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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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药品作为保障人类健康和生命的产品,对于预防和控制公共健康危机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随着越来越多的大规模流行性疾病的频发,各国人民的公共健康安全受到了巨大的威胁。为更好的解决我国相关的问题,笔者提出了相关的应对措施。下面我将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阐述。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概述强制许可是对专利权的限制,在国际法中最早确立强制许可概念是在1873年维也纳会议上签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以下筒称《巴黎公约》)。这里的强制许可是一项旨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专利权、阻碍发明的实施和利用

2、、继而阻碍科学技术进步与发展的措施。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承认了专利强制许可,许可的理由也从专利权的“不实施”扩展到如公共利益、反不正当竞争等。所谓的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又称非自愿许可制度,是指一国专利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一定的条件,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依法向第三人颁发许可证书,包括生产、销售、进口有关专利产品、实施专利方法,同时由强制许可的被许可方向专利权人支付一定补偿费的法律制度。它具有如下几个重要特征:第一,专利强制许可具有非自愿性,即由国家在特定条件下,通常是在防止专利权人滥用权利

3、、反垄断或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需要、为了公共利益,以及在从属专利的情况下,通过国家公权力的干预,不经专利权人的同意,将专利权人的某些权利强制许可给申请人使用,是与自愿许可相对的。第二,专利强制许可具有条件性,即国家机关在适用强制许可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以维护专利权人合法权利。第三,专利强制许可具有非独占性,即尽管专利权被强制许可使用,专利权人仍然有权使用已经取得专利的产品或者进口该专利产品,此外,专利权人还有权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签订许可协议。第四,专利强制许可具有临时性质,强制许可

4、的实施范围和时间应由授予强制许可的目的决定,一旦授予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应立即取消强制许可,因此,强制许可并不否定专利权,而只是对专利权保护的暂时中止。第五,专利强制许可具有有偿性,使用人应当向专利权人支付合理的费用。从专利强制许可制度的定义与特征可以看出,制度以维护公共利益作为出发点,是在特定条件下对专利权的合理限制,在适用上必须符合严格的条件和程序,且具有有偿性,因此,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本身在制度的安排上是具有必要性、正当性和合理性的。药品专利权显然是一种垄断性私权,但是在保护专利权人的垄断利

5、益的同时,也需要照顾社会的公共利益,以免公众在获得药品专利药品时支付不合理的代价或因要价过高影响药品的可及性。而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是在考虑对专利保护的特殊情况下设立的,它能防止专利权人在市场中滥用专利权,平衡专利权人所享有的私权利益与社会公共健康利益。我国药品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发展现状新中国自1982年首部《专利法》颁布以来,就已经确立专利强制许可制度。随着我国知识产权体系的健全,专利强制许可制度也不断完善。虽然中国目前还没有正式启动过专利强制许可机制,但是随着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在我国相关法例法条

6、中的明文规定,特别是在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布的《专利实施强制许可办法》中对强制许可具体实施细则的规定,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当前的药品专利强制许可体系,它包括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事由、程序、权利限制和使用费以及司法审查四个方面。(一)实施专利强制许可主要有以下三个事由:第一,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许可时的强制许可。《专利法》第48条规定:“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

7、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其中,“合理的条件”、“合理长的时间”,《专利法》未作具体规定,只能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各项专利的不同情况作出判定。第二,依紧急状态或公共利益需要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规定。这里,要求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例如爆发战争、爆发大规模疫病、发生严重自然灾害等情况或者是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第三,对技术互相依存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给予强制许可的规定,即所谓从属专利的规定。(二)实施专利强制许可的程序。《专利法》第52条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

8、定,应当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三)权利限制和使用费。《专利法》第53条规定:“取得实施强制许可的单位和个人不享有独占的实施权,并且无权允许他人实施。”也就是说,取得强制许可实施权的单位或者个人无权限制专利权人自己或者再许可其他的单位、个人实施该项专利,也无权限制第三人经合法许可享有的权利;其享有的是在规定的范围和时间内实施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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