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蠡县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行政权力清单(2016.12)

10蠡县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行政权力清单(201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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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蠡县国土资源局(地理信息局)行政权力清单(2016.12)(共45项)行政权力类别项目编码项目名称实施主体承办机构实施依据实施对象法定时限承诺时限收费依据和标准备注行政许可11130635000851673R-XK-002-0000建设项目用地预审蠡县国土资源局地政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二条: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建设用地标准,对建设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并提出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

2、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日予以修改)第二十二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第二十三条:(一)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论证时,由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用地有关事项进行审查,提出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时,必须附具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报告。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5个工作日材料齐全10个工作日不收费蠡县国土资源局建设用地股《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

3、让暂行条例》(1990年5月1915个工作日15个工作日无11130635000851673R-XK-015-0000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后土地使用权分割转让批准日国务院令第55号)第二十五条: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转让,应当按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土地使用权和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所有权分割转让的,应当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和房产管理部门批准,并依照规定办理过户登记。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1130635000851673R-XK-014-0000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土地从事生产审查蠡县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

4、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四十条:开发未确定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1998年12月27日国务院令第256号,2014年7月29企业、个人日予以修改)第十七条:禁止单位和个人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禁止开垦区内从事土地开发活动。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土地开垦区内,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应当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

5、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开发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国有荒山、荒地、荒滩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或者渔业生产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确定给开发单位或者个人长期使用,使用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0年。11130635000851673R-XK-013-0000土地复垦验收确认蠡县国土资源局《土地复垦条例》(2011年3月5日国务院令第592号)第二十八条:土地复垦义务人按照土地复垦方案的要求完成土地复垦后,应当按照国务院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申请验收,接到申请的国土资源主

6、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农业、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进行验收。企业、个人11130635000851673R-XK-012-0000临时用地审批蠡县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五十七条:建设项目施工和地质勘查需要临时使用国有土地或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其中,在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用地,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土地使用者应当根据土地权属,与有关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签订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临时

7、使用土地补偿费。临时使用土地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临时使用土地合同约定的用途使用土地,并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土地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社会组织、个人11130635000851673R-XK-011-0000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使用集体建设用地审批蠡县国土资源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主席令第四十一号,2004年8月28日予以修改)第六十一条: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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