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法与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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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法与实践  选举如何操作,可说是华侨代议权立法面对的最大的困难,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民国时期华侨选举立法的论文范文,供大家阅读参考。  前言  在中国近代史上,华侨一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孙中山先生称华侨为辛亥之母,而国民党元老詹菊似先生则指出华侨无论哪个时期,都是革命的基础。  华侨始终关心民国发展,不余遗力。民国政权也投桃报李,以法律明文给予华侨参政权。对于华侨参政问题,历史学界已有一些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华侨回国参政方面,对于华侨代议权和华侨选举的相关法律问题却少见论及①。事实上,对华侨代议权

2、和选举制度的研究非常有意义,通过相关研究,可以丰富民国时期代议制度研究,完整华侨政治影响力的论述,为当今华侨参政权的拓展提供历史借鉴。从1912到1949年有四次②较为重要的华侨选举实例,分别为临时参议院(1913)、国民会议(1931)、制宪国民代表会议(1936)及制宪会议(1946)③、国民大会(1947)。以下仅以这四次华侨选举为中心,对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法与实践进行探究。  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法与实践  选举如何操作,可说是华侨代议权立法面对的最大的困难,下面是小编搜集整理的一篇探究民国时期华侨选举立法的论文范文,供

3、大家阅读参考。  前言  在中国近代史上,华侨一直是推动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孙中山先生称华侨为辛亥之母,而国民党元老詹菊似先生则指出华侨无论哪个时期,都是革命的基础。  华侨始终关心民国发展,不余遗力。民国政权也投桃报李,以法律明文给予华侨参政权。对于华侨参政问题,历史学界已有一些研究,但主要集中在华侨回国参政方面,对于华侨代议权和华侨选举的相关法律问题却少见论及①。事实上,对华侨代议权和选举制度的研究非常有意义,通过相关研究,可以丰富民国时期代议制度研究,完整华侨政治影响力的论述,为当今华侨参政权的拓展提供历史借鉴。从1912到

4、1949年有四次②较为重要的华侨选举实例,分别为临时参议院(1913)、国民会议(1931)、制宪国民代表会议(1936)及制宪会议(1946)③、国民大会(1947)。以下仅以这四次华侨选举为中心,对民国时期的华侨选举立法与实践进行探究。  一、华侨代议权的取得  自1911年辛亥革命推翻清政府,中华民族走向共和,各省代表聚集于江苏省咨议局共商国是,华侨也公推了代表如美洲代表冯自由、槟榔屿代表吴世荣、亚齐代表谢碧田等参与其中。然而由于当时的唯一一部宪法性文件《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并无华侨代表之规定,所以华侨并无选举权。

5、惟有坐旁听席,无发言权。  亚齐华侨代表谢碧田认为这种对华侨代表的限制殊失侨民公举代表之意,向代表团提出了要求。后来马君武提议南洋代表应有发言权,与各省代表同座。惟无投票权及表决权,获得了代表团的赞成。1912年1月13日,谢碧田正式向代表团提出讨论华侨代议权的事宜,发出华侨要求通过选举与代议参与国家政治的呼声。华侨参政权问题在民国元年的政界引发广泛讨论,赞成派与反对派各执一词,亦有折中派提出动议,华侨代议权从无到有,经过了一年不懈的斗争,方才达成。  对于反对派而言,给予华侨代议权从法理到实践,都存在着种种障碍,其中也不乏政治考

6、虑。在民国代议制度设计之初,华侨的代议权并未被纳入考虑之列,这导致华侨代议权缺乏立法支撑。  在民初几部相关法律中,都没有华侨代议权的有关规定,华侨代议权没有法理依据。中华民国最初在设置议会相关法制时,并没有把华侨作为单独的群体加以考虑,因此在《中华民国临时政府组织大纲》中,只规定参议院的参议员每省以三人为限,其派遣方法,由各省都督府自定之。虽然从1912年1月起,华侨代表就开始通过各种管道呼吁华侨代议权,但是1912年3月11日出台的《中华民国临时约法》,依然没有将华侨代议权入法。《临时约法》第三章参议院中,第十七条规定参议院以

7、第十八条所定各地方选派之参议员组织之;第十八条则规定参议员每行省、内蒙古、外蒙古、西藏各选派五人;青海选派一人。其选派方法由各地方自定之。参议院会议时每参议员有一表决权。与《临时约法》配套的《选举法》也并未单就华侨问题有任何特别规定。华侨作为中华民国的公民当然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一如国内一般公民,可在原籍地行使。这一论点在1912年5月2日国务院回复华侨联合会的电文中已显示了非常明显:华侨联合会大总统交艳电悉,海外华侨眷念宗邦,民国肇基,厥功甚伟。所请选派代表驻院与议,尤足见关心祖国之至诚。惟选派参议员,《临时约法》以各行省、内外

8、蒙古、西藏、青海等地为限。约法未更,势难加入也有议员提出,根据权利和义务一致性原则,华侨的代议权应建立在履行公民义务的前提上,这种义务具体指《中华民国临时约法》第二章人民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之规定,人民依法律有纳税之义务和服兵之义务。这两项义务与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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