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寻真正公正和自由的社会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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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寻真正公正和自由的社会制度自法学派奠基人古斯塔夫·胡果(GustavHugo,1764—1844)于1797年出版《作为实在法,特别是私法的法教程》以降,德国的法哲学分两个阵营交替:一个是“哲学家的法哲学”(如康德1797年的《法的形而上学原理》和黑格尔1821年的《法哲学原理》,以及当代德国著名哲学家、法兰克福学派第二代领袖于尔根·哈贝马斯于1992年出版的《事实与价值》);另一个就是“法学家的法哲学”。后者从19世纪中后期以来人才辈出、著述洋洋大观,逐渐形成强势。其中,萨维尼(Savigny)、普赫塔(Puchta)、耶林(Jhe

2、ring)、柯勒(Kohler)、埃利希(Ehrlich)、赫克(Heck)等人相继独创法哲学体系,获得国际范围的学术力;1949年往世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Radbruch)是具有此种影响力的最后一位代表。其后,德国法哲学失往了昔日的辉煌,将强势地位揖手让位于英美法,以至于当代的法学者们普遍地不大重视、甚至根本不了解德国二战以后法哲学的进展。  我国大陆及地区至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陆续介译德国法哲学家们的作品:例如,米健教授主持的《当代德国法学名著译丛》(出版社)以及我与许章润教授主编的《西哲学文库》(法制出版社)已将

3、数种德国战后的法哲学名著纳进翻译计划。在此方面,林荣远教授单人独骑,近年翻译多种人文社科及法学作品,功不可没。他于2002年12月又将赫尔穆特·科殷(HelmutCoing,1912—2000;一译“赫尔姆特·科因”)的《法哲学》译成汉本(华夏出版社出版),实属法学界的一件幸事,可喜可贺。  客观地说,科殷并非战后德国法哲学界的领军人物,其《法哲学》一书在学术上的贡献也不是最为突出。这本书的价值乃在于它是一本优秀的权威的法哲学教科书。若论权威的法哲学教材,除这本书外,德国在20世纪50年代以后出版的还有数种,比如海因里希·亨克尔(Hei

4、nrichHenkel)的《法哲学导论》(1964年)、沃尔夫冈·瑙克(axScheler)和尼科拉·哈特曼(NicolaiHartmann)等人所倡导的现象学的影响。其内容乃是对古典的个人自由主义和自由主义哲学的一种重述与修正(见〔美〕博登海默:《法理学》,邓正来译,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94页)。  2.科殷法哲学思想的出发点。像一切在传统上注重实体法哲学的学者一样,科殷也把自己理论的出发点限定在法的根本上。在主张实体法哲学的学者们看来,法哲学(Rechtsphilosophie)是哲学的一个分支,而不是法学的子学科。它应

5、以哲学的方式往反映、讨论法的原理、法的基本题目,并尽可能给出答案。通俗地说,法哲学是法学家提问,哲学家回答。它关涉“究竟”(überhaupt)的题目。科殷在《法哲学》绪论中也开门见山地指出:法哲学不应放弃法学在其他领域已经获得的熟悉,但却必然超出这些熟悉的界限;它把法的文化现象所提供的一些特殊的困难与哲学的普遍的、原则的题目结合起来。其所探讨的根本题目在于:法应该是什么?什么是正义?正义的内容是否可以界定?(见科殷《法哲学》中文版,第2-3页)或者按照阿图尔·考夫曼的观点,法哲学的题目是“正确法”(richtigesRecht)和“正

6、义”(Gerechtigkeit)。法哲学的任务就是要:什么是正确法?我们如何熟悉及实现正确法?(〔德〕考夫曼:《法律哲学》,刘幸义等译,台湾地区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01年5月版,第9页)在这一点上,科殷与考夫曼的见解是完全一致的。  3.科殷法讨论的难点。通过对上各主要法哲学学说的梳理及对法哲学学科分支之熟悉价值的,科殷发现:法哲学的困难实际上是对不同的价值评判、不同的价值观的处理。在对法的熟悉上,价值观的差异和冲突难以找到某种正确评断的标准。尽管如此,科殷仍然对此提出了一些理性的“弱命题”:(1)各种价值判定与实际的相互关系的判定密

7、切相关;(2)作为价值判定的道德学说应具有内在的一贯性;(3)作为价值判定的道德应具有普遍性;(4)制度不得违反人性(科殷《法哲学》,第98-99页)。基此,科殷坚持哈特曼、舍勒、齐美尔等人的哲学人类学态度,确信人类既有客观求实接受和世界的能力,也有把握和实现精神价值的能力,人类能够把自己的生机勃勃的毅力旨在针对这种价值的实现,并且既在主观上也有客观上找到其生活的意义(同上书,第104-105页)。同样,由人类所创造的法律尽管其形态多种多样,但并非是杂乱无章的,也尽不是某种僵化的东西,而是处于、适应生活的种种要求的持久过程之中(同上书,

8、第141页)。根据这个态度,科殷主张把法与实在法结合起来。他指出:将自然法和实在法彻底分隔开来原则上是错误的。自然法恰恰存在于实在法之中。后者正是吸收了正义的原则而引申出自己内在的权威和效力,自然法成为评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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