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介绍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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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四讲《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介绍噪声污染危害典型案例——1981年,在美国举行现代派露天音乐会上,有300名听众突然失去知觉,昏迷不醒,100辆救护车抢救。——1959年,美国有10名“自愿”作噪声试验,当实验用飞机从10名自愿者头上10——12米高处飞过后,有6人当场死亡,4人数小时后死亡。——1960年,日本广岛一男子被附近工厂发出的噪声折磨烦恼万分,最后把工厂主杀死。——1961年,一名日本青年从新泻来到东京找工作,由于铁路附近,日夜噪声折磨,患失眼症,自杀。——北京市朝阳区居民刘某一家5口人,因拆迁被安置在北京

2、宏宇房地产公司建设的住房。刘某一家所承租的房屋地下一层为该楼的水泵房,从2000年1月入住4年来生活在噪声超标的环境中(夜间噪声为46.9分贝,超过正常值10分贝之多),刘某一家起诉宏宇公司,朝阳区南磨房法院判决宏宇公司赔偿刘某一家精神损害抚慰金6万元。——河北省迁安市建昌营镇塘坊村村民何文臣,自1995年开始在自家院内开办饮料厂,因使用农用三轮车运货,噪声较大(经测试远高于生活区域和工厂厂界噪声标准),致使相邻居住的村民万田林患上神经症,双方就噪声污染发生多次纠纷,但未能得到解决。2001年7月,万田林自缢身亡。20

3、02年4月万田林之妻宋富华和两个儿子将何文臣告上法庭。迁安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何文臣赔偿原告13495元;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判令何文臣给付宋富华等受害方精神抚慰金2万元。思考:什么是环境噪声?什么是环境噪声污染?环境噪声污染的特点、危害?防止环境噪声污染的措施?环境噪声:《噪声法》第2条规定: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环境噪声污染: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环境噪声的特点:①感觉性公害②局部

4、和多发性公害③暂时性环境噪声污染的危害损害听觉,影响工作、学习、休息和睡眠引起疾病,影响人体健康强噪声会影响机器设备使用寿命,损伤动植物的生长。噪声分类按噪声产生的机理分为:——机械噪声——气体噪声——电磁性噪声按区域分为:——城市环境噪声(工业、建筑施工、交通、社会生活等噪声)——农村环境噪声——海洋环境噪声立法概况——《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89.9.26)——《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96.10.29颁布,97.3.1生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008.8.19发布,2008.10.

5、1实施)(代替GB3096—93,GB/T14623—93)——《社会生活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22337—2008)(2008.8.19发布,2008.10.1实施)——《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2008.8.19发布,2008.10.1实施)(代替GB12348—90,GB12349—90)——《建筑施厂界噪声限值(GB12523—90)》——《机场周围飞机噪声环境标准》——《机动车辆允许噪声标准》等《噪声法》的特点两突出:预防为主;源头控制两重点:重点防治交通、社会噪声污染

6、两加强:加强环保部门的统一监管;加强法律责任《噪声法》的主要内容监督管理体制(6)——环保部门统一监管环保部门的职责:⑴制定标准(10)⑵审批环评文件(13)⑶验收、监督“三同时”(14)⑷批准拆、闲设施(15)⑸征收超标排污费(16)(6)决定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17)⑺建立噪声监测网络(20)⑻现场检查(21)⑼排污申报登记管理(24)⑽实施行政处罚(48—60)⑾调处民事纠纷(61)公安部门——对交通噪声、社会生活噪声监管(声响装置、警报器使用;强偶发噪声、商业活动噪声、城市敏感区喇叭使用、集会场所音响使

7、用、家庭室内活动、室内装修等)交通部门——对港口机动船舶噪声监管铁路部门——对车站、编组站等使用喇叭及机车运行噪声监管民航部门——对飞机起降落噪声监管规划部门——对城市规划设计中噪声污染防治监管经济综合部门——制定淘汰设备名录文化行政部门——对经营许可证监管工商行政部门——对营业执照监管(二)防治噪声污染的综合性法律制度▲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环境噪声质量标准《噪声法》第10条规定,国家环境噪声质量标准由国务院环保部门制定。《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该标准是对《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GB3096—93

8、)、《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测量方法》(GB/T14623—93)的修订。修订内容如下:——扩大了标准适用区域,将乡村地区纳入标准适用范围——将环境质量标准与测量方法标准合并为一项标准——明确了交通干线的定义,对交通干线两侧4类环境噪声值做了调整——提出了声环境功能区监测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监测的要求。环境噪声限值声环境功能区类别时段昼间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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