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红十字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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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红十字会章程2015年5月6日中国红十字会第十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发展中国特色红十字事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中国红十字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的红十字组织,是从事人道主义工作的社会救助团体,是国际红十字运动的成员。  第三条  中国红十字会以发扬人道、博爱、奉献精神,保护人的生命和健康,促进人类和平进步事业为宗旨。  第四条  中国红十字会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循国际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人道、公正、中立、独立、志愿服务、统一、普遍)

2、,依照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本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中国红十字会根据独立、平等、互相尊重的原则参加国际红十字运动,发展同有关国际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的友好合作关系。  第六条  中国红十字会总会(简称总会)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对外代表中国红十字会,对内指导全国红十字会的工作,会址设在北京。地方各级红十字会、行业红十字会依法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各级红十字会会址设在同级政府所在地。  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和全国性行业红十字会是中国红十字会的分会。上级红十

3、字会指导下级红十字会的工作,下级红十字会向上级红十字会报告重要事项。  第七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下同)〕红十字会机关工作人员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  第八条  各级红十字会依法开展与自己职责有关的活动,接受人民政府的支持、资助和监督。  第九条  县级以上红十字会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显著贡献的集体、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会员、志愿者、捐赠者以及社会各界人士给予表彰奖励;对为红十字事业做出重大贡献者,按有关规定授予荣誉称号。第二章  职责与权利  第十条  红十字会在和平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

4、宣传和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标志使用办法》;  (二)开展备灾救灾工作。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储备救灾物资,建设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开展救护和救助工作;根据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的具体情况,由总会向国内外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地方各级红十字会在辖区内发出呼吁,依法接受国内外组织和个人的捐赠;及时向灾区群众和受难者提供急需的人道援助,参与灾后重建。  (三)开展应急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培训;在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区、农村

5、、学校和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业和人群中开展初级卫生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意外伤害和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提高应急条件下的应急救助能力和水平;  (四)建设和管理中国造血干细胞捐献者资料库;开展捐献造血干细胞的宣传动员、组织工作;  (五)开展无偿献血的宣传推动工作,与各级人民政府共同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六)开展社会救助及相关服务工作。对易受损人群进行救助,为困难群众提供服务;在社区、农村中建立红十字服务站,开展服务群众、宣传培训、募捐救助等活动;开展帮助寻找失散亲人、重建家庭联系等其他人道服务工作

6、;  (七)依法开展和推动遗体、器官(组织)捐献工作;开展艾滋病预防控制宣传和教育、关心爱护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患者及其他人道救助工作;  (八)开展有益于青少年身心健康的红十字青少年活动;  (九)开展红十字志愿服务活动;  (十)宣传国际人道法、红十字运动基本原则,总会承担中国国际人道法国家委员会秘书处的日常工作;  (十一)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在公共场所设置红十字募捐箱并进行管理;依照法律法规自主处分募捐款物;  (十二)兴办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  (十三)参加国际人道救援工作;开展与国际红十字

7、组织和各国红十字会或红新月会及其他国际组织的交流与合作;  (十四)完成人民政府委托事宜。  第十一条  依据日内瓦公约及其附加议定书,红十字会在战时和武装冲突时期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红十字救护队,参与战场救护;  (二)在武装部队中依法协助开展传染病的防治工作;  (三)对战区平民进行救助;  (四)协助战俘、被监禁者及难民与家人取得联系,转交钱物,并为此建立必要的通信渠道;  (五)参与探视和见证交换战俘。  第十二条  执行人道主义救助任务的红十字会工作人员,在战争和武装冲突中受日内瓦公约及其附

8、加议定书的保护,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受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十三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佩戴红十字标志的人员和标有红十字标志的物资、交通工具优先通行。  第十四条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为执行救助任务的需要,红十字会救援人员优先使用交通、通信等资源。  第十五条  红十字会兴办的社会福利事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减免政策。  第十六条  红十字会接受的国(境)外组织和个人捐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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