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法官选任资格比较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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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现代法官选任资格比较研究论文摘要通过美德法日法官选任资格的比较可知,法学专业教育背景、职业选拔考试、实践经验和良好品格是四国选任法官时均予考量的基本因素,但各国的具体标准在共性之下又有个性,包括非职业人士的选拔要求以及晋升资格的差异等,这种区别源自各国政治历史传统的分殊。论文关键词法官选任比较资格晋升什么样的人能够成为法官,是构建一个法官选任制度时必须首先考虑的因素。但每一种法官选任制度的产生都有其深刻的政治文化背景,同时它的变革又将对其所处的政治文化制度带来巨大的影响。“法官选任可能是连接一种文化与该种文化的

2、司法背景的关键一环,因为它是通过未来法官们的社会化而强化旧的价值和输入新价值的手段”。因此,域外法治国家由于各国历史传统、政治制度、法律制度等方面的不同,其法官选任资格又呈现出各自的特色。对于中国这样的后发外生型准法治国家来说,这些处于不同社会背景下的不尽相同的法官选任制度有没有值得镜鉴之处?这首先应通过比较来解答。一、四国法官选任资格的相同点(一)必备的法学专业教育经历在美国,一个有资格被选任为法官的人,通常都是在大学本科毕业后就读法学院,经过三年的法学研究生教育,获得了J.D.学位者。美国法学教育目标直指法

3、律职业教育,要从事法律职业当然必须先接受法律教育。在德国,按照《法官法》的规定,只有那些在正规大学里经过至少三年半的法律专业学习(实际德国法学院的学生平均学习时间达到9.61学期)的学习并通过两次司法考试的人才有资格任职于司法机构。因此一个公民未经正规法学教育根本不可能当上法官。在法国,职业法官主要来自于官职录用,通过全国性的考试吸收学员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而绝大多数能够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的学员都是在大学中经过4年法学培训的法律硕士学位毕业生。在日本,所有法律职业人员均出自司法研修所,而进入司法研修所的前提

4、是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司法考试虽然报名条件较为宽松,但从考试内容和结果上看,绝大多数通过者皆为经过4年正规法学教育培养的大学毕业生。由此看来,四国基本上都规定担任法官者必须是接受过良好的法学专业教育的人或者与此素质相当者——正规大学法科毕业这一硬性规定实际上是对出任法官者在专业知识上的要求。(二)严格的职业选拔考试在美国,遵循普通法系的传统,法官都来自以前做过律师的人,那么要获得律师执照就得先通过律师资格考试在德国,司法考试分两次进行,大学毕业生只有通过淘汰率达四分之一的第一次考试后才有机会参加第二次考试,再经过

5、15%的淘汰率之后,每年大约5000人左右能够脱颖而出,但5000人中最终有幸实现当法官志愿的人比例也就是20%。在法国,官职录用方式下,要成为法官必须进入国家法官学院学习并顺利结业,而其入学考试极其严格。在此种入学考试之前,应考者通常要进修2年的预备课程。在日本,司法考试以其“残酷性”而着称,每年能通过考试进入司法研修所学习的人长期不足千余人,通过率不过百分之六。而只有在司法研修所成绩最优秀的的人才有机会被任命为法官,这个比例大约为六分之一。如是观之,各国都有一套适合本国国情的严格的法律职业选拔考试制度。法官

6、职业的精英化取向是各国设置严格选拔考试制度的一个出发点。(三)重视初任法官的实践经验在美国,法官从优秀的律师队伍中选拔,而这样的律师至少都有6到10年以上的执业经历,而这一过程中积累起来的丰富的出庭诉讼经验使他们出任法官时已经具备了先天优势。在德国,法律专业的学生通过第一次司法考试后,还要进行为期两年的预备培训。预备培训人必须在普通管辖法院的民庭、刑庭或者检察院、行政机关和律师事务所分别至少要实习3个月。而且在初次任命后,还有至少三年的试用期,考核合格才能成为终身法官。在法国,经过四年法学培训的毕业生通过全国会

7、考后将进入国家法官学院进行为期31个月的培训。除了8个月的讲课外,其余时间先是在企业、行政机关、各种协会参加实习,目的是扩大学员的知识面;之后要在法院的各庭以及与其有直接关系的机构如监狱、警察局、社会服务所和律师事务所实习。然后进行考试,合格者还要进行与所选岗位有关的6个月分专业培训。在日本,司法考试合格者都要进入司法研修所进行实务培训。以往的培训时间为2年,其中有16个月的时间都是在法院、检察厅和律师事务所实习。而且被初次任命的助理法官需要工作10年后才会升任正式法官。可见,各国对法官选拔中的司法经验问题非常

8、看重。(四)“非职业法官”的适当选任所谓“非职业法官”是指那些在出任某一法官职位前没有或较少有从事过司法审判工作的人。美国是个很明显的例子,历届联邦最高法院大法官中有很多人都是没有或少有司法经验者(是政客或者是法学教授),即便是来自上诉法院的那些候选人,他们在到上诉法院任职之前也有并非来自司法系统者。日本的下级法院职位都是职业法官任职,但最高法院除了10人必须是来自司法职业的人士外,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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