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公证遗嘱的效力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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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论公证遗嘱的效力瑕疵【摘要】公证具有证明效力、强制执行效力和法定公证效力等三种效力。在公证遗嘱的效力屮,公证遗嘱的证明力具有优先性与不可任意变更性等高于其他四种遗嘱形式的特质。但在实践屮,公证遗嘱证明力的优先性和不可任意变更性具有瑕疵,往往导致遗嘱人的最终真实意思表示得不到保护,因此学术界就公证遗嘱的效力瑕疵有不同的观点。【关键词】公证效力公证遗嘱效力瑕疵意思表示一、公证的效力“公证”一词发源于拉丁语,意为复写、抄录文书并备案。拉丁公证制度以德法为代表,对待证事实既要审查真实性又要审查合法性,既要形式审查又要实质审查。因此,实行拉丁公证制度的公证机构承担的法律责任较之英美国家的责任更重。

2、我国目前实行的是拉丁公证制度。公证之所以称之为“公”,是相对于私证而言,我国2005年通过的《屮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总则屮第二条对公证的概念做出了规定,即公证是国家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证明法律行为或者有法律意义的事实或文书是真实、合法的活动。公证的效力是指它作为一种法律制度所能达到的效能,其根源和基础是公证的价值目标与定位。关于公证的效力学界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公证的效力”与“公证书的效力”是完全不同的两码事,如王福祥教授认为“公证的效力与公证书的效力是两个性质不同的问题。将两者混为一谈,认为公证的效力就是公证书的效力,不仅理论上不科学,实践屮也有害。公证的

3、效力,指的是公证这种证明制度的效力”,而“公证书的效力则是指公证书从内容到形式能否得到法律承认的问题。法律承认的,即具有法律效力;法律否定的,即不具有法律效力。”@王福祥教授持此观点是为了反驳实践中有不少人将两者绝对等同,以无效的公证书来否定整个公证制度这种错误观点。还有学者认为“公证效力与公证书效力是两个相互联系的不同的概念范畴,是同一事物不同层次之间的规定性反映”%但是,更多的学者是持另一种观点,认为“公证的效力”就是“公证书的效力”,如宋朝武、张力教授合著的《律师与公证》一书屮提到:“公证的效力,指的是公证证明所具有的法律效果。由于公证证明由依法出具的公证书体现,所以通常所说公证的

4、效力,也是公证书的效力,指公证书所具有的法律上的约束效果。$王福祥.公证书法律效力新探[J].当代法学,1991,2:019.⑦张文章.公证制度新论[M].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P127@宋朝武,张力.律师与公证[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P272我国《公证法》有专门一章规定公证的效力,从其内容看,我认为公证的效力大体上可以和公证书的效力等同。公证的效力可以分为证明力、强制执行力和法定公证力三种。《公证法》第36、37、38条分别体现了公证的这三种效力。证明力是指公证机构是经国家授权依法独立行使公证职能的机构,相比于一般证明,“在诉讼过程中,公证书能够直接证明公证所确认的法律行

5、为、有法律意义的事实和文书是真实的、合法的。它对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是一个有力的证据,因此,公证书是法院认定事实的根据”夂公证证明在民事诉讼中无需再审査就可以直接采信。公证的强制执行力是指经过法定程序进行公证后的债权文书可以直接作为强制执行根据,债权人凭此公证可不再经司法程序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可以说,公证的强制执行力是公证三种效力中最为突出和直接的表现,“强制执行效力发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公证制度预防价值的实现与否。旦在司法实践中,却存在很多公证文书得不到有效执行的现实难题,在此不做过多讨论。公证的法定公证效力即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当事人约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证明才能发生法律效力

6、,公证成为行为生效的前提。如我国规定涉港澳台婚姻须由居住地公证机构出具本人无配偶的证明。但是,马宏俊教授认为,这种三效力的划分不能涵盖公证法律效力的全部内涵,“对公证法律效力的完整概括应全面考虑公证的一般效力和特殊效力,即公证法律效力存在位阶和层次之分。”®二、公证遗嘱证明力的优先性上文提到,公证有三种效力,分别是证明力、强制执行力和法定公证效力。而遗嘱公证作为公证行为之一,有必要专门讨论一下它的证明力问题。遗嘱公证是指公证机构依据当事人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对遗嘱进行审查,出具公证法律文书,证明遗嘱人订立遗嘱的行为真实、合法、有效的活动。经过公证机构证明的遗嘱即公证遗嘱。我国《继承法》规定

7、公民订立遗嘱有五种方式,分别是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口头遗嘱和公证遗嘱。在五种遗嘱方式中,公证遗嘱的证明效力最高。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三款规定前四种遗嘱都不得撤销或变更公证遗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2条作出进一步解释,即遗嘱人立有数份遗嘱II内容和形式都不一致时,在有公证遗嘱情况下以其为准;只有在未立公证遗嘱时,才能以最后所立的其他方式遗嘱为准。由此可见,在五种法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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