少的宗教色彩外,印度、埃及和巴比伦的法典都同时又是一种宗教经典,这种经典除了规范人的行为,还试图约束人的内心。但在流俗的见解当中,法律与宗教是截然对立的,通常认为,现代法律纯是世俗的,是用以贯彻特定政治、经济和社会政策的工具,而与生活终极意义等一类观念无涉。其实法律不只是一套规则,更是在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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