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影响及良性互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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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影响及良性互动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影响及良性互动 自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开始运行以来,由于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考查的主要对象并非是.L.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例的能力。而大学本科法学教育在国家法律教育制度中占据至关重要的地位,它为社会培养各种层次的法律人才,包括法律职业人才,法律理论研究人才等等,具有坚实的价值基础。鉴于司法考试试题所具有的实践性、技术性特征,法学本科生对案例教学也确有着强烈的需求。但中国传统法学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上。存在着接受四年法学教

2、育的法学本科生难于通过司法考试,不能进入到法律职业队伍当中,法学学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现实问题的能力不足等问题,这些问题不仅制约了法学教育的发展,使得司法考试失去优秀的应试者而且不利于中国法治社会的建设。因此,如何从理念上、课程设置上加以调整,以改变传统法学案例教学模式,达到促进两者之间的良性互动之目的,是各层次法学院(系)不可回避的难题。  一、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影响  (一)司考题型的特点及发展趋势  在2002年之前,中国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是各自为政的,不同的法律职业采取不同的资格考试方式和评判标准。2001年10月31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司法部共同发

3、布了《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从而使司法考试进入实际操作阶段。  由于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因此,考查的主要对象并非是高深的法学理论,而是将法律规范运用到具体案例的能力。这在司法考试的试题中表现为:没有名词解释,没有简答,80%的题目都是小案例。鉴于司法考试试题所具有的实践性、技术性特征。因此,司法考试试题注重考察考生实际运用所掌握的法律知识、运用法律思维逻辑分析法律问题并作出准确的判断和依照现行法律解决实务问题的法律运用的综合能力,是实务能力,属应用法学范畴。这种题型的变化有利于实务界考生。  (二)司法考试与现行法学教育模式的冲突。  司法考试对

4、法学教育的影响可能产生正负两方面的效应。就其负效应而言,可能导致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脱离,并进而形成学生忽略高校的法学教育而重视考前辅导、重视应试能力的倾向。在这种压力之下,一些法律院校认为司法考试通过率已是关系到其生死存亡的头等大事。删减公共课程而局限于司法考试科目授课甚至将课堂作为演练司法考试的场所就会逐渐成为许多法律院校的实际做法。授课重点也被迫转移到司法考试内容,教学方法向题海战术转移。因而,这种教学方式培养出来的学生多是机械型、记忆型的,而非学术型、思想型的。[1]此种现象在中国一些地方和部分高校已经发生,并不同程度地影响损害了正常的法学教育。就其正效应而言,如能使司法考

5、试与法学教育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既可促进法学教育改革,又可完善司法考试制度。在新世纪之初,司法考试伊始,我们就必须处理好司法考试与法学教育的关系,趋利避害,最大化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教育的正效应。[2]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对法学教学方法、科研有一定的影响,即以司法考试为契机,对传统的法学教学方式、内容、效果等进行认真地反思,使法学任课教师在日常教学中,注重采取典型的司法判例剖析与法学理论相结合的案例教学模式,从而加快法学教育的改革步伐。最终达到提高学生的学习效率,从而提高法科生就业率的目的。同时也达到了为学生提供优良的法学教育环境之目的。在科研方面,司法考试在一定程度上会促进法律的

6、应用性研究,注重用法律解决实际问题的研究。  二、现行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弊端  (一)案例教学法含义  案例教学法(Casemethod)又称苏格拉底式教学法(Socraticmethod),它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腊时代的哲学家、教育家苏格拉底。1829年英国学者贝雷斯率先将其适用于法律教学中。1870年前后,时任哈佛法学院院长的克里斯托弗郎得尔将案例教学运用于哈佛大学的法学教育中并加以推广。由于各国法律在形式上的特点及法律文化历史传统方面的差异,案例教学方法在不同法系国家的地位也不尽相同,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学教学中占据主导地位,而在大陆法系国家则无足轻重。但近年来,大陆法系国家

7、的法学教育也开始注重案例教学法,并把案例教学推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高度[3]。  (二)现行法学本科案例教学模式弊端  中国现行课堂以理论讲授为主要教育方式。法学本科学生四年近30门必修和选修课,基本上采用的是课堂讲授方式,教学方法是填鸭式的满堂灌,讲授的内容多是概念、原理。在法学类课程的设置方面也存在同样的问题,在案例教学的内容、手段、教材使用等环节等方面与司法考试的科目、内容不相衔接。教师教学存在困惑,只能按照传统的法学专业的教学模式进行教学。再加之部分教师缺乏法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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