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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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一体化实施细则(试行)2018年1月说明1.根据《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GB/T33000-2016)、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导则》(AQ/T2050.1-2016)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2.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对重庆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生产企业进行安全生产标准化培训、咨询、创建、评分及安监部门监督检查。3.本实施细则采用“千分制”,分别由“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和“安全生

2、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两个部分组成,其中安全生产基本条件实行一票否决。4.本实施细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由8个一级要素、33个二级要素及若干要求组成。一级要素分值明细表要素分值1.目标职责1.102.制度化管理303.教育培训2.504.现场管理3.7005.安全风险管控及隐患排查治理4.1006.应急管理5.707.事故管理6.208.持续改进20总分1000标准化评分总分为1000分,最终标准化得分换算成百分制。换算公式如下:标准化得分(百分制)=标准化评审得分÷标准中的赋

3、分×100式中:标准中的赋分是指矿山开采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考评范围内的标准要求项的赋分之和(即1000-缺项赋分之和);5.本实施细则的“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中累积扣分的,均直到该评审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6.标准等级分为三个等级:总分≥90分为一级;75≤总分<90分为二级;总分60≤总分<75分为三级;总分<60分为不达标。一、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条件1.矿山《采矿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必须合法有效;2.矿山不得出现越层越界开采的行为;3.在评审之日前一年

4、内,矿山没有发生死亡事故;4.矿山不得存在以下重大安全隐患:(1)相邻矿山的井巷相互贯通;(2)安全出口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设计要求;(3)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设备、材料和工艺;(4)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其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5)排水系统与设计要求不符,导致排水能力降低;(6)矿井未按照设计要求建立机械通风系统,或风速、风量、风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要求;(7)未配齐具有矿用产品安全标志的便携式气体检测报警仪和自救器。二、重庆市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定及监督检查表

5、标准内容标准评分方法监督检查一级要素二级要素标准要求标准分值扣分办法扣分说明得分违法行为违法条款处罚依据1目标职责(10分)1.1目标(2分)1.制定总体和年度安全生产与职业卫生目标,并分解为指标落实到部门,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1未明确目标并落实到部门或未逐级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的,不得分。2.定期对目标的实施情况进行考核和调整。1无定期考核和调整记录的,不得分。1.2机构设置(2分)1.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机构,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未设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管理

6、机构或未按要求配备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得分。1.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未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六条:“非煤矿矿山企业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三)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法律】《安全生产法》第九十

7、四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一)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部门规章】《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第四十条:“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非煤矿矿山企业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六条的安全生产条件之一的,应当暂扣或者吊销其安全生产许可证”。2.未设置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未配备职业卫生管

8、理人员。【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法律】《职业病防治法》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的”。2.企业应配置注册安全工程师1未配备注册安全工程师的,不得分。1.3全员参与(2分)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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